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論儒家的「象賢」說:一種對政治權力過渡的不同闡釋|曾亦

▪「推荐」论儒家的“象贤”说:一种对政治权力过渡的不同阐释|曾亦

論儒家的“象賢”說:

一種對政治權力過渡的不同闡釋

——兼論《春秋》“譏世卿”及儒家對封建制的不同理解

曾亦

原載《復旦學報》2018年第4期

西曆2018年10月5日

【提要】

對於中國傳統政治來說,權力的過渡可分為三個層次,即君王層面實行世襲制,政府層面則實行尚賢制,而民間基層社會實行鄉賢制。然而,儒家素來主張“賢賢”或“尚賢”的政治理想,尤其對於政府各級官吏的選用,更是如此。

但是,自“三代”以降,隨著君主制的確立,卻同時要求遵循“親親”的原則。即便對於君王層面的政治權力過渡,儒家雖然認同傳說中堯舜“禪讓”這種理想模式,但落實到現實層面,大都採取“父死子繼”或“兄終弟及”的模式,其實都屬於“親親”原則的體現。

然而,《尚書》中又有“象賢”一說,漢代學者通過對此說的詮釋,認為君王層面固然貫徹“親親”的原則,卻依然符合“賢賢”的政治理想。

按照鄭玄的說法,天子、諸侯的子孫“恆能法其先父德行”,質言之,對於君王而言,其“賢”的內涵不同於對官吏或鄉賢的要求,即不在於治國理政的具體能力,而關鍵在於對“祖宗之法”的堅守和繼承。

可見,君主層面的“象賢”與政府層面對治國理政能力的“尚賢”要求,雖然有著根本不同的內涵,不過卻都符合“重民”的目標。

由此,如果我們站在儒家“象賢”說的角度,不難發現,無論是君王層面的世襲制,還是大夫層面的世卿制,卻在一定意義上又符合“賢賢”的原則,從而將政治忠誠納入了選賢的重要標準。

尤其對於政治人物來說,不僅需要具備治國理政的具體能力,但政治上的忠誠似乎更為重要,兩者都同樣構成了賢才的標準。

【關鍵詞】象賢,祖宗之法,世卿,春秋,張載

中國傳統政治素有“賢賢”或“尚賢”的主張,尤其對於各級政府官吏的選用,更是如此。此外,又有“鄉賢”之說,即以致仕官吏和鄉里耆老為“鄉賢”,與宗族自治相輔,從而實施對基層社會的有效治理。

然而,對於天子、諸侯而言,則大多主張實施世襲制,此為儒家“親親”精神在政治層面的制度表現,《禮記•禮運》所言“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概括了傳統政治下權力交接的這種特點。

不過,《禮運》中又說道:“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對儒家來說,最為理想的政治權力交接,應該遵循“賢賢”的原則,即採取傳說中的堯舜“禪讓”這種理想模式。

然而,自此以後,隨著君主制的建立,莫不遵循“親親”的原則,無論“父死子繼”,還是“兄終弟及”,都是“親親”原則的體現。就此而言,君主制似乎完全背離了“賢賢”的理想政治。

當然,君主制下這種權力交接模式,應該還有著極其現實的理性考慮,即君主作為“天子”而彰顯出來的與上天的神秘關係,而使繼任者獲得某種神聖的合法性,從而消弭了各種政治勢力對最高權力的惡性爭奪。[1]

然而,我們在先秦典籍及漢代儒家的經典詮釋中,發現有所謂“象賢”之說,其目的則在於說明君主制亦符合“賢賢”的原則。

質言之,對於君王而言,其“賢”的內涵不同於對官吏或鄉賢的要求,即不在於治國理政的具體能力,而關鍵在於對“祖宗之法”的堅守和繼承,也就是宋代政治講的“紹述”。

《大學》有云:“孝者,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也。”其實,不僅對於家庭來說,孝子當繼承先人遺志;而且就國家層面而言,嗣君亦須以紹述“祖宗之法”為根本。

換言之,君王的“賢”就是“孝”,即遵循“祖宗之法”,故“不肖”就是不賢。可見,君主層面的“象賢”與政府層面對治國理政能力的“尚賢”要求,有著根本不同的內涵。

  • 一 “象賢”考

“象賢”一詞,最早見於《尚書•微子之命》:

