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积极履行义务被限制高消费银川一被执行人出行受阻主动还款

记者 张怀民

“我们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买机票了,现在就到法院履行义务,能不能把他从‘黑名单’里撤掉?”10月1日上午,已经休假的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路伟接到被执行人宁夏某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

尽管在休假,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应该积极配合。路伟当即向执行局领导汇报情况,执行局安排值班法官戴岩松接待处理。在法院,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将执行款5.3万余元交给申请人刘某。

据了解,这是一起公司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案件,申请人刘某曾是被执行人宁夏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5月,申请人刘某到被执行人公司工作,2017年12月因故自行离职。其间,被执行人一直没有给刘某缴纳养老保险。刘某离职后,诉至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兴庆区仲裁委裁决:宁夏某医药有限公司为刘某缴纳2012年5月至2017年12月的养老保险。裁决生效后,宁夏某医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刘某遂向兴庆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今年8月到9月底,路伟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对方积极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多次承诺,却未实际履行。后来,申请人刘某将应该由公司缴纳的部分5.3万余元垫缴了,但是公司一直没给申请人履行这部分款项。鉴于被执行人不积极配合履行,兴庆区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该公司代表人也因此受到限制。10月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行受阻,才急着联系法官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法院解除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还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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