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奶摻麻醉劑,與犯人喝酒,睡覺不關門,逃崗回家!越獄讓獄警獲刑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近日,遼寧省凌源第三監獄兩逃犯被抓捕歸案後,經審訊核實,確定了罪犯脫逃的相關信息。據報道,罪犯是利用凌源鋼鐵公司噪音作掩護,撬開會見室門窗脫逃的,而且脫逃時盜取了一件監獄事業管理人員穿的警用工作服。目前,監獄長、副監獄長等責任人已被免職,有關機關介入調查。

記者梳理發現,此前數起在押人員脫逃事件發生後,逃脫者都是迅速被抓獲,而“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也讓相關責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懲處。

擅改規定 致人犯殺害民警後越獄 延壽看守所所長被判6年

2015年底,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對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9·2脫逃事件”3名責任民警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張閣群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範德延、張秀利犯翫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閣群系延壽縣看守所所長,被告人範德延系延壽縣看守所主管獄政工作的副所長,被告人張秀利系延壽縣公安局主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長。張閣群擅自將看守所值班巡視和監控“二崗合一”、“雙人雙崗”改為“單人單崗”。範德延在值班備勤時睡覺。2名被告人對已發現值班民警段寶仁曾違規提審在押人員,看守所存在的警服、警械隨意擺放等違規現象疏於監管。張秀利未按規定指揮看守所每月不少於兩次的安全大檢查。致使2014年9月2日,被依法關押在看守所的另案被告人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將段寶仁殺害後,逃出看守所。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閣群身為監管場所的負責人,違反規定,擅自決定無權處理的事項,致使被依法關押的3名人犯殺害1名管教民警後越獄逃跑,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範德延身為監管場所的值班負責人、被告人張秀利身為監管場所的主管副局長,不履行職責義務,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其行為均構成翫忽職守罪。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四人小組”一半不在崗一半睡覺不關門 全都獲刑

今年8月,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萬某等人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的二審刑事裁定書。此案之所以涉及四人,是因為在湖北省蔡甸監獄服刑的雷軍因合同詐騙罪被判十一年,服刑期間患病住院手術。按規定,蔡甸監獄每天安排了四名民警作為一個監管小組輪班值守,所以逃脫事件發生後,“四人小組”的成員都要擔責,一個也跑不了。

裁判書顯示,事發那天為2016年9月23日,當天負責監管的“四人小組”組長為該監獄七監區副教導員何某,組員為該監獄財務規劃裝備科科長萬某,民警黃某和李某。

結果民警李某壓根兒沒去醫院值班,而是自行在家休息,僅委託他人到醫院幫忙點名,敷衍監獄查崗。最終,李某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科長萬某雖然去了,但是在晚上7點半左右擅自離開醫院回家休息。此舉為他換來了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的刑事處罰。

此案的主要責任人當然是“四人小組”的組長何某。裁判書顯示,晚上22時30分許,見就醫的犯人休息後,值守的何某和黃某就在病房內違規睡覺,且未將關閉後只能從外打開的特殊病房門關閉。次日凌晨1時許,在押人員雷軍趁何某、黃某熟睡之機脫逃。六天後,逃犯雷軍被追捕到案。

最終法院判決民警黃某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何某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在押人員妻子送來摻有麻醉劑的豆奶 民警喝了

裁判文書網日前公佈了原審被告人陳曉勇被改判的裁定書,重慶高院的再審結果為被告人犯綁架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脫逃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裁判書顯示,被告人陳曉勇曾在關押期間逃脫:2003年8月1號,陳曉勇先是打電話指使其妻周某從他人處購買麻醉藥品,然後將麻醉藥品用針頭針管注入兩盒豆奶中,此後周某託人將豆奶送進了看守所。

2003年8月3日晚,看守所民警譚某和李某喝了豆奶後昏昏沉沉就睡了,凌晨醒來才發現在押人員陳曉勇跑了。

最終,譚某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李某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免予刑事處罰。陳曉勇的妻子周某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與犯人共飲並酒後睡覺 巴彥縣看守所民警獲刑兩年

記者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2016年,因為和犯人以及犯人的朋友一起喝酒,酒後睡覺,黑龍江巴彥縣看守所民警劉某獲刑兩年。

裁判書顯示,2015年1月9日20時許,巴彥縣看守所民警劉某與同事孫某受單位領導指派,在巴彥縣人民醫院529病房戒護因病在此就醫的犯人周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時,未給周某加戴械具,將其本人的手機交給周某與外界通話,允許周某的朋友到病房探視,並與周某等人一起飲酒至24時許。劉某和孫某酒後睡覺,導致周某於次日凌晨1時許逃離醫院。所幸,周某於當日5時許被他人發現後送回巴彥縣人民醫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劉某在發現周某脫逃後,即向單位領導彙報,並在醫院等候,在接受公安督察詢問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而孫某作為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受委託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審判後兩人均提出上訴,但上述被駁回,維持原判。

未清點人數 犯人鑽垃圾車脫逃 民警有自首情節免於刑罰

2014年1月25日,邢臺監獄發生脫逃事件時,段景川是十五監區帶班領導,郭建順是主班幹警。當日垃圾裝車時,被告人段景川、郭建順均未在現場監督垃圾裝車,裝完車後兩人也沒有清點人數,被告人段景川便在《生活垃圾車輛出車單》上簽字放行,致使服刑犯張某藏於垃圾車中從邢臺監獄脫逃。2014年3月2日張某在山東省棗莊市被抓獲。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段景川、郭建順由於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已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段景川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免予刑事處罰。二、被告人郭建順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免予刑事處罰。對此,檢方抗訴認為,量刑畸輕。

不過二審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段景川、郭建順在案發後主動向監獄領導說明情況,在河北省監獄管理局調查時如實說明了當天的值班情況,在檢察機關調查時如實供述了涉案事實,具有自首情節,綜合本案具體情況,對原審被告人段景川、郭建順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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