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實務」銷售並安裝自產的鋼結構能否全部開16%的發票?

【納稅實務】鋼結構公司銷售並安裝自產的鋼結構能否全部開16%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按照上述規定,鋼結構公司銷售自產的鋼結構並提供建築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但是如果該公司未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應該從高適用稅率(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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