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海寧袁花鎮天仙大橋碎屍案一審宣判

2018年10月11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嶽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故意殺人!碎石!兇手是女人!這一起曾讓許多人譁然的大案,終於落下了帷幕。

管線井裡作業,挖出一袋人骨!

去年8月11日,酷暑,燥熱又平靜。在海寧市袁花鎮天仙大橋下,幾名施工人員正在管線井裡作業。正在此時,一樁命案也隨之浮出水面。

死緩!海寧袁花鎮天仙大橋碎屍案一審宣判

在施工人員工作時,發現了三個編織袋,裡面有不少骨頭,不知道是動物還是人的骨頭!經過法醫勘驗確定,編織袋內為人骨,這是一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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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屍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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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認拋屍地點

經過連續一晝夜奮戰,8月12日下午,海寧警方快速偵破了這起故意殺人案,抓獲犯罪嫌疑人嶽某某。

嫌疑人是被害人同居多年的情人

接報後,海寧市公安局啟動合成作戰快速反應機制,在第一時間開展了各項偵查工作。在屍骨全部打撈出井後,通過DNA數據比對,案件有了重大進展,一名海鹽人沈某的關鍵數據比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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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寧市公安局DNA實驗室,全國唯一縣級國家公共安全領域DNA實驗室綜合標準化試點單位

隨後,圍繞沈某的社會關係,一個姓岳的女子浮出水面,初步確定該女子為沈某的情人。經過各種線索彙總,專案組判定,嶽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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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指認案發出租房

8月12日下午15時,民警在海鹽縣於城鎮呂冢村將犯罪嫌疑人嶽某抓獲。在大量證據面前,嶽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警方審查,嶽某交代了2017年2月下旬的一個晚上,嶽某在其租房內將沈某殺害,並拋屍於天仙大橋下一管線井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辯稱臨時起意殺人

今年7月18日,嘉興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嶽某犯故意殺人罪,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嶽某因對與她同居多年的被害人不滿,在袁花鎮鎮東村租房內,將事先準備好的安眠藥混入參湯讓他喝下,後趁他熟睡不醒之機,使用膠帶將他的手腳捆住、口鼻封住,致他死亡。隨後幾日,嶽某使用刀具等物,將被害人的屍體肢解,分裝於7個編織袋內,拋入老天仙橋下一窨井內。

經法醫學鑑定:不排除死者機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死者生前攝入艾司唑侖(一種常見安眠藥)成分,但劑量尚不足以導致其死亡;各屍塊為死後遭銳器砍切形成;頭面部被膠帶密集纏繞,系被他人纏繞形成;已死亡4個月以上。

在庭審現場,被告人嶽某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但辯稱安眠藥系被害人自行服用,見他昏睡後臨時起意殺人。

嶽某辯護人提出:指控被告人事先預謀殺人、在參湯中混入安眠藥的證據不足;被害人長期對被告人施加暴力、精神虐待,在本案中存在較大過錯;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交代罪行;本案因情感糾紛引發。據此,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法院審查:

被害人對於引發本案負有一定責任

被告人嶽某離婚後,於2006年前後與被害人相識。不久,被害人置家中妻兒於不顧,與她同居。在此期間,被害人以償還賭債等為由,多次向她索要錢財,並對她實施暴力毆打、言語威脅。

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嶽某因對被害人的過往行為不滿,在兩人的租房內,趁他服用安眠藥熟睡之機,使用膠帶將他的手腳捆住、口鼻封住,致他窒息死亡。

隨後幾日,嶽某使用刀具等物,將被害人的屍體肢解,分裝於7個編織袋內,拋入老天仙橋下的一個窨井中,並清理租房內血跡等痕跡後搬離。

關於辯解辯護所提的幾點意見,法院認為

一、被告人嶽某提出被害人系自行服用安眠藥的辯解,雖與她前供相悖且不符合常理,但現有證據也無法印證她在偵查階段作出的其將安眠藥混入參湯中讓被害人服用的供述,故證明她事先預謀殺人的證據尚不充分,相關辯護意見可予採納。

二、在案證據能反映,被害人在案發前對被告人實施過暴力毆打、強行索要錢財等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導致她想要擺脫被害人而無法通過正常途徑實現,最終實施本次犯罪。故被害人對於引發本案負有一定責任,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嶽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本案因感情糾紛引發,被害人對於引發本案負有一定責任,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嘉興中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嶽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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