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爲這項重大工程印發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

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政發〔2018〕3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打贏藍天保衛戰

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

打贏藍天保衛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一項重要舉措。為加快推進全區大氣環境汙染綜合整治,全面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大力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為根本出發點,以呼包鄂、烏海市及周邊地區為主陣地,統籌運用結構優化、聯防聯控、重汙染應急等多種手段,對不同地區、不同汙染源、不同汙染物制定差異化管理措施,建立大氣汙染防治長效機制,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

(二)主要目標。經過三年努力,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PM2.5濃度明顯降低,重汙染天數明顯減少,大氣環境質量明顯改善,人民的藍天幸福感明顯增強。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城市[1]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3.8%,細顆粒物(PM2.5)未達標地級及以上城市[2]濃度較2015年下降1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總量較2015年分別減少15%、11%;提前完成“十三五”環保約束性目標任務的城市,要保持和鞏固改善成果;尚未完成的,要確保全面實現“十三五”環保約束性目標。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為這項重大工程印發通知


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進產業綠色發展

(三)優化產業佈局。各地按計劃有序推進“三線一單”編制工作,明確禁止和限制發展的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應於2019年啟動。環境空氣質量未達標城市應制訂更嚴格的產業准入門檻。建立項目環評審批與規劃環評、現有項目環境管理、區域環境質量聯動的“三掛鉤”機制。嚴格高能耗、高物耗和產能過剩、低水平重複建設項目,以及涉及其他具有重大環境風險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自治區環保廳、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參與。以下責任主體均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再列出,如部分機構職能及工作職責有所調整,將根據新的調整對接相應工作,不再另行分工)

加大區域產業佈局調整力度。推進城市建成區重汙染企業退城入園,對位於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冶金、水泥、製藥等汙染嚴重企業,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定計劃,限期完成搬遷、改造,逾期不退城的依法予以停產。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城市規劃,規範各類產業園區及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佈局,進一步推進“多規合一”,形成有利於大氣汙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嚴控“兩高”行業產能。嚴格控制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嚴格執行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等法規標準,執行國家及自治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加大高排放、高汙染企業的淘汰力度。(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環保廳、安全監管局、質監局等部門參與)

(五)強化“散亂汙”企業綜合整治。全面開展“散亂汙”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行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據產業政策、產業佈局規劃,以及土地、環保、質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亂汙”企業及集群整治標準。對“散亂汙”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實行動態更新和臺賬管理。按照“先停後治”的原則,實施分類處置。列入關停取締類的,基本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堅決杜絕已取締的“散亂汙”企業異地轉移、死灰復燃;列入整合搬遷類的,要按照產業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的原則,搬遷至工業園區並實施升級改造;列入升級改造類的,樹立行業標杆,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全面提升汙染治理水平。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散亂汙”企業綜合整治工作。(自治區環保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工商局、質監局等部門參與。)

(六)深化工業汙染治理。持續推進工業汙染源全面達標排放,將煙氣在線監測數據作為執法依據,加大超標處罰和聯合懲戒力度。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汙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度,到2020年底,完成排汙許可管理名錄規定的行業許可證核發,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未按證排汙的,依法依規處罰。(自治區環保廳牽頭)

嚴格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及周邊地區、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和達拉特旗等地區,對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及化工等重點行業及65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的現役企業從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其新建項目從2018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自治區環保廳牽頭)

加強重點行業提標改造。全區大力推進燃煤機組(不含循環流化床及“W”火焰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18年底,烏海市及周邊地區所有在役火電燃煤機組基本完成改造,到2020年底,其他地區具備改造條件的燃煤電廠全部完成改造。推動實施鋼鐵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參與)

強化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企業應制定無組織排放改造方案,強化火電、鋼鐵、有色、建材、焦化、熱力生產及供應等重點行業無組織排放管理,建立管理清單。對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和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實施深度治理。到2019年底,重點行業粉狀物料堆場必須進行全封閉,塊狀物料必須安裝抑塵設施,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治理任務。(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

