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職數出現「超配」現象時,是不能過渡爲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的

在行政機關、黨委群團機關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中,超職數配備的領導幹部,是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的。

按照《公務員法》規定,過渡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最起碼的要求是“在編在崗”。如果所任職的單位《三定方案》規定了領導職數,就要嚴格按職數限額配備領導幹部,否則就是“超配”,是違反組織紀律的。超配幹部的個人權利也要受到限制。

例如某單位只規定配備“一正兩副”,結果配了三個副局長,或者自立名目,擅自配備了紀檢組長、工會主席等,這些職數都是多出來的,都是超配。

領導職數出現“超配”現象時,是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的

超配的另一種原因,是由於機構改革,壓縮了機構規格,或者減少了編制,重新核定了領導職數,導致原來配備的領導職數出現了“超配”。

“超配”領導幹部由於“沒有崗位”,不符合“在崗”要求,因此,在公務員和參公單位中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超配”領導職數的解決辦法,是將超配的幹部調整到其他有職數空缺的單位任職。或者調整為“主任科員”“調研員”等虛職職位,不擔任實職,這樣就可以申請身份過渡而不出現職數矛盾。

領導職數出現“超配”現象時,是不能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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