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財產分配方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作為債權人
收到法院的執行財產分配方案
內心想必有一萬個小激動
可是不服分配方案又該咋辦?
向法院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案例
2011年至2015年間,小美曾從小霞處借了62.5萬元。期間,小美償還了其中的10萬元,隨後遲遲沒有歸還小霞剩餘欠款。經多次催討無果後,小霞便訴至福鼎法院。
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小美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52.5萬元借款及利息。可半年過去了,小美並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小霞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8年2月,在執行過程中,福鼎法院對小美名下的房產進行了拍賣,實際變賣價為190.5萬元。可因申請執行人較多,法院對變賣標的物所得價款190.5元進行執行參與分配,並向小霞送達了《關於被執行人小美系列財產分配表》。
可事情並沒有結束
哎喲
這還行
咋還有這種操作?
事發有因
小霞不服該分配方案,決定將分配方案中提及的福鼎市某銀行和小忠、小賢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小霞認為福鼎市某銀行與小美借款抵押債權憑證上登記抵押的範圍是“壹佰貳拾萬元整”,將利息、罰息的全額參與優先分配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小忠、小賢二人共三筆申請標的參與執行分配明顯存在惡意串通、虛假訴訟之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小霞的訴訟請求
雖在表面上符合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異議
(即要求撤銷小美系列執行案件的執行財產分配方案)
但是
在法庭調查階段
小霞提出
1、對福鼎市某銀行與小美實現擔保物權一案的生效裁定
的質疑
2、對小忠、小賢與小美民間借貸糾紛案的生效調解的質疑
即在實質上認為上述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法院認為小霞的訴求均不屬於
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程序處理的範疇
也就是說小霞走的程序
是不合法律規定的
可是,在承辦法官釋明後
小霞仍舊堅持自己的主張
最終
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小霞的起訴
看了這麼多
是不是在騙我
到底我該怎麼辦?我也很絕望啊
所以說
小霞提起訴訟的正確姿勢又當如何?
法官有話說
◇ 在本案中,小霞對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提出質疑,可依照法律規定,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而對生效民事調解書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作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或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辦理,所以小霞以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法院才依法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所以說
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需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合法提出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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