王若曰:“猷!殷王元子,惟稽古,崇德象賢。統承先王,修其禮物,作賓於王家,與國鹹休,永世無窮。嗚呼!乃祖成湯,克齊聖廣淵,皇天眷佑,誕受厥命。撫民以寬,除其邪虐,功加於時,德垂後裔。爾惟踐修厥猷,舊有令聞,恪慎克孝,肅恭神人。予嘉乃德,曰篤不忘。

這段話的意思很清楚,乃周成王初封微子於宋,勉勵微子“象賢”,其目的則是讓微子作為“殷王元子”,能夠“統承先王”,“踐修湯德”。換言之,微子之賢,在於能效法其祖成湯之德而已,此為“象賢”。

其後,《儀禮》、《禮記》等儒家經典中皆有“象賢”的說法:

《儀禮•士冠禮》:“天子之元子,猶士也,天下無生而貴者也。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


(鄭玄注:“象,法也。為子孫能法先祖之賢,故使之繼世也。”


賈公彥疏:“諸侯之子亦繼世,象父祖之賢。雖繼世象賢,亦無生而貴者,行士冠禮。凡諸侯出封,皆由有德。若《周禮·典命》雲:‘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及其出封,皆加一等。’出為五等諸侯,即為始封之君,是其賢也。於後子孫繼立者,皆不毀始祖之廟,是象先祖之賢也。”)

《禮記•郊特牲》:“天子之元子,士也。天下無生而貴者也。”(鄭注:“儲君副主,猶雲士也,明人有賢行著德,乃得貴也。”)“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鄭注:“賢者子孫,恆能法其先父德行。”)

兩段經文分別出於《儀禮》與《禮記》,但文字完全一樣,較諸《尚書》中的文字,則明確以“象賢”來論證諸侯繼世的合法性。經文的註釋皆出於鄭玄,以為“賢者子孫,恆能法其先父德行”。鄭注大堪玩味,其中有這樣幾層意思:

其一,始封之君必是賢者,否則不可能封為諸侯。當然,若上推於天子亦然,即始祖、太祖有功而有土,自然是賢者無疑。

其二,其子孫“恆能法其先父德行”,故亦為賢者,則天子、諸侯之繼世,自當符合“賢賢”的原則。問題在於,歷史上不肖子孫實在太多了,大多數王朝都因為子孫不能“法其先父德行”而覆亡,那麼,為什麼鄭玄說子孫“恆”能象賢呢?

此中道理,鄭玄並沒有說破。考後世有“唯成分論”的極端說法,以為“老子英雄兒好漢,老子反動兒混蛋”,且直至上世紀80年代前期,當時填報個人簡歷,皆有“成分”一欄,或可從中窺見其端倪也。

此外,漢代註疏家又藉“象賢”說來註釋《禮記》中其他說法:

《禮記•王制》:“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鄭注:“選賢置之於位,其國之祿如諸侯,不得位。”)“外諸侯,嗣也。”(鄭注:“有功乃封之,使之世也。《冠禮》記曰:‘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

按照鄭玄的說法,縣內諸侯猶大夫也,自當用“選賢”之法;至於外諸侯,則用“象賢”之法。可見,無論大夫之“選賢”,還是諸侯之“象賢”,都符合“賢賢”的原則,本無矛盾。

至東漢初年編成的《白虎通》,則將“象賢”的道理說得更為透徹:

開賢者之路,謙不自專,故列土封賢,因而象之,象賢重民也。(《白虎通•封諸侯》)


諸父不得封諸侯,二十國厚有功,象賢,以為民也。賢者子孫類多賢。(《白虎通•封諸侯親賢之義》)陳立疏證:“諸侯封國,所以象賢,諸父非賢者子孫,懼其子孫不象賢,無以治民也。”


何以言諸侯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白虎通•諸侯繼世》)


始封諸侯無子死,不得與兄弟何?古者象賢也,弟非賢者子孫。《春秋傳》曰:“善善及子孫。”不言及昆弟,昆弟尊同,無相承養之義,以閔公不繼莊公也,昆弟不相繼。至繼體諸侯無子,得及親屬者,以其俱賢者子孫也。(《白虎通•昆弟相繼》)

《白虎通》認為“賢者子孫類多賢”,顯然就是一種“唯成分論”。並且,《白虎通》進一步認為,諸侯繼世象賢,其中尚有“重民”的合理性。按照這種說法,君主世襲制度亦有“以為民”的考慮,與任官選賢一樣,其中都包括了“賢賢”的精神。

綜言之,君主世襲的制度設計,或出於“息爭”的理性考慮,或屬“親親”精神的自然表現,到了漢代,儒家學者藉助“象賢”之說,將之與政府官吏的選用等同起來,以為都同樣基於“重民”的精神。

誠若是說,則自天子、諸侯之世襲,以至於士大夫的選用,皆符合“賢賢”的政治理想。

  • 二 宋人對“祖宗之法”的執守

前面提到,關於諸侯繼世“象賢”的合理性,鄭玄認為子孫“恆能法其先父德行”,問題在於,子孫何以能如此?

