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權利雜談: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業主權利雜談: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2條第1款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本條是關於業主的共有權行使內容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專家的指導意見,業主作為共有人的權利,包括以下三種:1、對共有部分的佔有使用權,即業主對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共有部分的佔有使用權,包括共同使用和輪流使用。2、對共有部分的收益權,即業主依照管理規約等取得建築物共有部分所生利益的權利。譬如將共用的庭院出租為停車場,每個業主均可分得所獲租金。3、在不損害共有部分本來性質的前提下,對共有部分進行修繕改良的權利。

業主作為共有人的義務,包括以下兩種:1、依共有部分的位置、構造、性質和本來用途合理使用共有部分。2、分擔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維修、更換等共同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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