推進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建設。到2020年底,全區75%的國家級園區和50%的自治區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繼續推進重點行業能源審計、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全面推進企業清潔生產。(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環保廳、商務廳等部門參與)

(七)大力培育綠色環保產業。推動環保產業集聚發展,以“環保管家”、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創新服務方式推進重點示範工程建設,發展壯大“互聯網+環保”、環境大數據及分析應用、第三方環保綜合服務、新型環保服務等領域的環保服務業,培育一批高水平、專業化節能環保服務公司。(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三、加快調整能源結構,構建高效能源體系

(八)實施能源消費雙控。大力推進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雙控”,通過節能降耗促進煤炭消費減量。認真落實自治區《“十三五”節能降碳綜合工作方案》和《節能減排“十三五”規劃》,到2020年底,全區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在2.25億噸標準煤左右,煤炭佔能源消費總量比重由2015年的82.9%降低到79%,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較2015年下降14%。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潔利用的原則,重點削減非電力用煤,提高電力用煤比例,電力用煤佔煤炭消費總量比重提高到55%左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參與)

按照國家要求,嚴格執行環保、能耗、安全、技術等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在明確機組淘汰標準和關停程序後,有力有序淘汰關停不達標的30萬千瓦以下燃煤機組。對於關停機組的裝機容量、煤炭消費量和汙染物排放量指標,可按照國家相關政策進行交易或置換。(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九)推進冬季清潔取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加快制定清潔取暖實施方案。以增加集中供熱面積為重點,大力推進“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力度。對近期不能實施拆遷的地區,按照“宜氣則氣、宜電則電”的原則,加大氣源電源保障力度,積極推動“煤改氣”“煤改電”雙替代工作。對暫時不能通過清潔供暖替代散燒煤供暖的,要因地制宜利用“潔淨型煤+環保爐具”“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爐具”等模式進行替代。加強煤質監管,嚴厲打擊銷售使用劣質煤行為。(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環保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工商局等部門參與)

抓好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到2020年底,全區天然氣消費比重增加到4%,消費量達到80億立方米左右。新增天然氣消費優先用於居民生活、天然氣汽車和替代燃煤。加快儲氣設施建設步伐,2020年採暖季前,地方政府、城鎮燃氣企業和上游供氣企業的儲備能力達到量化指標要求。建立完善調峰用戶清單,採暖季實行“壓非保民”。(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參與)

加快農村地區電網升級改造。創新電力交易模式,鼓勵電蓄熱、儲能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開展直接交易,健全輸配電價體系等方式,進一步降低清潔供暖用電成本,通過完善峰谷分時制度和階梯價格制度,釋放富餘風電低價優勢,推動電採暖發展。(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參與)

(十)開展燃煤綜合整治。進一步加大燃煤小鍋爐淘汰力度,全區旗縣(市、區)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及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乾設備等燃煤設施,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環境空氣質量未達標城市應進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到2020年底,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城市建成區基本完成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淘汰工作。(自治區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參與)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範圍。未劃定的盟市應儘快完成劃定工作,細顆粒物連續兩年未穩定達標的盟市,應於2018年底前完成劃定工作;已完成劃定工作的盟市,應切實加強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管理,並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範圍。(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加大對純凝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技術改造力度,加快供熱管網建設,推進老舊管網改造,降低系統能耗,充分釋放和提高供熱能力,淘汰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燃煤鍋爐和散煤。在不具備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條件的地區,現有多臺燃煤小鍋爐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則建設大容量燃煤鍋爐。(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健全節能標準體系,大力開發、推廣節能高效技術和產品,實現重點用能行業、設備節能標準全覆蓋。規模化推廣綠色建築,到2020年底,綠色建築佔新建建築的比例達到50%,新建建築能效提升20%。深入推動供熱計量改革,制定推進方案,加強新建建築工程監管,加快推進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質監局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參與)

