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误认别人的狗是自己的 想强行抱走受阻起诉索赔

​郑某的狗丢失后,他在寻找的过程中,将肖某的狗误认是自己的狗,想要强行将狗抱回自己家。

肖某抓住郑某胳膊不让走,郑某因此起诉肖某,称肖某给其造成伤害,索赔各项损失1万元。

昨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法院认定郑某应担责60%,肖某担责40%,判肖某赔偿郑某经济损失146.40元。

误认别人的狗是自己的 强行抱走受阻起诉索赔

2017年7月22日7时30分,在辽宁某小区一居民楼2单元门前,郑某误认肖某带的黑色京巴狗为其丢失的狗,发生口角后,郑某强行将狗抱起,想要带到自家楼上。

肖某见状抓住郑某胳膊不让其走,并报警,派出所出警并对双方询问。同日郑某到医院诊治。

经查,郑某2017年7月22日因与案外人厮打被警方拘留10日,拘留期限为7月22日至8月1日。

之后,郑某将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万元。

男子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 判对方赔偿146.4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郑某误认肖某带的黑色京巴狗为其丢失的宠物狗,在没有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采取不当方式强行抢走,在事件起因上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肖某在制止郑某的过程中,拽住郑某的胳膊造成身体受损,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郑某2017年8月的就诊医疗费单据无法证明与肖某的侵害有关联性,其要求肖某赔偿的主张,无法支持。

法院一审判肖某赔偿郑某经济损失366元的40%即146.40元。

男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2月,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此案认为,郑某与肖某因肖某所带京巴狗发生争执,肖某在争执中拽住郑某胳膊造成身体受损,原审法院对于双方在争执中过错责任分配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

郑某上诉请求肖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财物损失等1万元,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郑某与肖某争执中肖某所致,所以对郑某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肖某并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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