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偷吃果園剛噴過農藥的水果中毒,一人不治身亡。家屬訴果農賠償,果農該賠償嗎?

無奈且向上


從內心來講,我也覺得要求果農賠償的話,果農確實有點冤,這不就是“

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的活生生案例嗎?

我們知道,為了防止蟲害,果樹也是需要打農藥的,所以就打農藥這一點來說,果農並沒有過錯。但是對於打什麼樣的農藥,那是有講究的,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的生產……。

一般來說,如果不是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即便直接吃下去,應該也不會有生命危險的,所以本案中游客偷吃了水果後中毒死亡,說明果農應該是使用的劇毒農藥。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六十條規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農藥或者在瓜果上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如果是合作社,處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果農使用禁止使用的農藥,本身就有過錯,而且劇毒農藥噴灑過的瓜果,人畜誤食會有生命危險的,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用警示標牌進行提醒。

不過令人疑惑的是,剛打過農藥的水果,上面應該有很濃的農藥味才對,為什麼遊客不清洗就吃水果了呢?筆者昨天買了砂糖桔,表皮上也有農藥味,所以我們都是用洗潔精浸泡清洗後,才敢剝皮吃。所以,遊客自身也是存在重大過錯的!

綜上,果農負次要責任,遊客自身承擔主要責任!


打虎拍蠅


不請自來。 在法律上果農該賠,但不是全責。大家不要再討論了,這種案例其實已有先例。前些年,發生在農村的一件偷水果案與之類似。一果農對自家將要成熟水果打了農藥,地鄰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偷了不少水果,除了自己食用還送給親朋好友,結果致使多人農藥中毒住院治療,萬幸沒有出人命。事後,地鄰起訴了果農,理由是,果農打藥後未在顯著位置懸掛警示標誌,告知水果已噴農藥。法院居然還支持了這個觀點,考慮到這是一起偷竊引起的事故,判果農出了一定的賠償,但不是全部。當時這案子引起了轟動,好多人都不解。

現在,這起吃農藥水果的案例與之類似,如果在顯著位置沒有警示標誌,也就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果農恐怕要賠不少銀子,但不會全賠。

法律畢竟是法律,即使從人情上認為不該賠,也沒什麼辦法改變。


醉臥聽雨軒


我先說說我們這裡吧,我老家是沂蒙山區的,因為是山區種別的基本上不收,所以山上基本上都是種的板栗,每年一到板栗成熟的時候,就會有很多城裡人開車到山上來“撿栗子” 如果是到主人收完的園子裡撿也沒什麼,可他們一來就跟到自己家一樣,那個好摘那個,見到主人來了就跑,更有甚者,,居然有的人自己吃不了還拿去賣。

其實說這麼多就是想說農民真的不容易,一年到頭就指望地裡的這點收成,天天面朝黃土背朝天的勞作,到頭來卻被別人撿了便宜

那些撿便宜的人,在出手的那一刻 其實他的心就已經不善良了。所以不管出現什麼後果都應該自己負責,不能倒打一耙,這是又想當婊子還想立貞潔牌坊啊


佬婆莪愛你


最近在媒體上,看到很多諸如此類的案例。比如,偷電瓶車的因為電瓶車正在充電而觸電身亡,家屬要告電瓶車主賠償,竊賊在偷竊過程中,被失主追趕而摔傷,也告失主賠償,更有甚者,四個人一起偷汽車,得手後開車逃跑,路遇車禍,四人全部遇難死亡,家屬告車主賠償數百萬元。

法律維護公平正義,流氓無賴妄圖利用法律的威力,搞什麼移花接木栽髒陷害,以得到自己非法的目的。如果讓這些無恥無德之人得逞,公平正義何在?公道善良的人情何以堪!

