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超過退休年齡還能認定工傷嗎?

「工傷認定」超過退休年齡還能認定工傷嗎?

王英姑出生於1962年3月,女性。

2013年7月25日,王英姑與成都大理公司簽訂為期2年的固定期限書面合同,約定王英姑工作崗位為保潔領班。

2014年3月30日11時左右,王英姑在上班時,因清理馬桶扭傷腰部,經診斷為“左腎挫裂傷”。

2014年5月26日,王英姑轉入四川省人民醫院治療,並於2014年6月5日進行了腹腔鏡左腎切除手術,術後病檢示為:左腎腎組織出血壞死伴纖維組織增生等。經司法鑑定,左腎外傷與左腎出血壞死伴血腫行左腎切除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

2015年4月24日,成都市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原告王英姑所受傷為工傷。

大理公司不服,向省人社廳申請行政複議,省人社廳於2015年6月23日依法受理。

2015年9月21日,省人社廳作出118號複議決定。

省人社廳認為,王英姑與大理公司簽訂書面合同時已年滿51週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參照川高法[2009]660號第十五條第二款關於“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但用人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除外”的規定,市人社局認定王英姑與大理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並在未核實王英姑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工傷認定」超過退休年齡還能認定工傷嗎?

省人社廳做出複議決定,撤銷市人社局《認定工傷決定書》。

複議決定作出後,王英姑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法律並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省人社廳複議決定不當,應予撤銷

成都中院認為,省人社廳以王英姑與公司簽訂書面合同時已年滿51歲,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為由,作出118號複議決定,因《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並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條例的精神也是保護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且該複議決定與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號《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請示的答覆》不一致。因此,省人社廳作出的118號複議決定不當,應予撤銷。

公司上訴:勞資雙方是勞務關係,不存在認定工傷的前提

公司不服,上訴稱:公司與王英姑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係,並非勞動關係,依法不存在認定工傷的基本前提。

王英姑左腎切除實質上也與其工作沒有因果關係。省人社廳作出的118號複議決定認定結果正確,依法應予維持。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維持省人社廳作出的118號複議決定。

人社廳:達到退休年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省人社廳答辯稱:法律法規對退休年齡和勞動合同終止情形有明確規定,對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問題,國家和四川省有相應規定。該廳作出的118號複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維持118號複議決定。

高院判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工傷亡的,也應當進行工傷認定

四川高院經審理認為,省人社廳作出的118號複議決定是否合法,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工傷保險條例》並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2010)行他字第10號《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請示的答覆》中已明確:

用人單位聘請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省人社廳以王英姑與公司簽訂書面合同時已年滿51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作出118號複議決定,該決定與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覆的精神不一致,一審法院判決撤銷省人社廳作出的118號複議決定並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該處理結果並無不當。大理公司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6)川行終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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