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体现六大特点

为认真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切实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逐步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市局结合商事制度改革新要求,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和日常工作实践,对《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暂行细则》进行修订,于5月24日正式出台《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本次修订以符合基层需要和提高操作性为初衷,重点涉及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管理原则。原有《细则》缺少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统筹抓总的表述。修订后增加了 “谁登记、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的原则,直接明确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的管理模式和操作部门,更为简洁明了。

二是细化各级管理机构职责。原有《细则》对各级管理机构的权限表述比较笼统,对具体职责表述也较为粗略。修订后将市工商局企业监管机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工商所和其他内设机构的职能作了重新定义:市工商局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工作制度和管理程序,指导全系统落实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并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企业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操作,受理异议申请;工商所负责对企业经营异常情形的产生和变化进行核查;其他内设机构依职责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三是增加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形的认定规定。原有《细则》未对何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做出解释,致使监管人员无法操作,此外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形的认定也仅有两种方式,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此次修订将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及时改正作为认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主要依据,具体包括:经核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中的一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核查,企业公示即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核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中重点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非主观故意填报错误证据的。

针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认定情形,结合工作实践,新增加了两条,即由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该企业实际不存在的;经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或者是虚假地址的。

四是新增“多条列入”条款。原有《细则》未对企业同时存在多种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情况作出规定,但随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全面推行,此类情形越来越多,也确有记录和公示的必要。对此,明确企业同时存在多种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同时以多种原因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再出现已列入原因之外的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增添新的列入原因,同时细化操作流程。

五是完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核查内容。原有《细则》仅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的核查时间,未对核查内容作出细化,缺乏操作性。本次修订,按照各类移出情形,统一规定了应核查哪些内容:因未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核查补报年度的年报信息以及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状况;因未公示即时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核查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核查其更正后的公示信息;因失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对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规定,因多种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同时核查其所有列入情形的改正情况。

六是增添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内容。原有《细则》忽略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理规定,整个细则不够完整。本次修订,新增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表述,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在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由系统自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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