我們回到今天的問題上來,遊客及家屬起訴的理由之一,是果農沒有明確標註果園已噴農藥,沒有盡到警示和提醒義務。

聽上去合情合理,其實是在胡攪蠻纏,偷換概念。警示提醒是指特定場合,特定人群,不是任何地方任何人都必須履行的義務。果農的果園不是景區,不是公眾遊覽區域,不是公共場合,而且果園噴藥是有季節時間要求,他們噴施農藥是為了防治病蟲害,沒有警示提醒的義務和必要。

再說遊客食物中毒,也有自己大意的責任,大家都知道,果園噴施農藥是常識,購買水果在吃之前,即使沒有農藥也一定要經過清洗。如果遊客將水果清洗後再吃,也不至於食物中毒,更不會發生不治身亡的事故。

法律不僅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更要兼顧公序良俗社情民意,符合社會的價值取向。法律公平正義,不會冤枉好人,也不會放縱任何一個壞人。果農無辜,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


無奈且向上


遊客家屬竟然好意思要果農賠償,實在是荒唐至極!還好意思提告知義務,難道從小你媽沒告訴你不能隨便偷別人的東西嗎?

一方面,果農種植果樹,為了防治病蟲害,可以在果樹上噴灑農藥。因此,果農在果樹上噴灑農藥是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侵權行為。另外,只要果農沒有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農藥,那麼就沒有任何過錯。


另一方面,遊客未經果農允許擅自摘取他的水果,這種行為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法律上都屬於盜竊行為,毫無疑問是一種違法行為。況且,遊客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基本的生活常識。他們明知道果樹為了防治病蟲害很有可能噴灑農藥,但他們還是偷摘下來未經清洗就吃掉,被毒死也是他們自擔風險的結果,怨不得任何人。

至於遊客家屬所說的告知義務,一來給果樹噴灑農藥作為一般的社會常識不用履行告知義務,二來也用不著特意告知給犯罪分子。這就好比,
如果這些遊客沒被毒死,而是被警察當做小偷給抓起來,他們能對警察說:“你們沒告訴我們偷東西是違法的,不能抓我們!”嗎?

顯然那是不可能的。


冰焰


像這種情況下,果農是有一定責任的,應當給予一定的補償。

首先,遊客偷吃果園的果實是不對的,但是因偷食果實而中毒身亡,這就有點兒過分了。

一般情況下,在遊客的認知中,果實是可吃的。是不會有什麼毒害的。因此他們對於被打有農藥的果實是沒有戒心的,可以說他們死得有點冤。



其次,果農給果樹打農藥,應當使用低毒高效的農藥。如果使用毒性很大的農藥,那麼他就應當預料到有可能會對人造成損害,該果農對於被打了農藥的果實就應當予以很好的看管,防止他人摘食。

然果農沒有采取任何防範措施,造成遊客誤食身亡。所以果農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即使刑事責任沒有,那麼民事賠償責任是少不了的。

最後,因為果農偷食果實中毒身亡,其主要過錯在於遊客的 ,所以果農只應當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對於那些遊客的家屬,千萬不要漫天要價,公平合理地解決問題才是最好的做法。


法重情深


賠償,必須賠償。不光果農賠償,銷售農藥的、運輸農藥的、製造農藥的、發明農藥的(發明者死了那就他的後代)都得賠償,因為有關聯嘛😛。首先,果農種的果樹不是免費義務對外開放的,那是自家的東西,不經主人允許別人是不能拿的,否則,就是偷。其次,既然是偷,就是主人不知情,小偷出了事責任也不在主人,主人應該為沒有看好自家的東西而受到的損失負責任,而不是為小偷負責。第三,如果小偷錯吃了帶有農藥的果子,能怪罪主人沒履行告知的責任嗎?主人在不知道的情況下顯然沒有這樣的義務。如果硬要追究果農的責任,那麼就把銷售農藥的、運輸農藥的、製造農藥的、發明農藥的(發明者死了那就他的後代)都追究了吧。


中原一縷陽光


當有人提出,因為果農沒有立一個牌子,因為上面沒有寫上“果子已經噴過農藥,請勿採摘”的字樣,所以果農有過失責任的時候。

筆者就算不用照鏡子,也能看到自己滿臉的“不可置信”。

這是什麼道理?果農在自家的果園裡面噴了農藥,還要告訴別人“你們不能來摘,因為我噴了農藥?”

這等同於什麼?這等同於告訴所有人:“當我沒有噴農藥的時候,你們就可以來摘了”是嗎?

難道果農種這麼幾顆果樹,是為了給大家服務不成?那是果農私人的地方,那是其進行勞作和勞動生產的地方,那不是給大家拿來隨便摘果子吃的地方。


我們必須要端正一些原則

這個果農有沒有告知義務?

