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在按13%缴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的增值税处理不同。原因在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不同,其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适用的抵扣政策可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来自中国2009年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或者2011年以来的“营改增”改革等。

为确保增值税征收、抵扣的连贯性,税法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处理区分了多种情况,如对政策掌握不全则在适用时可能出现计缴错误,增加企业税务成本,引发纳税风险。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其在购入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进项税,在销售时计税可选择:

  •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3%) * 3%,也即小规模纳税人的常用计税方法,可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
  • 优惠计税: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3%) * 2%,简按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处理分为三种情况:

  • 一般计税:固定资产购入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包括依政策可抵扣而未抵扣的情形),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其中,适用税率为销售固定资产时的税率,目前大多数固定资产的适用税率为13%,可开增值税专票;
  • 简易计税:固定资产购入时按照当时的政策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3%) * 3%,可开增值税专票;或者
  • 优惠计税:固定资产购入时按照当时的政策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条件与简易计税一致,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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