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公交車上看到有人搶方向盤,一腳把搶方向盤的人踢死了,要負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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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原因出來之後,很多人都對此種威脅安全的行徑嚴厲譴責。但實際操作中,要強力制止類似行為非常有難度。



1、為什麼當時沒人阻攔?

當時車上的13人都沒有對48歲劉姓女人採取斷然措施,為什麼?人們普遍擔心,萬一讓此人受傷,可能會有說不盡的麻煩,賠錢甚至坐牢都有可能。因為目前還沒有任何法律將制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定義為正當防衛或見義勇為。



2、最近幾天發生的搶奪方向盤事件

10月29日,重慶萬州事件發生的第二天,在北京678路公交上出現搶奪方向盤事件,導致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險些釀成大事故。

11月1日,江西新餘因為關門發生糾紛,又出現了男乘客暴打公交女司機的事件。好在女司機將車停住,不然不知道會有什麼後果。

短短5天,爆出三起搶奪方向盤毆打司機事件, 的確讓人揪心。



3、危急關頭需要“飛踹哥”

今年4月20日上午,一輛由衡陽駛往長沙的長途大巴在途徑昭山收費站後重新駛回高速。然而,大巴車上發生了驚險一幕。一名中年男子突然衝向駕駛室,與司機發生爭執,情緒十分激動,隨後他搶奪方向盤,導致車輛搖晃。此時,一位乘客飛起一腳猛踹男子,制止其行為,快速化解了險情,被網友稱為“飛踹哥”。重慶萬州事件原因公佈後,11月2日,有記者採訪交警,“飛踹哥”的行為才得到了交警的好評。



4、公交上搶奪方向盤,危險更大,“飛踹哥”一腳制止搶奪方向盤行為,讓一車人轉危為安,此種行為應該定性為見義勇為。

5、筆者強烈建議。

對待搶奪方向盤或者和毆打正在行駛中的司機者,完全可以將其制服而不用負任何責任。司機也應該象當年對待車上搶劫一樣,隨身攜帶狼牙棒類工具,凡是惡意攻擊司機搶奪方向盤者,打死不負責,權當正當防衛,其他乘客打死此類人,不但不負責任,還應該當成見義勇為實行嘉獎。



法律需要及時跟進。法律要承擔保護公眾安全的責任,當眾多的類似事件發生的時候,應該立即修改相應法律,倘若滯後,不但可能釀成更多事故,還可能帶來民眾對於國家的怨言。大家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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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得好!

目前針對重慶萬州大巴車墜江事件,媒體和網絡有種聲音認為,如果有人出面阻止,就可以避免悲劇發生了。甚至找出某地乘客搶奪方向盤,有人一腳飛踹乘客拯救全車人的事件在網上播放,獲得無數人和主持人有意或無意的高度贊同,對此,本人是持反對態度的!

首先,對於一般事件非恐怖襲擊,比如搶奪方向盤事件,普通乘客是無義務參與的,如果將人打傷、致殘或致死,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或鉅額賠償,到時倒黴的就是你自己,恐怕沒有人為你喊好。

為什麼那?因為國家法律並未列入或鼓勵此種“見義勇為”的行徑,各地法院判罰也會不一致,因為搶奪方向盤導致的後果並不確定,並不能說明你腳踹他人就是合法的,無瑕疵的,僅僅依靠輿論的呼籲是不靠譜的。

舉個典型例子,一個人因為偷盜或搶劫被發現,然後一路狂追,導致犯罪嫌疑人意外死亡,或因心臟病發,或因跳河,或因被車撞死等等,法院會基於人道要求本為受害者的你賠償對方,這種類似事件屢見不鮮。滿大街碰瓷的都杜絕不了,判罰不公比比皆是,真叫人慾哭無淚,所以不要輕易做英雄。

針對乘客騷擾、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等諸多潛在的危險行為,最好的預防辦法還是加裝“玻璃鋼安全防護設施”,或叫獨立駕駛室,將乘客與司機隔離開,避免一般乘客或醉酒的、瘋子等非理性毆打攻擊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危險性行為,保障乘客安全才是上策、根本。

有人說,甚至刑法專家等諸路大神出來說,“搶奪方向盤可最高可判處死刑”以此來威脅不理性行為,其言大謬矣!古人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中國人都知道,故意殺人是死罪,難道就沒有殺人的了嗎?還是有的吧!

所以刑法從重處罰當然是可以的,但都是事後的處罰,已經於事無補了,最好還是提前做好“安全防護”,隔離司機與乘客,防患於未然是真理,其它都是輔助手段而已。我相信,即使加裝安全措施,肯定有不滿乘客踹門的,只不過威脅不到司機了,司機安全了,乘客也就安全了!

強烈建議在役的公交車抓緊時間加裝隔離防護措施,這是當務之急!法律嚴懲僅是輔助手段,缺一不可,但不是首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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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公交墜江案件啟發之-人類歷史道德與法律未解之謎:路見不平、見義勇為是道德還是法律?

