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与主动辞职,情况虽不同法条却相通

文|时时拍案说法/360度拍案说法,全文2137字,阅读全文4分42秒。

面对公司的开除威胁,你退缩了,他选择了自己辞职;他也疑惑:单位里别人都这样做,怎么就轮到我就要开除呢?

我们先暂且不谈违反公司的财务条例是不是应该开除,而是先解决一些员工错误的理解:别人做了违反公司规定的事没被处罚,我做了也不会有事。甚至有些员工还这样对公司辩解:某某也这样,你们怎么不处罚他?

自动离职与主动辞职,情况虽不同法条却相通

【案件咨询】公司要我主动辞职怎么办?

问:我在一家合资公司工作了一年多,由于在某一项目上出现了问题(此问题是前任项目主管留下的,只是本人拉了最后的导火线),公司领导有意在此事上找一个替罪羊,于是让我自己提出辞职申请。公司甚至还威胁说如果我不提出辞职申请,就要以严重违反公司财务条例为由开除我。事实上公司在出差住宿费用规定上限为 200元/天,我开就的发票也在此范围内,但公司认为我开就的发票与住宿宾馆的价格不一致。公司其他员工也在住宿发票上有我类似的问题,但公司就以此为借口来要挟我,逼我辞职。我也在几天前递交了辞职申请书。

我和公司当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是我提出辞职申请或者是公司提出辞退我,都应给对方一个月的时间(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

在此种情况下,请问各位仁兄,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我一个月的期限,给予我离职之后的一个月工资(递交辞职申请之后,办理劳动退工手续之前的一个月)?或者还有别的更好的办法?

自动离职与主动辞职,情况虽不同法条却相通

【律师解答】

在法律的层面上,公司是否处罚一个员工,这个权利掌握在公司的手里。所谓权利就是可以做什么,而不是一定要做什么!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公司可以选择处罚一个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也可以对其不作任何处理,任之发展。虽然这样对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上来说是非常糟糕的,有极大负面影响的,但是法律上并不认为是非法的。

事实上,很多公司对于一些员工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并不是因为他们不处罚,而是他们知道开除、除名一个员工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足够的证据!

员工看到其他人违反公司规章,这是他的个人行为,他个人就这样认为了:这个人违反公司规章。公司的管理层要这样认为就不能单单凭个人认为就可以的。万一被处罚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而公司没有充分证据的话,公司将面临败诉的危险!所以公司对处罚员工不得不慎之又慎。也许正当公司发愁找不着证据时,看见别人违规的员工过于自信,以为公司同样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去故意违规。假使这违规又被公司逮个正着,证据充分。那公司岂有不处罚之理?

自动离职与主动辞职,情况虽不同法条却相通

所以从员工的角度来说,不要抱有什么侥幸心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还是需要认真遵守。

那公司说违反财务条例要开除是不是对呢?这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我们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那该处罚纯属领导的心血来潮,不可以作为处罚员工的理由。其次如果有这样的规定的,我们要看这个规章制度是不是合法,这就要证明该规章制度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①通过民主程序制定;②内容合法;③已向劳动者公示。尤其是第③点,很多公司都容易忽视。

关于在问题中提到的提前30天辞职的问题,法律上规定员工辞职要提前30天通知的本意是让单位能有个充分的时间安排其他人顶替这个职位。换句话说,就是让不知道辞职之事的单位能有个准备的时间。在和公司的合同中也说到:“都应给对方一个月的时间。”可见这类条款保护的是被提出辞职方。如果单位同意员工立即辞职的话,是法律允许的。在问题中,是公司硬逼着你自己提出辞职,最终提出辞职方还是你,小编想公司一定不会提出还要你再待一个月的吧。

自动离职与主动辞职,情况虽不同法条却相通

【案件咨询】自动离职后可以除名处理吗?

职工自动离职后,可否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如果不行,公司又该如何处理?

职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一个月后该员工不辞而别,也没有来办理相关的手续,请问公司该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公司能否因此不为其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或要求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如档案管理费用)?

两位员工从事销售工作,后因销售业绩不佳被末位淘汰进入清账期。之后这两位同志有近三年的时间货款无法清欠。根据公司规定未清理完账款的人不允许重新应聘新岗位,所以该同志长期不上班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解除。

对这两位职工我们应如何处理?

自动离职与主动辞职,情况虽不同法条却相通

【律师答疑】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用人单位对自动离职的职工经通知其本人限期回单位上班,但仍逾期不归,可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除名办理。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职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30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自行中止。如果职工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办理,不存在收取任何费用的问题。但因其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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