(十二)發展清潔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底,非化石能源消費量達到2500萬噸左右。有序推進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優化風能、太陽能開發佈局。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納力度,基本解決棄風、棄光問題。到2020年底,區內消納風電裝機容量達到4500萬千瓦,光伏發電達到1500萬千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積極調整運輸結構,發展綠色交通體系

(十三)優化交通運輸結構。重點推動公路運輸轉鐵路運輸,充分利用既有鐵路專用線能力,提高鐵路貨運比例,研究制定貨物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加快鋼鐵、焦化、氧化鋁、電力等重點企業鐵路專用線建設。大力發展多式聯運,建設城市綠色物流體系。優化交通道路網絡佈局,建設和完善智能化交通系統,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信息服務水平。大力發展公共交通,進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財政廳、環保廳參與)

(十四)推廣新能源汽車使用。加快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全區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達到10萬輛(標準車),每2000輛電動汽車應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完善,新建公共充電站不低於50個,新建各類充電樁不低於35000個。(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公安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參與)

(十五)強化移動源源頭防控。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有關規定,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排放不合格機動車和違反信息公開要求的行為。嚴格新車環保裝置檢驗,在新車銷售、檢驗、登記等場所開展環保裝置抽查,隨車清單載入機動車登記檔案,保證新車環保裝置生產一致性。逐步構建全區機動車超標排放信息數據庫,實現全鏈條監管。(自治區環保廳、交通運輸廳牽頭,自治區公安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科技廳、財政廳參與)

加強油品質量監管,落實油品升級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全區供應符合國六標準的汽柴油,實現車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用燃油“三油並軌”。嚴格經營許可審批,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假劣油品行為,禁止運輸企業儲存使用非標油,取締黑加油站點。(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質監局、工商局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等部門參與)

(十六)加強移動源汙染治理。各地制定營運柴油貨車和燃氣車輛提前淘汰更新目標及實施計劃。推廣使用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燃氣車輛。推進老舊柴油車深度治理,具備條件的安裝汙染控制裝置、配備實時排放監控終端,並與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聯網,協同控制顆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穩定達標的可免於上線排放檢驗。推進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保障工作,並對尿素品質嚴格把關,確保柴油車尾氣淨化設備正常運行。建立完善“環境部門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督促維修”的聯合監管機制。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尾氣檢測弄虛作假行為。(自治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環保廳、質監局牽頭,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工商局等部門參與)

加大非道路移動源汙染防治。按照源頭管控、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全面啟動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排放監管工作。2019年,開展環保信息調查,要求空氣質量不達標盟市依法劃定並公佈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嚴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自治區環保廳、交通運輸廳、農牧業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優化調整用地結構,推進面源汙染治理

(十七)實施防風固沙綠化工程。建設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重點加強“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京津風沙源治理和草原保護。推廣保護性耕作、林間覆蓋等方式,抑制季節性裸地農田揚塵。加強全區城鎮園林綠化建設,提高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達到300米見綠、500米見園;積極推進城市環城綠帶、區域綠道網、城市生態廊道的建設與發展;結合舊城改造,加強城市中心區、老城區等薄弱地區的園林綠化建設。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區綠地率力爭達到35%。(自治區林業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牽頭,自治區農牧業廳參與)

(十八)加強露天礦區綜合整治。嚴格實施礦產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價,全面建設綠色礦山。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2018年,對新設立礦山執行綠色礦山標準建設,生產礦山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不符合綠色礦山標準的礦山企業要逐步退出市場。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開採礦山摸底排查,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亂採濫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強化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採取工程、生物措施,加大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和地質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強化礦山開採、儲存、裝卸、運輸過程的汙染防治,確保揚塵達標排放。加大煤田自燃治理力度,科學開展滅火工作,無主著火點應由礦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滅火。礦區內有火區的,要先滅火後固化,對已經完成治理的火點,要定期巡查,防止復燃。(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十九)加強揚塵綜合治理。嚴格施工揚塵監管。到2018年底,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將施工工地揚塵汙染防治納入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文明施工管理範疇,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治理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及其他盟市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各類工地要做到工地周邊圍擋、材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溼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築。到2020年底,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70%,縣城達到60%。加強道路養護工程管理,對因道路開挖造成的臨時繞行道路,加強抑塵管控。(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牽頭,自治區環保廳參與)

