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起诉确权,判决:夫妻共同财产!

刘伯:“L律师,你一定要帮我啊,李婶实在是太恶毒了,我都已经八十多岁了,她还虐待我,脾气非常坏,不让我吃饭,让我睡客厅沙发,还打我,我都已经报过几次警了......”

这是第一次见刘伯时,刘伯对我说的话。见面时,刘伯刚满80高寿不久,脸上虽然布满了皱纹和斑驳,但很是慈祥,让人信赖。刘伯说他是个地道的香港人,但祖上是新加坡人,年轻时在香港开了个诊所,家境还算殷实。

L律师:“刘伯,您先不急,李婶是您的妻子吧,您先说说是什么情况吧?”

刘伯:“L律师,是这样的。李婶是我的妻子,我是二婚,但是我们已经离婚了,是在香港法院起诉离婚的,因为李婶经常对我有家庭暴力,在公安那里有很多案底,经常打我、虐待我,我都报过几次警了,社工都知道,所以法院判决了我们离婚,香港的房子也判给我了。”

原来,九几年的时候刘伯已经娶妻生子。但不知怎么回事,刘伯的前妻自从去了一趟泰国之后就患了一种怪病,时长一个人往外面跑,而且去的都是同一个地方,找的都是同一个男人,说话也神神叨叨的,别人都说刘伯的前妻中了降头。

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起诉确权,判决:夫妻共同财产!

一房一律(蓝应政律师)

之后刘伯便与前妻离婚了,离婚后,当时将近50的刘伯经香港的朋友介绍认识了当时才二十出头的李婶,李婶相貌较好,有出水芙蓉的感觉,皮肤吹弹可破,很是娇羞。很快,2004年底刘伯便与李婶在武汉登记结婚了。

L律师:“既然您跟李婶都已经离婚了,那您还有什么事情呢?”

刘伯:“L律师,你不知道,香港的事情是已经解决了,但是武汉的事情还没有解决,我在武汉还有一套房子,因为这套房子现在写在李婶妹妹的名下,李婶现在一个人偷偷跑回来想要一个人处理这个房子,把房子卖了,想不给钱给我,她实在是太恶毒了,想霸占我的财产,这个房子是我一个人出资买的,我绝对不能让她得逞。”

原来是2005年的时候,刘伯和李婶在武汉生活了一段时间,当时为了居有定所在武汉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刘伯和李婶名下。后来2007年的时候为了把李婶的户籍迁到香港获得香港的永久居住权,所以写了个协议把房子暂时过户到了李婶妹妹的名下,协议的内容是

“位于武汉汉口某小区的房屋31栋603室暂迁户到李婶妹妹李小小名下,该房产所有权属李婶所有”,协议右下角有刘伯、李婶及李小小、张大(李小小之夫)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L律师:“是这样啊,那您先把出资的材料和当时为了把李婶户籍签到香港获取永久居住权的材料先给我看看,我看完之后再跟您说能不能行,该怎么处理,好吧!”

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起诉确权,判决:夫妻共同财产!

一房一律(蓝应政律师)

一番梳理后......

L律师:“刘伯,您先听我说,这个案子可以代理,但是只能争取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主张为您一个人的财产,因为这个房屋过户到李小小名下之前是登记的您跟李婶的名字,而且房子也是婚后买的,所以您看怎么样,如果同意的话我们这边办理委托手续。”

刘伯:“好的,只要这个房子不是判给她一个人就行,我同意按这个方案进行......”

很快,委托事项办完后,再次仔细端详了一下刘伯,顿感凄凉,一个80岁高龄的老人只身一人来到武汉,为一个房子的事情奔波,很是辛酸。再加上刘伯所说的李婶的行为,真是让人感叹“怎么忍得下心,下得了手。”但情景瞬息万变,这个内心的同情马上就模糊了。

李婶:“L律师,你是刘伯的代理律师吧,我跟你说啊,刘伯可坏了,他在香港的时候天天吃素,不让我买肉吃,而且晚上还非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不愿意,他就打我骂我,你看我身上还有以前留下的伤痕;他还经常在外面说我偷人,散步我的谣言,真是可恨至极......”。

这是案件第一次开庭前李婶对我说的部分内容。不过好在这不是一个离婚案件,要不然还得针对这个孰是孰非好好论道论道。

同时也好在,案件虽然经过一审、二审数次开庭,但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刘伯的主张,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起诉确权,判决:夫妻共同财产!

一房一律(蓝应政律师)

裁判理由:首先,2007年6月,刘伯为使李婶顺利获得香港永久居住权,与李婶及李小小商定将讼争房屋暂过户到李小小名下。2007年8月10日,刘伯、李婶、李小小及其丈夫张大签订协议约定讼争房屋暂过户李婶其妹李小小名下,该房屋所有权属李婶所有。从各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背景结合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该协议应为刘伯、李婶为避免日后为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与李小小发生争议而与李小小及其丈夫张大所签订,故不应认定该协议系刘伯和李婶对夫妻共同财产即讼争房屋在夫妻之间进行的财产约定,刘伯将其在讼争房屋上的权利赠与给李婶。其次,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协议的签订系刘伯与李婶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李婶一人所有,刘伯将其在讼争房屋上的权利赠与给李婶,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刘伯在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婶名下之前,明确表示撤销关于讼争房屋对李婶的赠与,故讼争房屋仍应认定属刘伯与李婶共有,由李小小协助刘伯、李婶办理讼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主要依据:第一,协议是刘伯、李婶为了防止李小小、张大日后不承认房子是刘伯和李婶的,而签订了;并不是刘伯和李婶之间对夫妻财产的约定;

第二,就算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因为房屋还没有过户到李婶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刘伯也是可以撤销的;

所以,房屋应当为刘伯和李婶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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