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3人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这对整治公共秩序有何正面影响?

五月_殇


首先要肯定的是,对这三名拉拽殴打司机者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罚是正确的。

不过,看了这三起案件的情况,我发现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一个是导致公交车与路边护栏相撞,一个是导致公交车与其他车辆相撞,还有一个则造成了无辜乘客摔倒受伤。说白了,并不是因为他们产生了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主要还得因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如果有人殴打拉拽司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是否还能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罚呢?

之前媒体曾报道过老人抢方向盘被司机制止,最终没有造成事故的新闻,据悉,最后也只是批评教育。还有类似没有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对当时人进行拘留。如果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才对其进行严惩,多少有点亡羊补牢的意味。

个人建议,针对这种殴打、拉拽、抢夺方向盘等一系列行为,只要实施了,先不管有没有造成后果,一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此类事件发生,起到警示后人的作用。

以前喝酒开车现象屡禁不止,后来把酒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马上深入人心。我们把类似抢夺方向盘、拉拽殴打司机的行为直接入刑,严格执行,才能真正意义上保护司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夜雨如书


辽宁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不如说成是辽宁宣判了三起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拉拽二字,完全不能反应其行为的危害性。


看到这个问题,搜了一下,大致情况如下:

2017年4月25日晚,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汲某某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汲某某拉拽司机偏离驾驶室,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在路边护栏上。汲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7年8月11日下午,沈阳吴某某乘坐105路公交车,因其因未能及时下车与司机发生口角,吴某某猛拽、击打司机手臂,导致公交车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吴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7年10月19日14时许,沈阳市皇姑区李某在乘坐16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李某拉拽司机导致公交车急刹车,车内一乘客摔倒,头部受伤。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搜到的还有:10月29日上午,北京一678路公交车,一邓姓女子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被拒,用整箱牛奶多次砸向司机,导致公交车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丰台警方以邓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刑事拘留。


一、几起案件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人认为这个定性是正确的。

拉拽、殴打司机,会造成司机对公交车失去控制,正在行使中的公交车失去控制,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只要是正常人都能够想的到。

能够想到,在法律上就叫做明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发生,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刑法上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犯罪。

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仍旧做了,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涉嫌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从已作出的三个判决中,可知三个被告人都被适用的是缓刑

这三个案件的被告人都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都造成了公交车失控,导致了公交车与护栏、其他车辆的相撞,也就是损害已经实际发生。

几个人都被适用了缓刑,我们不清楚具体的案件细节,也不清楚几个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对量刑方面不多置篆。

我们看看适用缓刑都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虽然符合上述条件不一定被适用缓刑,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如果上述三个被告人符合上述条件了,适用缓刑当然没有问题。这也是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原则相结合的体现。


三、被告人被惩罚,也教育他人,让人们知道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这样的案件,可以告诉人们两个问题:

1、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被处以刑罚。对于被告人来说,这是一生的污点,摆脱不了了;

2、你坐过站,即使你抓住了方向盘,公交车也不会因此如你所愿、让你下车。


遵守规则是重要的。

挑战规则的后果,通过重庆事件,大家也都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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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


自从重庆公交大巴车坠江事故发生以来,公交行车安全就牵动着亿万群众的心。大家更是从此对干扰司机的无理乘客深恶痛绝,翘首以盼国家法律能够严厉制裁他们。因此,近日辽宁宣判三起拉拽司机的刑事案件,便是个大快人心的利好消息。
我们先来看看这三起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5日晚,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居民汲传明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张某发生争执。汲传明对张某进行拉拽,令其偏离驾驶室。最终公交车失控并撞向路边护栏。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汲传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7年8月11日下午,沈阳居民吴玉香乘坐105路公交车,当车驶出浑南区文澜苑车站时,其因未能及时下车与司机刘某发生口角,并猛拽、击打刘某手臂,造成该公交车失控,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吴玉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7年10月19日14时许,沈阳市皇姑区居民李文在乘坐16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关某发生口角,并拉拽对方。致使公交车急刹车后,车内一乘客摔倒,头部受伤。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虽然三个被告人都没有被判处实刑,多少让人感到失望,但却明确告诉大家在公交车上通过辱骂、殴打、抢夺方向盘等蛮横方式,干扰司机行车安全,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是一种不可饶恕的刑事犯罪,将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公交车行车安全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法律严惩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提高乘客安全意识和乘车素质更是至关重要的。


冰焰


应该重判,不得缓刑。

不管事出何因,这种无视车上其他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去拉拽、殴打、谩骂公共汽车司机,甚至去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其性质是非常恶劣、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它危害的,不仅仅是车上的乘客,甚至还让同在路上行走的其他车辆、行人遭受飞来横祸,并且是那么的难以预测和防范。

看过一些案例,因为没发生重大后果,罪犯被判的很轻,并且还缓刑了。这让笔者感到困惑,难道非要等死了几十人、上百人,才能重判吗?还缓刑,如何能震摄这种犯罪??为什么让几十上百条人命为你一个人"坐过站"买单???