(二十)禁止秸稈露天焚燒和控制農業氨排放。全面推行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綜合利用措施,探索秸稈利用規模化、專業化、產業化運營模式。到2020年底,秸稈綜合利用率超過85%。禁止農作物秸稈等生物質及其他廢棄物違規露天焚燒。強化各級人民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嘎查村強化網絡化監管措施,落實禁燒工作目標,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在春耕和秋收階段開展秸稈禁燒專項巡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農牧業廳、環保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大農業源氨的排放控制力度,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增加有機肥使用量,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提高化肥利用率,強化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改善養殖場通風環境,減少氨揮發排放。(自治區農牧業廳牽頭,自治區環保廳等部門參與)

六、實施重大專項行動,嚴格環境執法督察

(二十一)開展汙染防治專項整治行動。嚴格環境專項執法檢查,制定散煤、工業爐窯、揮發性有機物、柴油貨車等一系列專項整治方案,開展汙染防治專項整治行動,解決突出大氣環境問題。完善部門聯動的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機制,確保行政執法、行政問責、刑事司法有序銜接。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區基本實現散煤替代和清潔利用,VOCs排放總量較2015年下降10%以上。(自治區環保廳、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業廳、公安廳牽頭,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質監局、工商局參與)

(二十二)強化環境保護督察。按照中央環境保護督察以及“回頭看”反饋意見從嚴從實整改,全面開展我區環境保護督察,實現對各盟市督察全覆蓋,推動各地加快解決轄區內突出環境問題。創新環境監管方式,實行網格化管理、“雙隨機”抽查、駐地督辦的執法方式。建立完善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監管機制。對違規建設項目和超標排汙企業依法採取限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涉嫌環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公安廳等部門參與)

七、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有效應對重汙染天氣

(二十三)建立完善區域大氣汙染防治協作機制。積極推進區域聯防聯控工作。定期召開協商會議,研究解決區域內重大環境問題。積極推動建立內蒙古、寧夏大氣汙染協作機制,推進跨行政區域聯防聯控。烏海市及周邊地區推進煤矸石、煤田自燃、礦區渣場綜合治理,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重汙染行業規模控制、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等措施,推進區域性多種汙染物協同控制,到2020年底,實現區域環境質量根本好轉。(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參與)

(二十四)重點解決區域特徵環境問題。通遼市北部地區及包頭市包鋼、包鋁、希鋁周邊區域加大氟化物汙染防治力度。嚴格按照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控制電解鋁產業發展規模。對現有電解槽實施技術改造提高集氣效率及環保設施的運行管理水平,加強對生產車間無組織排放的規範管理。建立監測監控網絡體系,加強氟化物排放源的監控。(自治區環保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加強重汙染天氣應急聯動。開展空氣質量中長期趨勢預測工作。完善重度及以上汙染天氣的區域聯合預警機制,加強各級環保與氣象部門業務合作和信息共享。當預測到區域將出現大範圍重汙染天氣時,統一發布預警信息,各相關城市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自治區環保廳、內蒙古氣象局牽頭)

(二十六)夯實應急減排措施。加強對預案實施情況的檢查和評估,自治區和地級及以上城市及時修編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明確轄區內重汙染天氣期間停產、限產、限排生產企業清單,細化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企業各工藝環節,落實到具體生產線和責任人,實施“一廠一策”清單化管理。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對鋼鐵、焦化、有色、煤礦和礦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實施錯峰運輸。(自治區環保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安全監管局參與)