有,筆者也認為其存在過失責任,因為其噴灑農藥的行為,即使對於沒吃果子,而僅僅路過的人來說,也會形成一種傷害。

所以,其噴灑農藥時應當履行自己的告知責任,比如提醒路人“您已進入到農藥噴灑區域”。

但是,果農需要為盜竊者考量問題嗎?如果果農需要為其考量問題,那麼每一個城市的建築開發商都應該在樓梯上安裝梯子和安全帶,因為如果沒有這些,會造成盜竊者在攀爬外牆的時候掉下來。

這是道理嗎?如果這也算是道理的話,那就意味著我們要對每一件可能帶有主觀惡意的事情去做最基本的保障,而將生活放在努力和奮鬥人,則意味著無時無刻的不在遭受著壞人的威脅。

而這就是一些人所提出需要果農賠償的理由。但是,這絕不是一個能夠被主張的理由。

不過儘管如此,筆者認為果農仍舊需要賠償

因為我們知道,果農撒農藥的行為,與盜竊者偷果子吃造成自身死亡的後果,其中是不存在因果性的。

果農不是為了坑盜竊者而撒農藥的,其自身沒有任何主觀惡性,這件事情很大程度上可以稱之為“意外”。

但是,其確實存在著履行告知的義務,因為他在區域內確實噴灑了具有揮發特徵的農藥。這也是筆者一開始就說,果農應該在區域的入口說掛“農藥區域”警示牌的根本原因。

所以,我麼可以認為果農的撒農藥行為,與盜竊者吃果子中毒身亡的後果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相關性。

在加上果農確實沒有明確表示“農藥區域”的警示義務,其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對自己過失的賠償。

但是,相關性關係之下的責任賠償比例是非常之低的,低到或許只是一個帛金。


反正這事兒對於果農來說也是夠倒黴的了,但是也要其自身有一個安全生產的意識,畢竟農藥對人還是有傷害的。所以,權當是一次錯誤的懲罰吧。


小言詹詹


人不要臉,無理可講,偷人家東西死了,要人家賠,你不偷不就死不了嗎?如果你偷把刀抹脖子,也要刀廠賠,幹嗎把刀搞得那麼鋒利?不然就死不了。


郎洪明


這個和前面小偷偷電動車被電死有很大相似,都是去偷盜別人的東西,最終導致死亡,偷電動車是被電死,偷吃果農的水果,是被毒死,性質有點相似,都是偷盜行為,都是自己錯誤在先,主要責任在自己,因為,如果你不去偷吃,就不會被毒死,偷盜和貪圖佔便宜,丟了發性命,有偷盜,才有中毒,才有死亡。

不過,兩個性質不太一樣,偷盜電動車,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而採摘果農水果吃,雖然也是違法行為,性質的嚴重性不一樣,偷車更嚴重。

有偷吃的因,才有被毒死的果,如果家屬起訴到法院,應該說,法院依然會判決偷吃被毒死之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但與此同時,果農還是要負一定責任,原因在於:

1、偷吃和致人死亡是兩回事,偷吃水果是違法行為,但不至於死,最多是賠償果農經濟損失,但因為吃了果農的水果導致死亡,又是另外一種法律責任了。

2、果農沒有盡到告知責任。如果告知了,還有人去偷吃,則果農沒有責任,果農未做告示牌和提醒警示,導致有人偷吃死亡,果農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很多人可能在這一塊沒法理解和承認,覺得你不來採摘我的水果,就不會導致死亡,你來偷我的,出現死亡,不應該承擔責任,實際上,這回到第一個話題,偷吃承擔的責任和吃死人是兩個概念,有吃有錯,到存不至死。

3、蘋果能吃死人,預計農藥有劇毒,屬於打農藥超標,違反相關規定。如此,不僅可能銷售水果時,會毒倒其他人,也有可能導致其他小孩誤食而中毒,甚至是身亡。如此,則果農就要承擔一定違規使用農藥致使他人身亡的責任。

有時候,可能我們認為是對的,情理上往往會跟法理產生衝突,在情與法的矛盾中,究竟是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也是考驗執法者的執法尺度和引用法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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