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面臨倒閉,實際控制人身無分文而且名下財產全部抵押給銀行了,員工工資未發該怎麼辦?

實體企業犧牲品—張軍


很簡單的問題!問題分解如下:

第一 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由股東個人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和公司註冊資金多少無關。公司破產,員工工資及企業債務,由獨資股東承擔嘗還責任。

第二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所負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有條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東依法設立公司時註冊資本全部實際到位,且事後沒有抽逃資金的情況下才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公司經營不善破產,企業註冊資金己全額到資,可申請破產清算。

第三 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的六種情形  

一、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沒達到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達到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四、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①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②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③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六、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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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錮投資


有兩種情況:一是抵押物拍賣所得款,在償還貸款之後夠付工資;二是拍賣款不夠還貸。第一種情況,沒有什麼問題,法院會按順序進行分配。如果遇到第二種,也不用怕,即使財產抵押給銀行,其抵押財產拍賣所得也會先付工資,然後還貸。

這個案例我曾親身遇到過 。當時也是某企業經營不善,實控人跑路,其抵押房產被法院拍賣後,我們銀行收到的款項並非當時的成交價,問了原因,法院告訴我們其中一小部分被用於發放所欠工人工資了。

實際上,在新的《破產法》出來之後,擔保債權優先於職工工資。但是法院向我們解釋,為了維穩,保障工人工資,要求我們銀行同意這樣操作。在向上級行彙報後,銀行也只有無可奈何進行了配合。

建議題主儘快向法院申報債權,讓法院知道企業所欠工人工資總額和清單。這樣法院在處置抵押財產時,會優先在拍賣所得款中扣除工資部分。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寒潭


作為一個財經工作者,按銀行破產法,如果企業法人的財產全部抵押給銀行的為有效抵押,則銀行享有優先受嘗權,企業員工的工資就只能在企業破產之後的剩餘財產中可以優先受嘗。但該企業全部財產都抵押了銀行,看來幾乎沒有剩餘的資產可受嚐了。

面對此,企業員工可採取及時補救手段,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及時解決,或向當地法院請求對企業實際控制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進行查封,對企業工人的工資進行受嘗。


財經深思


如果提這問題的是員工(打工者),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什麼好辦法,如果公司在外邊有應收款(貨款等),經過法院查封帳戶,回款就發欠薪是一個辦法;但假定連這個也沒有,就只能等待破產清算了。員工能做的只能是要求公司把賬記好(主要是應付工資及明細),將來拍賣所得優先歸還所欠工資,但時間可能長一些。僅供參考。


長金老者


那就只有等著破產清算。法律規定,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時候,清算的順序是,要優先處理員工的工資,在閒人的債務,最後才是企業所有者的應得。只要公司還有資產,員工的工資原則上是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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