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销售并安装自产的钢结构能否全部开16%的发票?

【纳税实务】钢结构公司销售并安装自产的钢结构能否全部开16%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按照上述规定,钢结构公司销售自产的钢结构并提供建筑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但是如果该公司未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应该从高适用税率(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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