鄭玄並未將其中道理說破。下面我們換一個角度,即從宋人對“祖宗之法”的執守,來進一步考察漢人“象賢”說的道理。

宋初懲於唐末、五代藩鎮割據的流弊,並經過太祖、太宗兩朝的嘗試和摸索,總結出一套為宋人奉為“祖宗之法”的制度。關於宋代“祖宗之法”的精神,有學者將其概括為太宗提出的“事為之防,曲為之制”這八個字。[2]此八字本出於《漢書•禮樂志》:

王者必因前王之禮,順時施宜,有所損益。周監於二代,禮文尤具,事為之制,曲為之防。

所謂“事為之制,曲為之防”,即宋人講的“事為之防,曲為之制”,按照顏師古的解釋,其意為“每事立制,委曲防閒”。按照這裡的說法,蓋言新王受命,必於前朝典章制度有所損益,既繼承前朝制度的優點,又針對前朝制度的流弊而詳加防範,這實在是很自然的道理。

其後,宋太宗在其即位詔書中說道:

先皇帝創業垂二十年,事為之防,曲之為制,紀律已定,物有其常,謹當遵承,不敢逾越。[3]

其實,僅就這段話而論,與《漢書•禮樂志》的意思並無差別,不過是肯定太祖創制,猶“周監於二代”,必有所損益而已。然而,今人似乎對此多有過度解讀,即將之理解為“重在防範‘內患’的‘防弊之政’”。[4]

關於宋代“祖宗之法”的具體內容,並非本文討論的重點。我們在此關心的問題是,太祖、太宗兩朝形成的“祖宗之法”,為何會被後來的帝王和學者一再強調?到底是出於實際的政治考慮,抑或僅僅出於政治上的忠誠?

《論語•為政》中有這樣一段話:

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

按照孔子的說法,新朝建立,必然對舊制有所損益,從而確立此後整個一朝的“家法”或“祖宗之法”,而且,“家法”或“祖宗之法”一旦確立,後世子孫必須執守之,決不能輕易改變的。夏尚忠,殷尚質,周尚文,如此三統循環,一朝自有一朝的制度,中途不會輕易變更,正因如此,孔子才會說“百世可知”。

當然,歷史上也有例外的情況,譬如,西漢、元魏、北宋、清末這幾個時期,都發生了變易“祖宗之法”的事情,但其結果都不大好。

此外,漢初形成的“家法”,從賈誼的批評來看,主要因循秦朝的舊制,所謂“百代皆行秦王政”是也。據《漢書•元帝紀》記載:

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大臣楊惲、蓋寬饒等坐刺譏辭語為罪而誅,(元帝)嘗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實,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嘆曰:“亂我家者,太子也!”由是疏太子而愛淮陽王,曰:“淮陽王明察好法,宜為吾子。”

這段話非常有名,但歷來論者多從“儒法之辨”的角度著眼。其實,無論從宣帝的具體施政,還是從其對元帝的教訓來看,都明顯揭示了所謂“漢家制度”,即在秦政基礎上加以損益而形成的“霸王道雜之”,此正是漢人的“祖宗之法”。

至於元帝,大概受到儒生越來越強大的話語影響,遂主張變易“祖宗之法”,而“純任德教”。當然,漢儒是否真如宣帝所言,只是“純任德教”,尚需進一步討論。[5]

但是,從賈誼以後,隨著儒家地位的不斷上升,“更化”的呼聲亦日漸高漲,究其實質,不過是要求對“漢家制度”或“祖宗之法”的重新調整,從而最終導致了王莽代漢及其激進的改革措施。

