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写下的"财产协议“有效吗?一看就懂!

婚姻存续期间,写下的

婚内财产协议本来是锁定婚姻中双方利益最好的办法。

婚内财产协议一般出现在两种情景:

第一,双方财产保护意识高,对财产约定比较认可,在婚姻之初就采用了这种约定。

第二,双方感情出现危机,提早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第二种财产协议,坏就坏在出现危机时签的。

比如,男方出轨东仓事发,又不想离婚,但女方失去信赖。于是,男方提出把现有较多财产约定归女方。

女方这个时候往往在想什么呢?

她会想,如果能好好过,这些将来也是孩子的。如果不能好好过,那就拿钱走人,也不亏。

于是,她会在协议中画蛇添足加了这么一句话:

如果将来离婚,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分割财产。

她之所以加这句话,是担心将来离婚的时候不按这个协议来分。

这不是个案,我遇到好几起这样的咨询了。这难道是某文库里的模板吗?

男方签这个协议时,是想着不离婚,将来日子好好过的。

然而,签了这个协议后,男方发现日子越发难过了,头上有个紧箍咒。等到真正要离婚的时候,大多想着废掉这个财产协议。

他们会说什么呢?

这是个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当时就谈离婚了,但后来没办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这协议是无效的。

法官会采信吗?

好几个当事人跟我反映,法官看了协议,跟他们说这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因为协议最后那里有这句话。中国老百姓若不是离婚,怎么可能签这种协议啊!

同样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有认为协议有效的案例,包括中国法院公报的案例。

问题是中国这么大,经济发展这么不均衡,人的认知千差万别,不同法官对同一问题产生不通的看法,也是很正常。

然而,若法官初步产生认为协议无效的看法,要改变他的看法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目前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中,一审法官起初认为这种协议无效,经过沟通争取后,他也没敢在判决书中认定协议无效,然而直接绕过了这个协议效力,分了七成财产给我方当事人。

这是一个典型和稀泥的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服,都上诉了。

一个财产协议,既没约定双方同意离婚,没约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没约定到民政局办离婚登记。就因为有了“如果将来离婚,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分割财产。”这样一句话,就成了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我想,大多数人是无法接受的。

不接受能怎么办?只能劳神伤财不断打官司啊!

为什么当初不好好学习法律,或不找专业人士起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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