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積極履行義務被限制高消費銀川一被執行人出行受阻主動還款

記者 張懷民

“我們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買機票了,現在就到法院履行義務,能不能把他從‘黑名單’裡撤掉?”10月1日上午,已經休假的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路偉接到被執行人寧夏某醫藥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

儘管在休假,但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應該積極配合。路偉當即向執行局領導彙報情況,執行局安排值班法官戴巖松接待處理。在法院,被執行人的委託代理人將執行款5.3萬餘元交給申請人劉某。

據瞭解,這是一起公司為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的案件,申請人劉某曾是被執行人寧夏某醫藥有限公司的員工。2012年5月,申請人劉某到被執行人公司工作,2017年12月因故自行離職。其間,被執行人一直沒有給劉某繳納養老保險。劉某離職後,訴至興慶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興慶區仲裁委裁決:寧夏某醫藥有限公司為劉某繳納2012年5月至2017年12月的養老保險。裁決生效後,寧夏某醫藥有限公司沒有履行義務,劉某遂向興慶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從今年8月到9月底,路偉多次聯繫被執行人,要求對方積極履行義務,但是被執行人多次承諾,卻未實際履行。後來,申請人劉某將應該由公司繳納的部分5.3萬餘元墊繳了,但是公司一直沒給申請人履行這部分款項。鑑於被執行人不積極配合履行,興慶區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該公司代表人也因此受到限制。10月1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行受阻,才急著聯繫法官履行義務。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後,法院解除了限制高消費措施。

執行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同時還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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