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分享系列之九:夫妻不能進行性生活可否離婚

“以有趣的方式講有用的法律”我是老牛,今天開始“法律小分享“系列之九“夫妻不能進行性生活可否離婚“


假設《鹿鼎記》裡的韋小寶當初準備淨身入宮當差時,弄巧成拙,弄假成真,“咔嚓”那一刀是真的。

法律小分享系列之九:夫妻不能進行性生活可否離婚

公公韋小寶的幸福生活

後來,他功成名就,娶了6個妻子。但是,“咔嚓”一聲成真,公公的名頭如假包換,夫妻生活有名無實。建寧公主不堪忍受,向清朝皇家法庭起訴離婚,那她“沒有性生活”的訴求能構成皇家法庭判決准予離婚的理由嗎?

法律小分享系列之九:夫妻不能進行性生活可否離婚

妻妾成群

婚姻法說了,離婚的條件是感情確實破裂,經調解無效的,判決離婚(《婚姻法》第32條: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法律小分享系列之九:夫妻不能進行性生活可否離婚

破裂的就讓他破裂吧

那無性生活是否是不是認定為感情破裂的依據呢?針對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做出規定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了

“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韋小寶工具報銷,當然是難以治癒。所以建寧公主起訴離婚的話,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婚姻家庭穩定固然重要,但人的性權利也同樣重要,不能因為為了維護家庭的穩定性,而壓抑人的性的權利,這才是文明婚姻的應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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