八、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強化經濟政策支撐

(二十七)完善環境監測監控網絡。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優化調整國控站點。加強旗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絡建設,到2020年底,旗縣(市、區)實現監測站點全覆蓋,並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實現數據直聯。國家級新區、高新區、重點工業園區設置自動監測站點。臭氧汙染嚴重的城市,開展VOCs監測。(自治區環保廳牽頭)

強化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建設。將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汙單位名錄。到2020年底,全區重點汙染源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基本完成。(自治區環保廳牽頭)

構建機動車遙感監測體系。加快推進全區機動車遙感監測平臺建設與聯網工作,強化區域聯防聯控。到2019年6月底,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赤峰市、鄂爾多斯市和烏蘭察布市完成機動車遙感監測平臺建設與聯網工作,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覆蓋全區的國家、自治區、盟市三級聯網遙感監測網絡體系,實現機動車排放大數據的互聯互通和共管共享。(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科技廳等部門參與)

強化監測數據質量控制。盟市級和旗縣級各類開發區自動監測站點運維全部上收到自治區級環境監測部門。按照國家部署,通過監督檢查、能力驗證、比對核查等方式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和運維機構監管,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開展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嚴厲懲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對地方不當干預監測行為的,監測機構運行維護不到位及篡改、偽造、干擾監測數據的,排汙單位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從嚴查處,追究責任。(自治區環保廳牽頭,自治區質監局參與)

(二十八)強化科技基礎支撐。組織開展源解析工作,逐步建立全區大氣汙染源排放清單並實現動態更新。抓緊開展臭氧、霧霾汙染的生成機理和應對策略研究,科學有效地指導汙染防控工作。加強VOCs治理、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等先進適用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建設一批汙染治理示範工程。(自治區科技廳、環保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內蒙古氣象局等部門和單位參與)

(二十九)加大資金投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設立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實施項目庫動態管理,資金優先支持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汙染治理項目庫內的項目。環境空氣質量未達標城市要加大大氣汙染防治資金投入,並每年保持適當增幅。創新資金管理模式,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汙染防治項目信貸支持力度,推行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綠色金融服務。落實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環保電價,全面清理取消對高耗能行業的優待類電價以及其他各種不合理價格優惠政策。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稅法,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落實對節能、新能源車船減免車船稅的政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內蒙古稅務局牽頭,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單位參與)

九、明確落實各方責任,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

(三十)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打贏藍天保衛戰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第一責任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科學安排指標進度,壓實各方責任,層層抓落實。各有關部門按照管發展的管環保、管生產的管環保、管行業的管環保原則,進一步細化分工任務,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實“一崗雙責”,加大督促力度,加強協調聯動,共同推進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確保按時完成各項目標任務。(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三十一)嚴格考核問責。制定考核辦法,定期對各盟市環境質量改善、主要汙染物排放、重點工程進展情況進行調度,年終進行評估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作為大氣汙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考核不合格的地區,由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開約談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干預、偽造數據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自治區環保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三十二)加強環境信息公開。每月公佈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排名,鼓勵開展對旗縣(市、區)空氣質量排名。各地要公開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清單,及時發佈重汙染天氣預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環保信息強制性公開制度。重點排汙單位應及時公佈自行監測和汙染排放數據、汙染治理措施、重汙染天氣應對、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已核發排汙許可證的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公佈執行報告。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應依法向社會公開排放檢驗、汙染控制技術等環保信息。(自治區環保廳牽頭)

(三十三)構建全民行動格局。通過新聞發佈、融媒體宣傳報道等形式,動員全社會積極參與大氣汙染防治行動,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樹立綠色消費理念,倡導勤儉節約、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綠色發展的社會風尚,提升公眾環境保護意識。(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牽頭,自治區教育廳、環保廳、文化廳、新聞出版廣電局、內蒙古日報社、內蒙古廣播電視臺等部門和單位參與)

[1]“地級及以上城市”是指全區9個地級城市和興安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2]“未達標地級及以上城市”是指我區除鄂爾多斯市和錫林郭勒盟外的十個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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