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文:居民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

學前教育又迎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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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新華社受權播發《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

意見指出,目前學前教育仍是整個教育體系的短板,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十分突出,“入園難”“入園貴”依然是困擾老百姓的煩心事之一。主要表現為:學前教育資源尤其是普惠性資源不足,政策保障體系不完善,教師隊伍建設滯後,監管體制機制不健全,保教質量有待提高,存在“小學化”傾向,部分民辦園過度逐利、幼兒安全問題時有發生。

意見明確,到2020年,全國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85%,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在園幼兒佔比)達到80%;到2035年,全面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建成覆蓋城鄉、佈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意見分為總體要求、優化佈局與辦園結構、拓寬途徑擴大資源供給、健全經費投入長效機制、大力加強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完善監管體系、規範發展民辦園、提高幼兒園保教質量、加強組織領導等九個部分。

◆居民住宅區配套幼兒園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辦成公辦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對存在配套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竣工驗收。

◆鼓勵支持街道、村集體、有實力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特別是普通高等學校舉辦公辦園,在為本單位職工子女入園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為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

◆到2020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並落實公辦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撥款水平;因地制宜制定企事業單位、部隊、街道、村集體辦幼兒園財政補助政策。

◆非營利性民辦園(包括普惠性民辦園)收費具體辦法由省級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園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幼兒園自主決定。地方政府依法加強對民辦園收費的價格監管,堅決抑制過高收費。

◆各類幼兒園依法依規足額足項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非營利性幼兒園;已違規的,由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進行增資擴股。

◆民辦園一律不準單獨或作為一部分資產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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