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诉调对接指导意见”制定出台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指导意见》制定出台。

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创新新时代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调解衔接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机构设立

由区县(自治县)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员进驻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机构,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工作机构简称“驻院调解室”。“驻院调解室”一般设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驻院调解室”接受法院委派、委托,通过诉前委派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诉后执行和解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

人员配备

选派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为“驻院调解室”调解员,常驻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上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休政法干警和德高望重、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中选聘。

工作范围

属于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证券保险等专业调解组织调解范围且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纠纷;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且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纠纷;案情敏感复杂但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且“驻院调解室”有能力配合化解的群体性纠纷。“驻院调解室”接受诉前调解事务,能够当场调解的,应当场开展调解;不能当场开展调解的,应在15日内完成调解,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延长至30日。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及时恢复审理。

信息联动

在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调解衔接工作中,市高法院与市司法局将协调联动,实现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易诉”平台与“巴渝和事佬”纠纷调解平台系统对接,保障案件网上流转顺畅,案件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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