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扫黑第一案在咸安法院一审宣判打响“第一枪”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原子 陈诗傲)11月16日,咸安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阮建国、佘益功等23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及对单位行贿罪一案。该案是党中央今年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湖北打响的“扫黑除恶第一枪”。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阮建国、佘益功等人从事生猪屠宰行业期间,为了提高生猪屠宰量,垄断咸安、温泉城区猪肉批发行业,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和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对单位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对咸宁市咸安、温泉城区生猪屠宰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当地生猪屠宰、猪肉批发行业形成重大影响,破坏了当地猪肉经营户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相关量刑情节,对组织者、领导者阮建国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组织者、领导者佘益功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8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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