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攻略襲來,收藏版!

一些公司在購進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時,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這就是進項稅。具體來說,進項稅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那麼涉及進項稅的知識,小夥伴們又知道多少呢?

01

 進項稅的計算方式

通常人們所說的含稅價,其含義就是價稅合計後的金額,這需要分兩種情況:

1.已知稅負和進項金額(價稅合計),開票金額為(價稅合計):

不含稅銷售額=進項稅÷(17%-稅負)

可開票的金額=不含稅銷售額×(1+17%)

2.已知稅負和開票金額(價稅合計),要驗票為(價稅合計):

進項稅=不含稅銷售額×(17%-稅負)

要驗的進項票(價稅合計)=進項稅÷17%×(1+17%)

總的來說,在財務報表計算過程中,通常採用的公式是:

進項稅額=(外購原料、燃料、動力)×稅率÷(1+稅率) (注:會計分錄記在借方)

02

進項稅的抵扣

稅法規定:准予從銷項稅額當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於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和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所支付給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款(10%抵扣);

3.購進中國糧食購銷企業的免稅糧食(10%抵扣);

4.納稅人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費(7%抵扣,但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5.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10%抵扣);

6.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可憑藉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可抵扣的票據

1.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

03

 進項稅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存貨因自然災害而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貸:原材料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2.購進的物品贈送他人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3.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轉出

借:職工福利費

貸:低值易耗品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4.用於非應(免)稅項目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轉出

借:在建工程(基本生產成本)

貸:原材料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0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案例解析

某公司為從事電子產品製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對象主要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最終消費者,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程度不高。截止至2018年4月30日,連續12月的應稅銷售額為460萬元,期末留抵稅額6.3萬元。2018年5月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5月份購進貨物取得專用發票註明價款20萬元、增值稅額3.2萬元,銷售產品取得含稅價款46.4萬元(含稅),另有一批貨物已付款11.6萬元並已驗收入庫,但當月未收到銷貨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月份由於商品質量原因發生銷售退回,退回5月份銷售的貨物,金額15萬元,稅額2.4萬元,收到前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確認;當月銷售產品取得含稅價款46.35萬元。

解析:

1.5月份應納稅額計算及會計處理如下:

5月份仍然按照一般納稅人計算繳納增值稅。

當期應納稅額=46.4/(1+16%)×16%-(6.3+3.2)=-3.1萬元

即當期不繳納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3.1萬元。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3.1

貸:應交稅費——進項稅額轉出 3.1

2.6月份應納稅額及會計處理如下:

(1)應納稅額=46.35/(1+3%)×3%=1.35萬元

(2)當期取得前欠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1.6萬元應按照《公告》第四條的規定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1.6

貸:預付賬款 1.6

(3)發生5月份銷售貨物的銷貨退回,應按照《公告》第五條的規定調整轉登記日當期即5月份的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2.4萬元。

因5月份未申報繳納增值稅,有留抵稅額3.1萬元,調整後的應納稅額=46.4/(1+16%)×16%-2.4-(6.3+3.2)=-5.5萬元小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所以從發生銷售退回當期,即6月份的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之後,該公司6月份應納增值稅額為0,不足抵減的部分1.05(1.35-2.4)萬元,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即“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餘額為4.7(3.1+1.6)萬元,另有未抵減的應納稅額1.05萬元。

借:銀行存款 17.4(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4(紅字)

延伸:如果該公司6月份未收到前欠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發生4月份購進貨物的進貨退出,成本20萬元,增值稅額為3.4萬元,其他條件不變。則調整轉登記日當期即5月份的應納稅額,調整後應納稅額=46.4/(1+16%)×16%-(6.3+3.2-3.4)=0.3萬元,大於5月份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少繳稅款,則調整的應納稅額3.4萬元抵減“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抵減之後的餘額0.3萬元(3.4-3.1)併入6月份的應納稅額,6月份共計應納增值稅額1.65(1.35+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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