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攻略袭来,收藏版!

一些公司在购进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时,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这就是进项税。具体来说,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那么涉及进项税的知识,小伙伴们又知道多少呢?

01

 进项税的计算方式

通常人们所说的含税价,其含义就是价税合计后的金额,这需要分两种情况:

1.已知税负和进项金额(价税合计),开票金额为(价税合计):

不含税销售额=进项税÷(17%-税负)

可开票的金额=不含税销售额×(1+17%)

2.已知税负和开票金额(价税合计),要验票为(价税合计):

进项税=不含税销售额×(17%-税负)

要验的进项票(价税合计)=进项税÷17%×(1+17%)

总的来说,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通常采用的公式是: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1+税率) (注:会计分录记在借方)

02

进项税的抵扣

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10%抵扣);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10%抵扣);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7%抵扣,但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10%抵扣);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抵扣的票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03

 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存货因自然灾害而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购进的物品赠送他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职工福利费

贷:低值易耗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用于非应(免)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基本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案例解析

某公司为从事电子产品制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最终消费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程度不高。截止至2018年4月30日,连续12月的应税销售额为46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6.3万元。2018年5月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份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额3.2万元,销售产品取得含税价款46.4万元(含税),另有一批货物已付款11.6万元并已验收入库,但当月未收到销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份由于商品质量原因发生销售退回,退回5月份销售的货物,金额15万元,税额2.4万元,收到前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确认;当月销售产品取得含税价款46.35万元。

解析:

1.5月份应纳税额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5月份仍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税额=46.4/(1+16%)×16%-(6.3+3.2)=-3.1万元

即当期不缴纳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3.1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1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3.1

2.6月份应纳税额及会计处理如下:

(1)应纳税额=46.35/(1+3%)×3%=1.35万元

(2)当期取得前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1.6万元应按照《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6

贷:预付账款 1.6

(3)发生5月份销售货物的销货退回,应按照《公告》第五条的规定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5月份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2.4万元。

因5月份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有留抵税额3.1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额=46.4/(1+16%)×16%-2.4-(6.3+3.2)=-5.5万元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所以从发生销售退回当期,即6月份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之后,该公司6月份应纳增值税额为0,不足抵减的部分1.05(1.35-2.4)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为4.7(3.1+1.6)万元,另有未抵减的应纳税额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7.4(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4(红字)

延伸:如果该公司6月份未收到前欠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发生4月份购进货物的进货退出,成本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5月份的应纳税额,调整后应纳税额=46.4/(1+16%)×16%-(6.3+3.2-3.4)=0.3万元,大于5月份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少缴税款,则调整的应纳税额3.4万元抵减“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抵减之后的余额0.3万元(3.4-3.1)并入6月份的应纳税额,6月份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65(1.35+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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