至了清末,康有為主張變法,其目標正是變易“祖宗之法”。在康有為看來,清代實行的制度,乃六朝、唐、宋、元、明之弊政,“今之法例,雖雲承列聖之舊,實皆六朝、唐、宋、元、明之弊政也”,“今但變六朝、唐、宋、元、明之弊政,而採周、漢之法意,即深得列聖之治術者也”。[6]

康氏又假康熙、乾隆間變易“八貝勒議政”舊制的成例,以為“祖宗之法”無有不可變者,甚至聲稱祖宗之地既不可守,不若變“祖宗之法”以濟時艱。康氏說道:

將篤守祖宗之法度耶?則大地忽通,數十強國環迫,皆祖宗所未遇,必不能執舊方以醫變症也。將近採漢、唐、宋、明之法度耶?則接鄰諸國文學極盛,迥非匈奴、突厥、契丹獷野之風,又漢、唐、宋、明所未有也。將上法唐、虞、三代之治,道德純備矣,而時勢少異,或慮有一二迂闊而遠於事情者。[7]

戊戌變法雖然失敗,不過到了1901年,清廷頒佈新政上諭,即聲稱“祖宗之法”可變,謂“伊古以來,代有興革,當我朝列祖列宗因時立制,屢有異同。入關以後已殊瀋陽之時,嘉慶、道光以來,漸變雍正、乾隆之舊。大抵法積則敝,法敝則更,惟歸於強國利民而已”。[8]

此諭示固與康氏所論不殊,然猶謂“康逆之講新法,乃亂法也,非變法也”。然而,變易“祖宗之法”的結果,並未能挽救滿清的覆亡。

因此,當我們再回頭來看宋人對待“祖宗之法”的態度時,就頗有意思了。有宋一代的“祖宗之法”形成於太祖、太宗時期,其後真宗、仁宗兩朝甘於守成,故此時恪守“祖宗之法”的種種舉措和言論,自屬情理之事。

然法久必壞,故至仁宗後期,始有“慶曆新政”,神宗時又有“熙寧新政”,其目標都是為了變易“祖宗之法”。其初,范仲淹上書有“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之說,雖欲倡新政,然似猶未廢“祖宗之法”。

迄至神宗一朝,君臣上下已莫不以“復三代”為旗幟,其用意則在高舉“先王之意”,以變更“祖宗之法”為目標。早在仁宗嘉祐間,王安石曾上書仁宗皇帝,其中說道:

今朝廷法嚴令具,無所不有,而臣以謂無法度者,何哉?方今之法度,多不合乎先王之政故也。……然臣以謂今之失患在不法先王之政者,以謂當法其意而已。……法其意,則吾所改易更革,不至乎傾駭天下之耳目,囂天下之口,而固已合乎先王之政矣。[9]

此書將高舉“先王之意”的用心,表露無遺,即不欲因變法而“傾駭天下之耳目,囂天下之口”,由此可見,“祖宗之法”通常是不能變更的。

正因如此,王安石在政治上的反對者,則以“祖宗之法不可變”為基本主張。譬如,當時的重臣韓琦即持此種態度,據記載:

公雖在外,然其心常系社稷。至身老而益篤,雖病不忘國家。或有時聞更祖宗一法度,壞朝廷一紀綱,則泣血終日不食。[10]

韓琦的這種態度,表明了宋人對“祖宗之法”的執守,亦從側面反映了新黨高舉“三代”旗幟的政治策略。其後至靖康間,隨著國勢日非,君臣上下自然就把禍源歸因於變易“祖宗之法”的“熙豐新政”了。譬如,欽宗就如此認為,“祖宗之法,子孫當守之如金石。蔡京首倡紹述,變亂舊章,至於今日”。[11]

隨著宋室南渡,歷朝君臣更是執守“祖宗之法”而不移,其間,君若孝宗,則謂“祖宗法度,乃是家法。熙豐之後不合改變耳”[12];臣若留正,則以為“自古國家之久長者,未有不由子孫遵守祖宗之訓也”[13]。

孝宗甚至聲稱,“本朝文物家法遠過漢唐,獨用兵差為不及”。[14]正因如此,朱熹對此說道:“祖宗於古制雖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卻極謹。”[15]

理宗時,理學名臣真德秀、魏了翁等相繼柄用,亦以執守“祖宗之法”為治國根本。如真德秀嘗上書曰:

惟我祖宗繼天立極,其於事親教子之法、正家睦族之道、尊主御臣之方,大抵根本仁義。故先朝名臣或以為家法最善,或以為大綱甚正,或以為三代而下皆未之有。猗歟休哉!聖子神孫所當兢兢保持而勿墜也。[16]

此時宋室內外交困,去亡國已不遠,然君臣上下猶兢兢以執守“祖宗之法”是務。觀乎歷代王朝覆亡之前夜,多有變革舊制以舉,然皆無助於救亡圖存,反以自速其死而已。後人或以宋人不達時務,然未可盡以此非議理學之士也。

綜上可知,“祖宗之法”的建立,本出於開國君王對前朝舊制的損益,有著具體的現實政治的考量。但到了後世,則常常基於政治上的忠誠而已。

熙寧間,王安石實行新政,猶有針對現實弊端的具體考量。然自元祐司馬光恢復祖宗舊制,而元豐、崇觀時之紹述神宗,則純粹出於黨見,不過政治上的站隊而已。

譬如,哲宗親政,楊畏上疏說道:“神宗更法立制以垂萬世,乞賜講求,以成繼述之道”。[17]按照《大學》對“孝”的理解,“紹述”就是孝的表現,可見,宋人的“紹述”之說,正是漢儒以孝子“恆能法其先父德行”的另一種表達。

三 關於《春秋》“譏世卿”的再思考

誠如前言,自孔子以後,儒家對於政府官吏層面的選用,多持“賢賢”或“尚賢”的主張,至於“親親”精神的體現,僅限定於極小的範圍,譬如世祿、蔭官之類。正因如此,後世儒家常常將“賢賢”的原則,追溯到孔子“譏世卿”的主張。

其實,“譏世卿”乃孔子《春秋》之改制,並不符合西周封建宗法制的精神,換言之,按照嚴格的封建宗法原則,自當採取“世卿”制,至於孔子“譏世卿”的批評,不過代表了儒家在封建宗法制崩潰前提下而審時度勢提出的新主張。

正因如此,甚至有漢儒借用“象賢”說來論證“世卿”的合理性,尤其到了宋代,頗有儒家主張恢復三代的“世卿”制。大概在儒家看來,體現“親親”精神的“世卿”制,未必就一定有悖於“選賢與能”的任官原則。

孔子“譏世卿”的主張,主要見於《春秋公羊傳》。隱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公羊傳》雲:

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稱尹氏何?貶。曷為貶?譏世卿。世卿,非禮也。

按照《春秋》書法,天子之大夫,或稱字,或稱爵,或稱名,未有貶去名而稱氏者,而此處所以書“尹氏”者,蓋譏其“世世尹氏”也。對於“世卿”的政治禍害,此處何休注言之甚明:

禮,公卿大夫、士皆選賢而用之。卿大夫任重職大,不當世,為其秉政久,恩德廣大。小人居之,必奪君之威權,故尹氏世,立王子朝;齊崔氏世,弒其君光,君子疾其末則正其本。

何休一方面認為,任官選賢乃古禮;另一方面,又認為世卿之為禍,實孔子據春秋時所見史事而言之,即末世之失也,未必就是西周封建時代的實情。然孔子疾其末,而不得不深正其本,甚至斥其為非禮也。

又,宣十年,齊崔氏出奔衛。《公羊傳》雲:

崔氏者何?齊大夫也。其稱崔氏何?貶。曷為貶?譏世卿。世卿,非禮也。

何注云:“因齊大國禍著,故就可以為法戒,明王者尊莫大於周室,強莫大於齊國,世卿猶能危之。”此言“崔氏”,與隱三年書“尹氏”之意同,蓋言崔杼終致弒君之禍,實以世卿所致,此亦疾末正本之義。

又,桓五年,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公羊傳》雲:

仍叔之子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稱仍叔之子何?譏。何譏爾?譏父老,子代從政也。

案,父老,而子代從政,亦為大夫,正是世卿制度的體現,故《公羊傳》譏之。

可見,《春秋》所以“譏世卿”,誠如漢末《五經異義》所言,“《公羊》、《穀梁》說,卿大夫世位,則權並一姓”。

今考《穀梁傳》,雖無“譏世卿”的明文,然範甯注於釋“尹氏”、“崔氏”處,皆採《公羊》說。又,《白虎通•封公侯》雲:“大夫不世位何?股肱之臣任事者也。為其專權擅勢,傾覆國家。”