因此,笔者建议,只要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该重判,不得缓刑。


时光背影73617227


判得好,必须的!一定要严惩那些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血的代价、十多条命换来的教训!

只是心中还有一个小疑惑:题主所列举的那三个案件中的被告人,明显都已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还造成了公交车失控,导致公交车与护栏、其他车辆的相撞——也就是说,损害已经实实在在发生了。如果没有发生呢?我觉得似乎也要处罚,至少要让他们上黑名单,限制其乘坐交通工具出行。

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这种不法、不耻行为,必须让所有的人望而怯步、敢怒不敢动;让其余乘客勇于出手制止、制服,以打击并杜绝或减少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决能让此类事件重演,不能让一车人为无理取闹者买单。

生活中,某些人总是很任性——不知是自己有钱、有靠山,还是贪图方便惯了?竟如此置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这已不是小自私的表现,是违法犯罪。这种肆意妄为的思想意识里,缺乏了对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起码的敬畏之心。

我也偶有错过站的时候,但往往都会轻声、和气地询问公交司机:能找个安全的地方让我下吗?如果可以,师傅肯定会停,甚至会争取条件停。如果不可以,师傅也会解释,即使不解析也是情理之中。而如果与司机争吵,甚至动手——那十有八九司机更不会停车让你下。

作为乘客,看到司机接打手机也要好心提醒,注意安全!并自觉不与司机交谈、说笑!


种金易


在重庆大巴坠江悲剧尚未平息的当下,辽宁的判决来的非常及时,我们除了拍手叫好还能干什么,这才是解决公交乘客寻衅闹事的最有效办法。比起那些配备安保人员、隔离驾驶室等这些简单化思维处理方式,这才是应对公交车乘客干扰司机最正确的打开方式。

对于辽宁的这个判决,我认为应该大张旗鼓的予以宣传,最好在全国各地的公交车上,有视频播放条件的循环播放,让全国的乘客都能引以为戒,让那些公交车上一贯喜欢耍大爷威风的人看一看,如果自己以后胆敢造次,那么请参照辽宁的这个判决,也让你进去蹲个三年四年。

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无理取闹的人,你单纯依靠道德约束和劝说是根本不起作用的,因为他们本身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不妥,如果你去劝说反倒还会引来他们的恶意,更甚者起到火上浇油的作用,因为他们心里明白,我粗暴我有理,谁也不能拿我怎么用,他们根本就不会意识到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很多时候就变得有恃无恐。

再蛮横的人,遇到法律也会变怂的,因为法律不和你讲情,也不惯着你的毛病,更不会惧怕你的耍赖,只要你敢犯浑法律就敢治你。

所以说,我坚决赞赏辽宁的这起判决,也希望在全国推广开来。


元芳有看法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新闻通气会上,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失实的第一时间

与此同时,我们是否应该追问一下:是谁第一时间将事故矛头指向红轿车及其女司机?

是什么媒体第一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做出如此不实报道?引导不明真像的群众将女司机及其家人卷入舆论漩涡,险些酿成另一场悲剧?

由媒体平台中录像中看,乘客袭击司机、甚至抢夺方向盘情况并非个例。

避免血的教训不能都靠个别乘客挺身飞踹!

以下是网友的段子:

河南——

在洛阳的伙伴们注意了,凡今后坐25、26、28、29、 31、33、34、 35、 37、 42、49、52、 53、55、 57、58、 60、 62、 63、 65、 66、68、 69、70、 72、75、 76、77、 78、81、84、 86、88、90、 92、93、 94、 95、99路谁要是敢和司机吵架, 全车人请揍他……因为这几路公交车都过洛河……80、 89、92、 93、94、 97、伊滨区专线、万安山专线同.上,因为这几路过伊河……尤其是85路更不能惹! ! !因为它过黄河。

广东——

早上坐28路去客村,靠在公交车座位上睡着了,猛然醒来, 发现到了广州大桥上。

我大喊一声:“遭了, 遭了! 睡着了,坐过站了! 我站起来, 走向司机想问问下一-站是哪?这时周围的人都站了起来望着我, 还有人开始从裤兜里掏东西!也有人迅速打开车窗。

我立马坐回座位说:“没事没事, 我下一个站下车就行了!

