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800元风险抵押金,该返还多少,医疗期内解除合同违法吗?

1988年12月,徐某进入橡胶厂工作,94年10月曾缴纳风险抵押金800元。

24年前800元风险抵押金,该返还多少,医疗期内解除合同违法吗?

2013年11月8日起,徐某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仍在经常在门诊就医。 2015年4月1日,单位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关闭。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徐某认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金等事宜提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请求:确认徐某在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作年限为25年;返还风险押金800元,并支付利息2400元;支付赔偿金15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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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一、关于从事接毒工作年限的问题。

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查劳动者申请的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时予以认定,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的范畴,因此,法院对于徐某的该项诉请不予理涉。

二、关于返风险押金及利息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单位向徐某收取的风险金800元应予以退还,但徐某要求单位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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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赔偿金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就本案而言,单位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关闭,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现徐某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公司支付风险金800元;确认徐某的工作年限为1988年12月至2015年3月;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只确认了上诉人的工作年限,但对上诉人的工作、工种未查清,并以认定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为由不予理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若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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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返还收取的800元,还应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利息,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的利息请求,适用法律不当。

4、上诉人从事接毒工作,在未进行离岗检查前,被上诉人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5、被上诉人在医疗期内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明显违法,上诉人的工作年限应计算至医疗期满。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一、单位与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项 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单位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关闭,单位与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4月1日前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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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有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认定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系对法条理解错误,本院不予采纳。

徐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1日终止,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风险金的利息。

因风险金系徐某于在职期间(1994年10月)交纳,非招工或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性质不明,且风险金票据写明不计息,故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实,判决单位返还800元风险金,未支持徐某有关给付利息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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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徐某有关给付风险金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风险抵押金也是当时为了安全生产或者经营激励,使用的一个手段。在94年,800元并不是一个小的数目,如今依然返回800元,值得商榷。

早在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中,就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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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法规目前于2017年11月24日已宣布废止,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已经可以替代,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点来看,公司应当返还风险抵押金,造成的利息损失应该赔偿。但是还有一个法规是开了一个小窗口,《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其中谈到: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

24年前800元风险抵押金,该返还多少,医疗期内解除合同违法吗?

本案应该是参考这一法规,入职以后缴纳,为了安全生产需要,而且票据上注明不计息。不过这一法规同样在2017年11月24日已宣布废止。所以今后不能钻这个空子了,一律不许收取押金和风险抵押金。不过可以从政策设计上,比如说员工的奖金中预留一部分,这还是可行的。

另一个焦点就是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单位被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劳动合同必须终止,而且是法定终止。

一旦单位被责令关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疗期内、“三期”等特殊期限,未进行离岗体检、离退休5年内的老员工等等,统统自然终止,依法给与经济补偿。不能算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24年前800元风险抵押金,该返还多少,医疗期内解除合同违法吗?

但是有一点,徐某的离岗体检还是应该去做,哪怕自己去做,如果确实是职业病,经鉴定达到等级的,可以争取更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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