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規》對消防電源及其配電、電力線路及其電氣裝置條文規定圖示

一、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0.1.1 下列建築物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1 建築高度大於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築。

10.1.2 下列建築物、儲罐(區)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30L/s的廠房(倉庫);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35L/s的可燃材料堆場、可燃氣體儲罐(區)和甲、乙類液體儲罐(區);

3 糧食倉庫及糧食筒倉;

4 二類高層民用建築;

5 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商店和展覽建築,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築,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25L/s的其他公共建築。

10.1.3 除本規範第10.1.1和10.1.2條外的建築物、儲罐(區)和堆場等的消防用電可按三級負荷供電。

10.1.4 消防用電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建築,當釆用自備發電設備作備用電源時,自備發電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啟動裝置。當採用自動啟動方式時,應能保證在30s內供電。

不同級別負荷的供電電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 50052的規定。

10.1.5 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不應小於1.5h;

2 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0㎡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築不應少於1.0h;

3 其他建築,不應少於0.5h。

10.1.6 消防用電設備應採用專用的供電迴路,當建築內的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該建築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

10.1.7 消防配電幹線宜按防火分區劃分,消防配電支線不宜穿越防火分區。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10.1.9 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應獨立設置;按三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宜獨立設置。

消防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誌。

10.1.10 消防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導管或採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當採用阻燃或耐火電纜並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採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當採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時,應穿管並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30mm。

3 消防配電線路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纜井、溝內;確有困難需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應分別佈置在電纜井、溝的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採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

二、電力線路及其電氣裝置

10.2.1 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表10.2.1的規定。【圖示1】

《建規》對消防電源及其配電、電力線路及其電氣裝置條文規定圖示

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於200m³或總容積大於1000m³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圖示2】

《建規》對消防電源及其配電、電力線路及其電氣裝置條文規定圖示

《建規》對消防電源及其配電、電力線路及其電氣裝置條文規定圖示

10.2.2 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10.2.3 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釆取穿金屬導管、採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10.2.4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滷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於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採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爐。

額定功率不小於60W的白熾燈、滷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採取其他防火措施。

10.2.5 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並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釆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滷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

10.2.6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的規定。

10.2.7 下列建築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建築高度大於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30L/s的廠房(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築;

3 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商店和展覽建築,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築,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25L/s的其他公共建築;

4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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