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客圈(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爲你讀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善(北京)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尚客圈(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客圈公司)聯合北京青年報社等發起“為你讀詩”公益詩歌藝術活動;同時尚客圈公司創建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每天以配樂加朗讀的形式推送一期讀詩作品,同時以視頻的形式展現所朗誦內容的字幕。另外,每期讀詩作品中還配有圖文,包括對詩歌及作者、朗誦者的介紹,所誦讀詩歌的文字內容等。截至2014年9月16日,尚客圈公司共發佈473期節目,詩歌朗讀者含各行業精英與明星。因參與詩歌朗誦者的名人效應,自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新華網、網易讀書頻道、光明網、北京青年報、人民日報海外版、新浪網、中國新聞網等媒體對參與朗誦詩歌者的朗誦活動以及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進行了報道。截至本案起訴,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的關注者數量顯示已達136萬餘人,熱門作品顯示日均閱讀和點播量超10萬次。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中作品在騰訊視頻欄目下顯示累積播放量超過1億次。2014年9月16日,首善(北京)音樂創意有限公司在蘋果應用商店推出為你讀詩APP ,其於2015年6月23日更名為為你讀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你讀詩公司)。2015年1月1日,首善(北京)文化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善文化公司)創建名為“為你讀詩官方客戶端”的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APP的功能包括詩歌朗誦錄製、配音、上傳分享及收聽他人的詩歌朗誦作品。“為你讀詩官方客戶端”的微信公眾號主要用於發佈相關信息。尚客圈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為你讀詩公司立即撤銷在蘋果應用商店、安卓市場中發佈的為你讀詩app或停止在該app上使用為你讀詩的名稱、變更公司名稱、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為你讀詩作為字號,變更為你讀詩app軟件的著作權登記名稱、不得在軟件著作權登記中將其軟件名稱登記為為你讀詩;判令被告首善文化公司立即撤銷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客戶端或停止在該公眾號中使用為你讀詩的名稱、註銷為你讀詩客戶端的新浪微博賬號或停止在該新浪微博賬號中使用為你讀詩的名稱;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為你讀詩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知)初字第46540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為你讀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手機軟件名稱上使用為你讀詩字樣;二、被告為你讀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為你讀詩字樣;三、被告首善(北京)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微信公眾號名稱中使用為你讀詩字樣;四、被告為你讀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善(北京)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連帶賠償原告尚客圈(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二十萬元整;五、駁回原告尚客圈(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為你讀詩公司和首善文化公司提出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6)京73民終7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的焦點問題涉及知名微信公眾號名稱的不正當競爭保護,由於移動互聯網絡具有受眾範圍廣、傳播速度快等特點,故其產業經營特點、競爭方式有別於傳統產業。對於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的處理,既要準確理解、適用法律,也要充分了解特定產業的特點。對於互聯網環境下的競爭糾紛,要結合網絡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充分考量互聯網軟件產品或服務的模式創新以及市場主體的勞動付出,通過司法裁判,促進和規範市場競爭秩序。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首先,為你讀詩公司、首善文化公司與尚客圈公司具有競爭關係。為你讀詩公司、首善文化公司與尚客圈公司提供的服務都是以移動客戶端如手機為載體,服務對象都是移動平臺用戶,服務內容都是與詩歌有關的主題,故為你讀詩公司和首善文化公司與尚客圈公司提供的是類似的服務,構成競爭關係,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其次,尚客圈公司的微信公眾號“為你讀詩”構成知名服務特有的名稱。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在被控侵權行為發生時,尚客圈公司的“為你讀詩”微信公眾號服務在我國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屬於相關公眾所知悉的服務。最後,為你讀詩公司和首善文化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述混淆或誤認是指發生混淆或者誤認的可能性,而不需要實際發生混淆或誤認,且不以實際發生損害後果為前提。為你讀詩APP和“為你讀詩”微信公眾號的名稱完全相同,二者均是以移動客戶端如手機為載體,且“為你讀詩”微信公眾號提供的核心服務為朗誦詩歌供訂閱者收聽,可完全被為你讀詩APP提供的服務所涵蓋,上述情形使得相關公眾在接受為你讀詩APP、“為你讀詩官方客戶端”微信公眾號的服務時,容易認為該服務系由尚客圈公司提供,從而產生混淆或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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