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建養老志願服務時間銀行

記者昨天從深圳市法制辦獲悉,市民政局起草《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開始進入審查程序,即日起至11月15日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該《條例》提出,深圳將建立養老服務保障體系“1336”工程和保障硬約束機制。同時,深圳將創新啟動“時間銀行”機制,以鼓勵志願者(尤其是年輕人)參與養老服務。據深圳有關政府部門統計,目前深圳實際有超過120萬老年人,預計將在2023年進入老齡化社會!

廣東:擬建養老志願服務時間銀行


實施“1336”工程 政府託底保障,市場多樣化參與

據瞭解,《條例》包括九章九十五個條文,主要包括總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醫養結合、養老服務人才、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並明確提出深圳特色養老的總體方向為——推動實施養老事業“1336”工程,即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化養老服務管理平臺,建立全市域養老服務網絡(1張網),凝聚政府、市場、社會公益力量(3股力量),提供政府基本保障、居家社區聯動、機構養老服務(3種服務方式),構建市、區、街道、社區、小區、家庭養老服務體系(6個層級)。

其中,《條例》明確“智慧養老服務管理平臺”將充分運用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集成市場和社會資源、促進供需對接,為老年人提供緊急援助、家政、醫療保健、電子商務、服務繳費等服務。

養老牽涉千家萬戶,是重大民生事業。政府既要在託底保障方面有所作為,也要避免過猶不及的問題,防止深圳成為養老服務的政策窪地,帶來新的社會問題。養老同時也是產業,應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形成多元化投資、分層次保障、多樣性供給的養老服務體系。

明確硬性保障措施,養老專員與常住老年人配比至少1比500

對此,《條例》第十三條明確深圳的養老服務管理層級為建立“市級長者服務管理中心”,擬定全市養老服務業標準,建設和維護智慧養老服務管理平臺;各區分別建立“長者服務運行中心”,對全區養老服務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和培訓,對養老機構和服務項目實施監督和服務評價;街道將建立“長者服務中心”,負責建設、整合轄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小型託養院、老年食堂等養老服務設施及其運營管理;社區建立“長者服務站”,負責社區老年人健康電子檔案的管理以及與醫養結合機構的對接,為老年人提供臨時、日間或全天託管、生活照料、助餐配餐、醫療保健、康復護理、輔具租賃、居住場所適老化改造等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等;住宅小區、住宅樓宇還將設立“長者服務點”,聯繫有養老服務需求的家庭。

同時,全市長者服務中心和服務站,將統一名稱、標識及建設規範。市政府根據特區發展、人口規模分區分級規劃佈局養老服務設施,每五年進行一次評估。

《條例》同時就養老基本保障作了硬性規定,包括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按照每兩萬人不少於750平方米建築面積配置建設,新建住宅區的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還應當按此標準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應占總床位的80%以上;設立社區養老專員,養老專員與常住老年人的配備比例不低於1比500。

儲蓄了志願服務時間,本人或直系親屬將優先享受養老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三十四條創新規定了“時間銀行”,明確深圳建立養老志願服務時間銀行,志願者或其直系親屬進入老齡後根據其養老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志願服務積分等優先、優惠享受養老服務,以更好地鼓勵志願者(尤其是年輕人)參與養老服務。

《條例》還對養老人才薪酬保障、職級晉升、入職獎勵等措施進行了專章規定,以吸引和留住優秀養老人才。

《條例》明確鼓勵衛生專業技術人才轉崗養老行業,鼓勵家政服務人員、醫院護工和本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養老服務,可按規定享受靈活就業補貼。鼓勵醫療護理等相關專業高校畢業生到養老行業就業,鼓勵退休醫務工作者、低齡老年人參與提供為老服務。對此,深圳將建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全市統一登記管理機制、信用評價體系,作為今後評職、晉級、提薪、轉崗的重要依據,並將建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年度報告制度。

《條例》第六十九條明確市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建立養老護理員薪酬制度,養老護理員的工資待遇標準參照醫療機構同類崗位人員確定。養老護理員的住房需求納入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養老從業人員還將有“入職獎勵”。

擬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養老服務監測與評價機制

《條例》明確規定了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即為參保的失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所需費用。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提供長期護理保險相關的產品和服務。這是此次立法將解決的重點之一。

《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建立“照顧津貼制度”,即根據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的類型和等級,以非現金形式給予老年人照顧津貼。同時,還將支持養老服務企業利用養老設施建設用地,開發、建設和運營“共有產權養老服務設施”,其養老居室可以由養老服務企業與符合條件的購買者分別按5%、95%的份額共同持有,限定60歲以上老年人居住。

《條例》專章對養老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價格形成機制、合同訂立、終止運營及責任保險等作了具體規定。《條例》明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標準和機構養老服務標準,應當在該條例實施後一年內完成制定並向社會發布。

《條例》規定,養老機構或者個人騙取補貼、補助、獎勵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退回,並處騙取補貼、補助、獎勵數額兩倍以下罰款;而改變養老用地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將被無償收回土地,並處十萬元罰款,同時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將處養老服務設施價值兩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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