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可能也有出獄的一天,正確理解“死緩”的意義


被判死刑可能也有出獄的一天,正確理解“死緩”的意義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於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

我國刑法規定了“死刑”,但同時又規定了“死緩”。很多人都不清楚這兩者之間到底有什麼區別?兩者是一個意思嗎?

被判死刑可能也有出獄的一天,正確理解“死緩”的意義

一、死緩是否等於死刑?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

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死刑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處決,在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安撫受害者遺族、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擁有特殊作用。

適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國家以其具體規定為準):蓄意殺人、叛國、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姦、暴力搶劫、劫持、綁架、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額巨大的貪汙受賄等。而被判處死刑的人通稱為“死囚”或“死刑犯”。

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一方面司法機關需要為死刑判決確認,以及為行刑作準備工夫;另一方面,死囚也會有最後一個申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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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顧名思義: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三、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於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

1、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2、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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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人們一般所說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執行,而死緩則是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兩年執行,死緩期間表現良好的可達到減刑的效果。所以有有時候我們聽人說某人被判了死刑,但他可能不屬於立即執行,則可以在緩刑期間申請減刑,以後也有機會出獄迴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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