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陕西恒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玲玲、刘莉与被告李雪兰、张金山、陕西恒联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陕042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你们偿还原告刘莉本金46万元,并从2016年8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由你们按照本金60万元、月利率2%偿还原告刘莉2015年11月21日至2016年8月8日的利息102000元;三、驳回原告刘玲玲、刘莉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之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你们负担,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玲玲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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