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出借身份證,結果要還錢」、「房屋轉租是非多,責任承擔需注意」

以案釋法|“出借身份證,結果要還錢”、“房屋轉租是非多,責任承擔需注意”

出借身份證,結果要還錢

李先生已經65歲,平日裡一直在公園裡早鍛鍊。有一天,在打拳唱歌跳舞的人群中,多了幾個著裝正式的年輕人,說是辦理信用卡的,而且每次辦好卡了以後都會送小瓶食用油或者一個杯子之類的小禮物。

以案釋法|“出借身份證,結果要還錢”、“房屋轉租是非多,責任承擔需注意”

剛開始李先生還覺得這個是騙局,沒有理睬。可是過了幾天,李先生髮現身邊人的都在辦了,而且把食用油、杯子等都領回了家,於是也心動了。第二天,李先生就拿著自己的身份證辦了一張信用卡,順利地領到了一瓶食用油。初次嚐到甜頭的李先生覺得不錯,辦張卡就可以領到東西了,可以繼續嘗試。於是,第三天,李先生拿了老伴的身份證也辦了銀行卡。第四天、第五天、第六天....李先生分別向自己的鄰居阿姨阿婆們借了身份證,都辦了銀行卡。短短的十幾天裡,李先生一共辦了20張銀行卡,領取了20瓶的食用油。

以案釋法|“出借身份證,結果要還錢”、“房屋轉租是非多,責任承擔需注意”

到了銀行的催款單,被告知因為沒有存款,所以每張卡需要收取100元的年費。李先生心想,100元錢 買20瓶的油也合算的,就把這錢交了。可是誰知,他借用他人的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都收到了同樣的催款單,這下李先生虧大了,2000元買20瓶油不算,還被自己的鄰居埋怨了一通。

律 師 提 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之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三)非法扣押人居民身份證。本案中,一方面當事人在辦理信用卡、借記卡時必須詢問清楚是否存在隱性收費,更為重要的是本案中李先生為了貪圖一些蠅頭小利而借用他人身份證,本身已經違反法律的規定,不但易使自己稀裡糊塗地涉及違法犯罪,同時對他人的人身財產都會造成侵害。

以案釋法|“出借身份證,結果要還錢”、“房屋轉租是非多,責任承擔需注意”

房屋轉租是非多,責任承擔需注意

67歲的馮叔為了增加收入,與小張口頭約定將自己所有且空置的一處門面房出租給小張,租期2年,租金每月2000元。合同履行1年後,小張向馮叔提出能否轉租給其朋友小翁,馮叔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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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遂與翁某達成租期1年、月租金2200元的口頭協議。為了生意的需要,小翁接手後擅自拆除了門面房隔牆,馮叔得知後十分氣憤,欲收回房屋。馮叔找到小翁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後又找到小張並向其表示自己有權按照每月2200元的標準向其收取租金,要求其將房屋恢復原狀並且賠償拆除門面房隔牆的損失。

《合同法》第225條規定: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僅在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約束力。轉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分別為小張與小翁,因此,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小張在徵得馮叔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合法轉租,獲得的租金2200元屬於自己對租賃物享有的收益,馮叔無權按2200元標準向小張收取租金。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第224條第1款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小張因第三人小翁對馮叔構成違約,馮叔有權請求小張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即將房屋恢復原狀並賠償拆除門面房隔牆的損失。

上述案例提醒廣大老年朋友,房屋轉租易使房屋權利狀態不明確,繼而引發糾紛,建議房屋租賃過程中不要隨意同意轉租,以免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以案釋法|“出借身份證,結果要還錢”、“房屋轉租是非多,責任承擔需注意”

洞庭青草,近中秋,

更無一點風色。

玉鑑瓊田三萬頃,

著我扁舟一葉。

素月分輝,明河共影,

表裡俱澄澈。

悠然心會,妙處難與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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