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视的人,可能制造了更多歧视

前不久,印度最高法在一场判决中推翻了印度刑法(IPC)377条。这条已经在印度存在157年的法律,认定“违背自然规律(against the order of nature)”的性行为是违法的。从这次判决以后,在印度同性性行为不再违反法律。因而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称许,并引发了印度LGBTQ群体狂欢式的庆祝。

可是,凡事经不住琢磨,新闻这东西想的多了总能看出些异样来。就比如这印度刑法377条吧,如果我们真把推翻它视为LGBTQ群体的胜利,那么我们是否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同性恋的性行为符合这个法条的描述,即同性恋是违背自然规律的。不然,我们为什么要认为这个法条的存在和执行是对同性恋的迫害呢?于是我找来了这个法条的原文:

反歧视的人,可能制造了更多歧视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377条制定出来时的印度仍是英国的殖民地,而日不落帝国是一个有着迫害同性恋前科的国家,不难想象这条法律实际上贯彻了这种不列颠精神。可问题是,在如今的语境下,藉由这个法条中描述,真的还有可能对同性恋定罪吗?

第一个问题就是,何为违背自然规律的性行为?倭黑猩猩把性交作为一种社交手段,安抚紧张、愤怒的同伴;蜗牛这种动物雌雄同体,可以在交配时调整性别。这些都是自然演化的结果,是符合自然规律的。

157年前,377条的制定者很可能不知道这些知识,也不关心,他们只是,无知且傲慢地,维持了自己的偏见而已。归根结底,宗教信仰让他们认为“不以繁殖为目的的性交是有罪的”。

可如果我们真要追溯到这个源头的话,377条很可能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没有得到良好的贯彻了。毕竟,印度似乎没有把所有安全套的生产、销售者按照从犯入刑,而只是在抓同性恋而已。

于是就有了第二个问题,印度这样一个多宗教并行的国家,为什么要按照新教的解释来执行一条本国的法律?这完全没有道理。诚然,基督徒和穆斯林都对同性恋有不同程度地蔑视,但佛教徒和印度教徒似乎不怎么关心这个事情,更不要说无神论者了。

那么,一个有宗教自由的国家为什么要选取前者的解释呢?377条的文字本身没把同性性行为作为它的对象,而是经由司法体系的解释而被如此使用了。

第三个问题比较隐蔽。在377条的解释里,提到Penetration足以构成本条所描述的肉体性交。这个P字头的词的意思是插入,尤其特指男性生殖器的插入。也就是说,在这条法律的制定者眼里,潜在的可能触犯这条法律的犯罪者是男性。我不知道这个法条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但看起来,女性同性恋是能免责的。这无疑构成了对女性的歧视。好吧,考虑到印度的实际情况,这种区别对待似乎无伤大雅?

这条描述不精确的,有性别歧视色彩的,而且严格上讲被错误使用了的法律在印度这片土地上发挥作用长达157年,直到半个月前终告废止。这是件好事吗?

答案是一定的,因为法律的严肃性得到了维护。但是这是值得LGBTQ群体庆祝的事么?却有些难说,因为这个事件很有可能并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1963年,当马丁·路德·金在林肯纪念堂前发表那篇著名的《我有一个梦想》的时候,他的首要目标就是彻底推翻美国各州的各类种族隔离制度。然而实际上,早在9年前,美国最高法就已经通过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的判决,确定了公立学校将公共设施进行分隔的做法在本质上具有不平等性。

到了1971年,最高法院仍然需要在“斯旺诉夏洛特—梅克伦堡教育委员会”案中判决禁止校车在接送学生时采取种族隔离做法。这已经是黑人平权运动的重要领袖已经被暗杀三年后的事了。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还只是对成文的歧视的反抗,那些不成文的、存在于社会成员心中的对黑人的歧视呢?历史告诉我们,这些歧视至今未被彻底消除。歧视性的制度是由有歧视的人制定的,而即使没有这种制度的庇佑,歧视仍然存在。

于是,让我们反观印度377条的情况吧。在字面意义上,377条理应不是一条迫害同性恋的法律(即使它被这么用了)。出于保护同性恋权益的目的对它进行废止,意味着对支持这种迫害的语境的默许——在这个层面上,同性性行为仍被认为是违背自然规律的,只不过印度法律不再管束这种行为而已。只要这种语境存在一天,歧视就如影随形。所以,这应该远远不是结局,而只是一个开始。

(本文得到作者彼方树的授权,感谢分享)

反歧视的人,可能制造了更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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