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分享系列之九:夫妻不能进行性生活可否离婚

“以有趣的方式讲有用的法律”我是老牛,今天开始“法律小分享“系列之九“夫妻不能进行性生活可否离婚“


假设《鹿鼎记》里的韦小宝当初准备净身入宫当差时,弄巧成拙,弄假成真,“咔嚓”那一刀是真的。

法律小分享系列之九:夫妻不能进行性生活可否离婚

公公韦小宝的幸福生活

后来,他功成名就,娶了6个妻子。但是,“咔嚓”一声成真,公公的名头如假包换,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建宁公主不堪忍受,向清朝皇家法庭起诉离婚,那她“没有性生活”的诉求能构成皇家法庭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吗?

法律小分享系列之九:夫妻不能进行性生活可否离婚

妻妾成群

婚姻法说了,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判决离婚(《婚姻法》第32条: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小分享系列之九:夫妻不能进行性生活可否离婚

破裂的就让他破裂吧

那无性生活是否是不是认定为感情破裂的依据呢?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做出规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

“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韦小宝工具报销,当然是难以治愈。所以建宁公主起诉离婚的话,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婚姻家庭稳定固然重要,但人的性权利也同样重要,不能因为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性,而压抑人的性的权利,这才是文明婚姻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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