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未經房東同意,轉租合同是否有效?

「以案释法」未经房东同意,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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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2015年10月,劉某與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5年,月租金為1200元,在租期未到前,雙方都不得終止租賃合同,不得提高或降低房租;所租房屋只准王某管理使用,不允許轉租。該合同簽訂後,劉某即將房屋交付給王某使用。

2017年6月,劉某前去收取房租時,發現王某將該房屋轉租給白某使用。劉某認為王某違反了不得轉租的約定,要求收回房屋。但王某、白某均不同意,認為租期未到不得解除合同。劉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王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以案释法」未经房东同意,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擅自將租賃房屋轉讓給第三人使用,違反了雙方訂立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侵犯了出租人劉某應享有的權利,劉某對此有權提前解除該租賃合同,收回房屋。故此,法院作出判決,解除劉某與王某的房屋租賃合同,白某騰房,由劉某收回。

【法官說法】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雖然劉某與王某在合同中約定的5年租期未到,但王某卻私下偷偷將房屋轉租給白某,先違反了不得轉租的合同約定,其對此要承擔違約責任。王某與白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對劉某不具有約束力,劉某有權要求白某騰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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