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注意,這些違紀行爲將從重加重處分!

10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中諸多新增或修訂的紀律“高壓線”,更明確、更清晰、更細化。此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這些違紀行為將從重加重處分。我們一起來看看。

什麼是從重處分和加重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公职人员注意,这些违纪行为将从重加重处分!

有這幾種具體違紀行為,也將從重或加重處分

此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還有這幾種具體違紀行為,也將從重或加重處分。

《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藉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從重處分。

公职人员注意,这些违纪行为将从重加重处分!
公职人员注意,这些违纪行为将从重加重处分!

❖ 蒲公英

公职人员注意,这些违纪行为将从重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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