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終審判決——廣州復大醫院維權成功!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海復大醫院損害廣州復大醫院就“復大醫院”的在先商標和在先商號權益,上海復大醫院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原判決,上海復大醫院訴爭商標被予以無效宣告。這起歷時兩年的商標侵權案就此塵埃落定,廣州復大醫院維權成功!

近年來知名醫院被侵權事件時有發生,也使得醫藥健康領域的知識產權保障及維權越發引人關注。有業內人士指出,這次廣州復大醫院的成功維權,有良好的示範效應,為行業維權注入一劑強心針。

一裁:廣州復大勝!

上海復大醫院於2012年9月13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第11490285號“復大醫院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詳見附圖)核定使用在第44類“醫療診所服務;醫院;保健;牙科;醫療護理;醫藥資訊;整形外科;心理專家;治療服務;保健站”商品上,專用期限自201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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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0日,廣州復大醫院針對訴爭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

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廣州復大醫院理由是,廣州復大醫院是直屬於廣東省衛生廳的三級腫瘤醫院、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腫瘤)建設單位以及暨南大學碩士生導師單位。“復大”是廣州復大醫院在先於“醫院、醫療診所服務”上使用至今的,在我國衛生醫療系統享有高知名度的醫院名稱及商標,相關公眾已將“復大醫院”與廣州復大醫院建立了固定的聯繫。訴爭商標侵犯了廣州復大醫院在先的醫院字號和醫院名稱權利,構成對廣州復大醫院在先使用的商標的惡意搶注。且上海復大醫院已因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工作等違法行為多次受到處罰,如若核准訴爭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必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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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復大醫院還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相關證據:1.2007年海珠區衛生局批准設立“復大醫院”的批准文件;2.部分留存的合併前的醫療機構許可證;3.三院合併的廣東省衛生廳批准文件及各分院的醫療機構許可證、營業執照;4.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官網發佈的廣州復大醫院的信息;5.廣州復大醫院所獲榮譽材料;6.廣州復大醫院及其“復大醫院”商標的媒體報道;7.上海復大醫院工商登記信息;8.上海市衛生和計劃委員會網站《上海市門診部以上民營機構公示》發佈的關於上海復大醫院的處罰信息;9.上海復大醫院網站發佈的文章。

上海復大醫院答辯的主要理由:上海復大醫院將其字號“復大”作為商標不具有任何惡意,且廣州復大醫院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使用的“復大”字號已具有一定影響力。廣州復大醫院所提爭議理由均缺乏事實依據,請求維持訴爭商標註冊。

2017年5月1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7]第55298號《關於第11490285號“復大醫院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認定: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廣州復大醫院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一審:廣州復大勝!

上海復大醫院不服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審理此案。廣州復大醫院補充提交了證據: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宣傳冊及《復大醫院》光盤(2010年);3.論文彙編(2001-2009)(節選部分);4.廣東省衛生系統先進楷模系列叢書一一使命(2010年)(節選部分);5.2011年《大醫精誠》光盤;6.《大愛鑄夢徐克成一一新聞報道及有關成果薈萃》;7.上海復大醫療集團網站公司簡介及秒聘網招聘廣告;8.相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7年作出行政裁決,認為:訴爭商標的註冊使用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上海復大醫院的訴訟請求。

終審:廣州復大勝!

上海復大醫院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8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向上訴人上海復大醫院的委託代理人,原審第三人廣州復大醫療有限公司復大腫瘤醫院(簡稱廣州復大醫院)委託代理 人詢問,後審理終結。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先商號權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合法民事權益,故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在先權利”的範疇。

本案中,根據廣州復大醫院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復大醫院”系廣州復大醫院設立時的初始名稱,也是其中文企業名稱“廣州復大腫瘤醫院”的顯著識別部分。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廣州復大醫院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經營活動時,一直將“復大醫院”作為商號及商標對外宣傳、使用在“醫院、診所、醫療服務”領域並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且考慮到醫院、診所等服務中相關公眾使用商標的習慣,一般該類服務中經營者對自身商號與商標的使用具有同一性。同時,上海復大醫院與廣州復大醫院均屬同一行業,故上海復大醫院對廣州復大醫院理應有所知曉,其申請註冊的訴爭商標與廣州復大醫院在先使用的“復大醫院”商標及商號完全相同,難謂巧合,其主觀上難言善意。因此,綜合在案證據,訴爭商標的註冊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醫院”等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進而損害廣州復大醫院就“復大醫院”的在先商標和在先商號權益,故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關於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情形的認定並無不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上海復大醫院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海復大醫院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上海復大醫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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