假如車內有1人見義勇為將那打鬧司機的乘客打死,那麼打死吵鬧乘客的人算不算見義勇為不判刑?

好了,現在有兩種選擇:

1,如果不算要判刑,那就15個人一起死;

2,如果算不判刑,那就吵鬧乘客1人死;

大家怎麼選擇?

備註:也可以把打死吵鬧乘客的人切換為司機,道理都是一樣的;不要糾結見義勇為的人將那吵鬧乘客打死還是打傷,我就不相信,在崑山龍哥砍死你的那幾秒,你還在糾結要不要反抗,把龍哥打死還是打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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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負其責。阻止這類行為,非得踢死嗎?

我們假設幾種情況:

1、某乘客無理取鬧滋擾司機,司機立即剎車,先停止工作解決矛盾;

2、某乘客無理取鬧滋擾司機,乘客立即要求司機剎車,先停止工作解決矛盾;

3、某乘客無理取鬧滋擾司機,動作突然至司機未能反應,這時能有機會踢死滋擾者的乘客先別急著踢死,抱住他同時呼喊司機立即剎車,先停止工作解決矛盾;

4、某乘客無理取鬧滋擾司機,動作突然至司機未能反應,有機會踢死滋擾者的乘客也來不及抱住他,可出手或腳強制把滋擾著脫離司機,同時呼喊司機立即剎車,先停止工作解決矛盾。

這幾種情況,關鍵在於司機剎車不剎車,只要剎車停車,安全問題瞬間降至0,剎車是0.1至2秒之間的動作,而你要踢死一個人,估計司機都快下班了。


龍江評論員


中國娘炮文化的出現都是叫獸磚家的傑作,絕不是偶然!中國男人的血性沒有了,為什麼在某個職位就要求罵不還手,別人拿手機砸你試試……我們呼喚社會的見義勇為就要弘揚這種精神,絕不是娘炮文化。拒絕整個社會的冷漠和娘炮,上個月就開始了,把精美精日趕出去……


海口路人三


從維護全車人生命權視角來看,踢死那個搶奪方向盤,試圖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那個肇事者,不應該負法律責任。

再從維護個人安全的角度來看,只要有人搶司機方向盤,每一個人都成為生命受到威脅的人,而出手制止,則是屬於正當防衛。因此,我看即便踢死那個搶奪方向盤的人,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是對行兇者的犯罪行為及時中止。

但是有些人可能說,即便是制止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也不能出手過重,而致人死亡,那不屬於防衛過當嗎?在我看來,不能這麼考慮,要清楚公交車上還有那麼多乘客,而行兇者搶奪司機方向盤,則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及時制止後果不堪設想。

有些時候,問題恰出在真要是較真的時候,法院那邊如何判案,可能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判法,結果自然也會不一樣。但是如果每一個公民都能在看到有人搶奪公司車司機方向盤時果斷出手,那會使類似的違法行為被遏制,沒有人膽敢隨意在車上造次。


韓國成老師


在悲劇發生之前,這一腳後果嚴重,難逃追責;在悲劇發生之後,這一腳就另當別論了,或許還能評上見義勇為獎!原因很簡單,悲劇發生之前,人們的認識無法達到高度的統一,同情死者的言論佔居制高點;悲劇發生後,人們知道了嚴重的後果,認識得到了統一,唾棄死者的言論佔居了制高點。這就是人言可畏。社會上最缺的是事前諸葛亮;最濫的是事後諸葛亮。


一元復始四通八達


莫說踹死,這種情況,在現行情況下,如果有其他乘客拉一下鬧事的乘客試試,這種人本身就是沒有素質,修養低下的人才搞得出來的,有時候沒出大事,小事惹不起,萬州公交案,我想當時絕對有乘客勸阻,這樣的人根本是油鹽不進,靠語言勸說無法制止。如果當時,有乘客去強制制止,對方又是一個女人,如果制止出什麼意外,誰負責。這就是目前法律爭論的焦點


9月奇蹟


看到這個問題,我突然想起了原來報道過有人見義勇為幫著抓小偷,卻致小偷死亡,然後見義勇為者官司纏身,不得安寧。在公交車上撒野毆打、搶奪司機方向盤的危險分子,本身他就已經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人人理應得而誅之!所以這如果公交車上真的有為保護乘客生命安全的見義勇為者,即使致危險分子傷殘或者死亡,見義勇為者不但不用擔責,該受的嘉獎也絕不能少,讓見義勇為的精神發揚光大!


Sunny1407928


不用說踢死,踢傷了,你都沒地方講理去,你有什麼權利踢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只有出事了才說說而已,碰瓷危害公共安全不,一腦袋衝出來撞你車上,沒證據你得賠吧,有證據是不是就不追究了,都是國家慣的,和事佬心態,碰瓷的訛多少按訛錢金額訂詐騙罪,搶方向盤的按故意殺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從重處罰,這樣才能有效的杜絕這些事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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