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毁人亡,酒友成被告

大家都知道,酒后驾车不但危险,更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果现在告诉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与酒驾人员一起喝酒的人也承担责任,你相信吗?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成功调处。

2018年3月23日,因受冯某湖邀约,金某权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载其到某KTV为杨某蓉过生日,在与杨某蓉等人喝酒后,二人又到另一KTV与李某、陈某香、冯某洋等人继续喝酒。酒局散场后,金某权驾车与冯某湖离开,途中发生摩托车侧翻事故,造成金某权死亡,冯某湖受伤。事后,当事人之间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死者金某权家人将和死者一同喝酒的五人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0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原告认为死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被告冯某湖将其邀约到KTV与其他被告一起喝酒所致,而其余四被告在明知金某权驾车前往的情况下,仍与其继续喝酒,故五人均需承担责任。五名被告则认为在饮酒过程中自己并未强迫死者,不应承担直接责任。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对当事人释明法律,讲明道理,提出,虽然五被告并没有直接导致金某权的死亡,但在金某权饮酒和酒后骑车时未进到善意提醒和护送义务,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希望原、被告之间能正视此次意外、相互谅解。最终,经法院调解,被告冯某湖补偿原告20000元,被告李某、陈某香、冯某洋各补偿5500元,被告杨某蓉补偿2000元。

宴请聚会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侵权法律后果。但是每位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都负有最大的保护义务,朋友之间在同桌聚餐饮酒时,共同饮酒人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的义务,应及时善意劝告、制止超量饮酒或身体因某种原因不适宜饮酒的同桌人。(民二庭 马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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