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抓野兔被刑拘和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对比两件事,你怎么看?

寒风


很多事情不能细想,不能对比,不能喊冤,这是现实的社会。

28日,南京江宁警方根据相关情况回应此事件:经有关单位鉴定刘某狩猎"野兔"属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三有”保护动物,涉嫌非法狩猎罪,架设点击工具对群众安全造成隐患,目前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有理有据,如何反驳?

此人抓野兔,大学生掏鸟蛋,记得还有一个河南人扯兰草等等都触犯了刑律。而这些人我也可以大胆推测一下,这些人绝对不会在受处罚之前懂的野兔、鸟蛋、兰草竟然触犯了刑罚。如果他们知道的话,那就是一个有产业链的捕杀野生动物的犯罪团伙所为,个人的临时做法,顶多是一时兴起。


对于他们的一时兴起的犯罪行为来说,我个人建议要加大宣传力度:

比方现在我国的八项规定、反腐除贪、扫黑除恶,这些工作都做了大力宣传,层层传达学习,给足戴罪立功的机会,有的失足者通过教育,还有重新启用的机会。

所以,如果让所有的人知道哪些东西不能碰,或许这些行为就会少很多很多。而且,一只野兔、一颗鸟蛋、一株兰草虽然弥足珍贵,但是这些都是活物,既然是活物就有繁衍生息的机会。假如咱们不通过刑法去处分那些不懂的人,而是限定他们采取补救措施,是不是更有人情味一点?是不是更加能够让人拥护?



老龚说势,不违心说假话:

个人觉得这事可大可小,如果该兔子品种还有相当数量,如果该鸟类还在繁衍,如果兰草还可以栽种,只要态度好,愿意补救,也可以让他们在以后的行动中成为爱护野生动植物的志愿者,这样使得又增加了保护大自然的力量了。


就跟那些失足贪官一样,只要通过教育愿意改邪归正,还是有人被重新启用了。

治病的目的是为了救人,爱护大自然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反腐是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殊途同归,我想应该重在治,而不是重在罚。


老龚说势


男子抓野兔这件事,南京江宁警方的公告讲的非常清楚了,从法律角度讲,不存在疑问。

非法狩猎罪,主要惩罚的是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捕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侧重点在手段上,而2015年的河南辉县的大学生掏鸟案,涉嫌的具体罪名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侧重点在保护的目标上,也就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两个罪名在《刑法》中虽然都在第二百四十一条,但是条款不同,内容也是不同的。

我个人当了警察之后,对这句话深有体会——做正确的事,把事做正确——也正是为了保障这一点需要法律惩罚那些做错的事和错误的做事方法这二者是目的和手段的有机统一,不可分裂,舆论上很多人同情河南的大学生和南京的农民,根源都在于他们对于要么对错误的事缺乏认识,要么对错误的手段缺乏认识,在南京案中我们看到的观点就是,打几只野兔而已,却忽视了使用电网这个行为才是被惩罚的重点,而在河南案中我们看到,观点倾向于侧重于掏鸟窝这种和儿童嬉戏相仿的行为,却忽视其捕捉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认识上的误差不可避免带来观念上的错误,也正是错误的观念,导致了各种猜疑。

我们看到在舆论上为掏鸟大学生和打野兔农民叫屈者,都是从情感角度出发,而非从法律和证据出发,比如说掏鸟大学生案中,其掏鸟窝的目的是为了贩卖,可见其明知所捕鸟类的价值,故其贩卖牟利的企图的明确的,而在打野兔案中,野兔本身确实算不上有多值钱,要不是使用危险性巨大的电网,也确实上升不到刑罚层面,但是使用电网的危害性本身就已经非常严重了,喊冤者却避而不谈。

我个人是非常赞成对于法律问题多提意见的,但是提意见也有门槛,要建立在理解立法意义,了解案情,理解证据的情况下,而不是一厢情愿的自说自话,法律是现代社会的公认规则,每个人都必须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否则就容易走上偏激极端的道路,最后害人害己,终无所获。


一笑风云过


这个社会就是这样,有什么办法,有时候真的看不懂,可又能看出一些东西,

就拿范冰冰事来说,偷税漏税是多严重的犯罪,可是交钱了,一天不用坐,

假如说掏鸟窝的大学生也给交个几百千万的,估计也不会判十年,

给人的感觉现在人的身价,地位,还有舆论都可以影响法律的走向。


MK0477


这个问题,我站法律。

第一个,中国的法律其实是已经比较健全的了。只是在执行力度上都讲究“法律不外呼人情”。再加上“调解”这个同样具有“终审”效果的模式存在。尽管这样体现了中国法律“温情”的一面,但也容易让人感觉中国法律“不够严格”。而一旦法律认真起来,有些人就觉得难以接受了。其实,这才是法律的真实面目。

