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減刑規定是怎樣?


死緩≠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減刑規定是怎樣?

死緩,全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兩年的緩期,期間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則執行死刑。

一、死緩的適用條件

法律規定: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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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緩可能的結果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死緩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故意傷害罪除外),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後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只能永遠在監獄中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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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兩年考驗期從核准死緩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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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刑緩期執行因重大立功減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減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考驗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20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2年)。

綜上,要是死緩犯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話,那此時就會被減刑,一般情況下是減刑為無期徒刑,要是具有重大立功行為的話,那麼此時可以直接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具體視情況而定,如果你還有其它的疑問,可以諮詢律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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