大家才慢慢坐回自己位置, 有个大姐还给了我20块钱叮嘱我:下一站是珠江新城, 你在那里下车后搭个的士就可以回客村了。

所以,法律层面的保证才是根本。


河之南故道人


对于这种判决结果还是很欣慰的。

对于这种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审判,涉及的往往不只是针对性的现实意义,所产生的正面影响,正面引导,制约,会有效影响到公共安全行为的每一个角落。

在很多时候,大部分人在自然生长的状态下,是很难去自觉意识到自己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的。即使知道了,在没有严格法律警示的情况下,也是很难做到在所谓气头上去理性克制的。

我们都知道很多大的小的事故,或者说是灾难,都是源于一个很小的开始。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一时间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大家都在为此次事故心痛唏嘘。也在猜测着事故的起因。当真相浮出水面,我们变得愤怒了。

就乘客而言,既然已经坐过站了,司机也不是刻意针对你的,如果能克制情绪,就近下车,再另行搭车返程,也就不会有此次惨烈事故的发生。

对司机而言,作为一个公共服务从业人员,首先要做到便是克制所有不理性行为,你所承载的是一车人的安全,你的行为也直接对一车人负责,你是没有权利作为单个社会个体去冲动,去不理性还击的。

对于乘客而言,或许是受到这些年社会上个别不良消极事件的影响,不敢去管,不敢去拉,我相信绝大部分的人内心是热的,只是出于对自身的保护而没能及时参与制止,或者是来不及制止。

此时,把这些不理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危害性的惩罚付诸到法律层面:

对冲动滋事者,起到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能帮助其更理性的克制自己的行为,否则及时无事故,你仍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公共从业人员来说,内心加了一道保障,有了法律作为依靠,在面对这种极端行为时,心里有了底气,有法律在等着你,我没必要搭理你。

对参与者来说,某些方面上减少了自己做好事风风险,参与的警惕性会极大减少,参与的积极性会极大提高。

对于公共安全,我们每个人都是参与者,谁都不可能时旁观者,因为更多的是需要我们自觉去让自己更理性的去参与,树立公共安全意识。法律只是更好的监督和制约,引导我们。


莫桑507


打击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为防止悲剧的发生责无旁贷。近来,我们看到某些人很任性,贪图自己方便,满足一己之私,抢夺驾驶员方向盘,或者采取其它过激行为,置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不仅是自私的表现,更是涉嫌违法犯罪。

置若罔闻的一意孤行,嚣张跋扈的无理取闹,是此类事件特有的共性。坐过了站,立即要求停车下去,无非是自私自利的任意撒泼,公共交通秩序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对于规则的破坏,理所当然,对于他人的尊重,荡然无存。基本的做人道理,严重缺失,这种肆意妄为的思想意识里缺乏对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起码的敬畏之心。

重庆公交惨案是一个血的教训,带给十几个家庭难以弥补的伤痛。我们在痛惜之余,更应该反思和警醒,不能让此类事件再度重演。不能让悲剧为无理取闹买单。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容蛮横来肆意践踏。

对于扰乱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刻不容缓,更要严惩不贷。这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保障和起码的维护。


在尘埃里相遇


謝邀。

对辽宁的这三起判罚表示认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八个字就是最好的诠释。

首先看看这三件事的性质吧,无一例外,都是乘客和司机的争执,并且通俗的说,动手了,结果都是公交车出现失控,产生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社会上很多人之所以没规矩,之所以自私之心雄踞在公理之上,并不是他们的认知有问题,并不是他们的智商不正常,比如最近的一次坠江事故,女主人公自己开店,生活条件也不错,很难相信是那种容易失去理智的人。

为什么还这么做?为什么还敢肆意妄为?

一个原因:成本太低。

对他们来说,和公交车司机争执,无非两个结果:要么公交车妥协,立即停车,自己心里爽了,还达到了目的。要么,就是一个简单的争执,争执虽然没有结果,但过程中可以逞口舌之快,过瘾,无妨!

这种低成本,正是公共安全屡次遭受威胁的原因。

在公交车上肆意妄为的那些人,也是普通人,也懂得不应该违法乱纪。怎么他们就敢这么聪明去抢夺司机的方向盘?

因为他们知道,这样做没什么了不起的。出事了就放赖,完全没问题。

他们觉得有时间和公交车司机折腾,磨蹭,他们就敢这么做!

本次辽宁的判罚,让这些人知道。在公共领域,自己的言行,也在法律的监管之下。他们也就知道在这种场合自己应该如何做了。

还是那句话,为辽宁的判罚表示认同。惩前毖后,当公交车司机安全了,大家也就安全了。当乘客知道自己的义务和权利了,一切也就更顺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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