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将采用“一体化”模式对普通省道进行建设养护

每日甘肃网11月15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

为切实做好甘肃省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县级政府与省属国有企业合作建设养护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意见》。《意见》提出,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全方位开放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和养护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

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是为公众出行提供基础性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提供公共服务最普遍、公益性最强的交通基础设施,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条件。为此,《意见》明确提出,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全方位开放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推进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市场化和专业化,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和养护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严防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失管失养。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支持各县(市、区)政府以“县为单位”,将辖区内普通省道、旅游公路、“畅返不畅”工程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等项目集中打捆,采用“建养一体化”模式进行建设养护。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事权范围内的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关要求,将项目周边的砂石料资源、旅游资源,打捆以公开方式出让给省属国有企业置换资金,同时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和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向中标企业支付项目工程款及养护服务费。

各县(市、区)政府与省属国有企业坚持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合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决杜绝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不允许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性质的文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意见》适用于县(市、区)政府与有意愿的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合作建设养护普通省道、旅游公路及农村公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