第二个,关于捕鸟的那两位同学,资料网上有的是,案件的来龙去脉都交代的很清楚了。“公开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的罪名,让很多人觉得莫名其妙。不就是掏俩鸟窝,卖了几只鸟吗,至于判那么重吗?首先,他们掏的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都立法保护了,你还敢掏?其次,他们知道自己掏的是燕隼的窝,也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仍然选择去掏鸟窝,抓燕隼。这是主观上就有的犯罪意识。第三,他们本身是QQ群“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中的一员,算是个“捕鸟人”。他们掏鸟窝抓燕隼的目的,就是为了拿去卖。据警方提供证据,大学生闫某曾非法收购一只凤头鹰(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外动物名录里的鸟类),并转手出售。因此,判了他十年,即不冤枉他,也没有量刑过重。

第三个,电兔子的那哥们。我们不管他电死的是不是“三有”之一的草兔,关键是手法太恶劣了。通过增压器,其铺设的电网释放出来的瞬时电压高达1.5万伏。更高的能达到9万伏。不要说兔子,就是人,甚至野猪都能瞬间被撂倒。因为私设电网导致人畜意外死亡的情况也时常见诸于报道。试想一下,一个人被撂倒在荒郊野外,自己死的不明不白不说,私设电网的人会如何处理这具尸体?他会报警吗?很难说。弄不好家里人连尸体都找不到。

最后,相关法律是有的,只是执行的力度有问题,再加上“人情面子”这种东西的存在。很容易给人一种“他可以,我为什么不可以!”的感觉。但是,“他可以”就是“我也可以”的理由么?


陌上云白


现今社会所判罚就是个笑话!一只兔子🐰十年,一条人命几年或者赔钱屁事都没!所谓的法律依据是那个脑进水的专家订的!法律的健全说了多少年依旧没有改变。这个社会怎么了,金钱权利主宰着一切。所谓的公正所谓的人民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都是白纸一张,海市蜃楼啊!这几年的荒唐的判罚还不够吗?唉……


谈何容易007007


我们面对这样问题,要做到两点,才能明白这类案件的真相,我们现在接触的信息,大多是被不良媒体和有些舆论误导的,遇到问题,我们要学会辨析事实和真相,然后再依法分析判断,这两点会让我们的舆论更加健康。

第一点,辨析事实,我们从媒体上获得的信息是野兔,小鸟,兰花,如果真是这样的事实,那是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我们知道的是这三样轻描淡写的东西,但是如果换几样东西,大家会怎么理解?

我们就拿野兔说事,如果不是野兔,而是熊猫,是不是每个人都知道这是国家珍稀动物,如果打猎会被判刑,这个思维就很好。

其实,我们看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就看他打的东西到底是什么玩意儿,警方通报,此人打的三只兔子,是国家的保护动物,那就没办法了,只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点,看看当事人的行为与罪名是否一致,这个案子罪名是非法狩猎罪,这是法律规定,主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韩东言


烂社会,烂法律,一切烂的没了样


飘游人257


还能怎么看国家越来越倒退了,各个专家保护这保护那的,你们也不想想为什么要保护了?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还特么不是环境破坏啊!是什么造成的呢?唉!国家啊国家啊!自己不反醒就是逼老百姓,所有问题都是老百姓承担 出了事都是老百姓承担,呵呵!


似曾相识153118872


越来越看不懂,某些事、某些人、某些道貌岸然,泱泱大国竟现如此人、事,贪污腐败你不管、祸国殃民你不做、伦理道德你不勘,唯独嗜好于小题大作、无事生非、勘乱法律、绑架道德,不得不值得深思。不难想想国之法器沦落为个别人之利之凶心~~此等之人堪比居心叵测,试图挑战我中华之法器、道德之红线。至于我泱泱大国官民何地?……


浩欗


办掏鸟窝学生十年刑的法官不知还在不在,这个法官可是做了伤天害理的坏法官啊!把一个还在学校读书的少年办了十年刑,给这个学生及家庭造成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这个法官也是世界上绝无谨有的啊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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