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車主注意!車輛到期不報廢,你可能攤上事兒了……

所有车主注意!车辆到期不报废,你可能摊上事儿了……

所有车主注意!车辆到期不报废,你可能摊上事儿了……

機動車作為一種快速行駛的交通工具,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為了保障行駛安全,國家對機動車規定了強制報廢年限。機動車到了報廢年限,車主就應當停止使用,向交管部門主動申請報廢、註銷登記。否則,如果繼續使用或者轉賣他人,就可能受到處罰或者帶來其他不利的法律後果。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心存僥倖,為了眼前利益鋌而走險,把已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擅自轉賣他人。一旦發生事故,買賣雙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報廢車停路邊被追尾也擔責

案例

2015年初,剛考到駕照的張某打算開車替人運貨掙錢,於是從李某手中低價買入一輛已行駛數年的自卸低速貨車。為圖方便,二人只是將車輛轉讓並交付,一直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同年8月26日,車輛達到強制報廢時間後,張某認為送檢報廢太麻煩,就將車輛停在浙江省衢州市開化縣齊溪鎮嶺裡村一路段邊再沒去管它。

2018年1月,黃某駕駛一輛電動車與該自卸低速貨車尾部發生碰撞,導致黃某當場死亡。此後,受害人黃某的家屬鄭某將張某與原車主李某一同訴至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所有车主注意!车辆到期不报废,你可能摊上事儿了……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車輛發生事故時已經屬於強制報廢的車輛,爭議焦點在於登記車主李某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對原告方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李某在2015年已經將該案肇事車實際轉讓給了張某,交付時車輛尚未報廢也通過年檢,交易價格也屬正常。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審理後,認定原車主李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庭後提醒:

不論何時交易二手車輛,都需要關注車輛的強制報廢期限,儘量不要購買臨近強制報廢年限的車輛,如確認購買,新車主需要在車輛達到報廢年限時,按照正規程序進行報廢,嚴禁棄之不理,否則報廢車一旦肇事,新車主責任難逃。

註銷車賣他人肇事後連帶賠

案例

一天傍晚,阿宏駕駛燈光、制動不合格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途中,撞到行人阿袁,造成阿袁受傷住院十多天後搶救無效死亡。事後,交管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阿宏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阿袁無責任。事故發生後,阿宏僅墊付了醫療費2500元,沒有就其他費用進行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阿袁的家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阿宏和涉案車登記車主胡某賠償相關損失26萬餘元。

廣東省廣州市從化法院經審理查明,阿宏駕駛證已經過期,事故車輛的登記所有人不是阿宏,而是轉讓該車給阿宏的胡某,摩托車除了燈光、制動不合格外,也沒有購買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狀態為強制註銷。

在法庭上,胡某辯稱,自己在一年前已經將摩托車轉賣給了阿宏,本次事故與自己無關,不同意賠償。為證明其主張,胡某向法院提交了他與阿宏在2013年2月1日簽訂的《摩托車轉賣協議書》。協議書上約定:“胡某將登記在其名下的二輪摩托車轉讓給阿宏;轉賣後,所發生的一切事故及責任由買方承擔,與賣方無關。”因該車已強制註銷無法過戶,所以該車沒有辦理轉賣過戶的相關手續,轉讓後仍然登記在胡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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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阿宏因事故造成阿袁死亡,構成對其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應各自按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阿宏對事故負全責,阿袁無責,且事故車輛沒有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故阿袁家屬的損失應由阿宏全部承擔。

經法院認定,阿宏應賠償阿袁法定繼承人的相關損失共計26萬餘元。由於阿宏已經支付2500元,因此阿宏實際還應賠償25萬餘元。此外,胡某作為事故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在明知摩托車已強制註銷不能轉賣過戶的情況下,將車輛賣給阿宏而導致車輛沒有過戶,其作為登記車主具有較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此,從化法院一審判令阿宏賠償25萬餘元給阿袁家屬,胡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官庭後表示,胡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後,可依照其與阿宏之間的協議,向阿宏追償。

車輛快報廢買賣當解除

案例

鄧某與李某簽訂《車輛買賣協議》,約定李某將其所有的一輛五菱汽車轉讓給鄧某,價格為1萬元,李某出具所有手續協助鄧某辦理車輛過戶等事宜。簽約後,鄧某發現該車底盤有問題便將車輛送至修理廠進行了修理,支付修理費1300元。車輛修理好後,鄧某與李某的代辦人一同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被告知由於該車距離強制報廢期很近,根據有關規定,不能辦理過戶。

為此,鄧某要求李某退還購車款,但對方採取躲避的方式不予理睬。無奈,鄧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要求李某退還購車款1萬元及修車款1300元。

所有车主注意!车辆到期不报废,你可能摊上事儿了……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由於交易時車輛已臨近強制報廢期限,根據規定無法對車輛辦理過戶手續,導致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無法實現,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准許解除買賣協議。合同解除後,鄧某有權要求李某賠償其為交易車輛支出的相應的修理費。

據此,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解除,終止履行;判令李某返還鄧某購車款1萬元,賠償鄧某車輛修理費1300元。

希望每一個車主都增強法治觀念,遵法守法、依法辦事,切莫心存僥倖,為了一時利益而置法律於不顧,否則,很可能偷雞不成蝕把米,遭受更大損失。

文 |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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