國家行業標準不是老大

買賣雙方進行貨物交易,應該以什麼標準作為貨物的質量標準?許多人第一念頭就是,“當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行業普遍認可的標準”。

國家行業標準不是老大

這種認識乍聽正確,事實上並非如此。在實踐中,交貨的質量標準並不以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絕對依據,而首先要看雙方約定的標準。由於市場交易行為的多樣化,雙方約定的標準既可能高於,也可能低於國家、行業標準,而且有些貨物並不存在所謂的國家、行業標準,就更談不上以此為依據的問題了。

比如,一家工藝品公司向某鋼鐵公司訂購了兩車皮的散裝鋼料,交易價格低廉,雙方約定此兩車皮鋼料的質量標準較低,低於國家行業標準,相當於作為廢料處理。後來,工藝品公司由於經營方式轉變,不想要這兩車皮的廢料了,於是千方百計找理由解除合同,鋼鐵公司始終不同意,要求工藝品支付相應的貨款。雙方僵持不下,協商未果,鋼鐵公司遂將工藝品公司訴至法院,以求公道。

在法庭上,工藝品公司辯稱,該批鋼料嚴重低於國家行業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屬於主觀標準,不得違背國家行業的客觀標準,因此雙方交易無效。

國家行業標準不是老大

如果這種觀點是成立的,那麼法律天平將嚴重失衡。對於鋼鐵公司,通過與工藝品公司簽訂合同,本來已經將質量較差的鋼料銷售出去,可以達到回籠資金投入再生產的目的,而此時因工藝品公司反悔,將影響公司經營;對於工藝品公司,原本打算將這批鋼料作為不重要的輔助材料使用,所以質量標準低些也無所謂,現在卻以行業標準為藉口否認合同,這屬於典型的“耍賴”行為。再者,對於市場秩序而言,不論質量高低,有需要就可以交易,自由交易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特性,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這種失衡狀況下,法律作出調整,明確了貨物交易的質量認定順序。法律認為,我國採取的是以主觀標準為主、客觀標準為輔的瑕疵判斷標準。《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153條、第154條的規定為當事人確立了六個層次的瑕疵確認標準:第一個層次看當事人對標的物質量的約定;第二個層次看樣品或有關質量說明;第三個層次看協商標準;第四個層次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所確定的標準;第五個層次按照國家、行業標準;第六個層次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簡言之,關於交易貨物的質量標準,以約定為大,約定什麼標準就是什麼標準;然後看說明書裡的規定;在什麼也沒有的情況下,雙方還可以再協商約定;連協商也沒有結果;那就看雙方以前的慣例做法。你看,到了這個時候,還輪不到國家行業標準。實在一片空白了,才看國家行業標準;最後是特定標準。

國家行業標準不是老大

在上例中,由於法律對質量標準的認定順序做了明確的規定,在法律上,工藝品公司的說法並沒有道理,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合同,工藝品公司應當向鋼鐵公司支付上述2車皮的鋼料貨款以及遲延付款的利息。

【律師支招】

貨物交易中,在雙方已經約定了質量標準的情況下,如果此時你企圖以“國家行業標準為大”當藉口,達到毀約目的,可能無功而返;如果你遇到對方提出上述主張,不要緊張,一定要謹記法律規定“以約定標準為大”,可以作出堅決的反擊。其實,《合同法》主要保障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交易自由,一般不因為簡單的行政命令或行業規定去否定合同的有效性。

【法條鏈接】

1、《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合同法》第62條第1款: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3、《合同法》第153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4、《合同法》第154條: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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