可以說,儒家所以“譏世卿”,最主要的理由,就是基於政權下移而導致的大夫專國政、陪臣執國命等弊端的認識,這與《論語》中孔子屢屢對魯三家的批評是一致的。

不過,《白虎通》中尚有一說:“妨塞賢路,故不世位”。顯然,此說將“世卿”制與“賢賢”原則對立起來,不過,當時未必屬主流意見,卻代表了隋、唐以後選官制度的根本變化,即以賢才出於寒門,而不尚門第也。

正因如此,六朝以前,政府層面的人才多出於士族大家,這種做法體現了封建時代世卿制的精神。所以,鄭玄甚至用“象賢”說來解釋“世卿”制的合理性。《禮記•雜記上》中有這樣一條:“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對此,鄭玄發揮道:

仕至大夫,賢著而德成,適子得服其服,亦尊其適象賢。

大夫未卒,適子雖尚未代父從政,其爵亦不過士,但可以服大夫之服。這種禮制上的規定,顯然體現了先秦時普遍實行的世卿制精神。而且,漢代依然認同這種做法,即以父賢為大夫,則子亦“象賢”得繼為大夫。

其實,從嚴格宗法制的角度來看,必然要實行“世卿”制,否則,宗族的存在是不可能的。按照《禮記•大傳》及《喪服小記》關於宗法制的規定,唯大夫得立大宗,蓋因公子或有功大夫始受封而有采邑,其後近親、族人、部曲亦世世生活於茲,遂奉此大夫之世世嫡長子為首領,是為大宗。

若無世卿之制,不免一世而絕,或數世而絕,則居於此采邑的近親、族人、部曲,必定失去依靠,故其宗族不可大,亦不可久。因此,唯有實行“世卿”制,使爵為卿大夫的宗子世世領有此封邑,而其近親、族人與部曲得以世世居於此封邑。

不獨宗子必繼其父為卿大夫,而且,宗族內部又輔以“為人後”之法,故必推戴其親近兄弟為宗子,代表整個宗族襲封此爵位。

由此可見,後世儒家稱《春秋》“譏世卿”,並不足以反映西周封建制的真實情形,不過是孔子託古以寓改制之意而已。

不僅如此,我們考諸春秋時的史事,發現世卿多賢,遠非庶人可比。一方面,按照禮法,嫡長子具有繼任為宗子的優先權;另一方面,據史傳記載,晉國趙、智兩家家主的選任來看,未必完全實行嫡長繼承,而是選賢。

蓋唯家主之賢,才能保證整個宗族的延續和盛強。且就早期封建制而言,受封大夫多為國君之親近子弟,故其政治上的忠誠,實出於自然之情,且少染後世專權怙勢之流弊。凡此,可見世卿制亦有“象賢”的道理,而不獨限於天子、諸侯之繼世“象賢”也。

四 張載關於“世臣”的主張

北宋以後,隨著道學運動的興起,儒家及朝廷開始了重建宗族的嘗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莫過於張載關於宗族的實踐和理論思考。

按照歷代禮家關於宗族的論述,大多主張宗法唯施於大夫之家,是西周實施封建舉措的結果。

簡言之,隨著天子、諸侯將土地分封給大夫,而大夫襲爵並世世領有其封地,而其子孫、族人及部曲亦世世生長於茲,而奉始封君之世世嫡長子為大宗,於是形成了西周宗法制度。

然自戰國以降,隨著封建制的崩壞,除少數宗親及功勳貴族得世有其封地外,大多數朝廷官吏不過食祿而已,既無治民之責,又無收族之累,於是世卿制遂無必要,反徒分君主之權耳。其間,唯有世家大族得憑藉私財而廣置田地,然不過形成小宗而已。

自唐末以降,北方戰亂頻仍,士庶頗舉族南遷,常於依山傍水之處,購置田產,又與當地土著通婚,逐漸形成聚族而居的新宗族。此種新宗族具有先秦古宗族的一些根本特徵:其一,同始遷祖的族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所謂自然村落。其二,具有祠堂、義田等公有設施,並由一族之長統一管理,實施部分收族功能。

道學家們大多主張“復三代”,而對於張載來說,此種主張體現在其對宗族的構想和實踐上。不同於當時的範氏義莊,張載構想的宗族可能更接近先秦古宗族,尤其是其中有關“世臣”的理論,更是如此。問題在於,當時已無可能實行封建制,那麼,張載又是如何思考此種可能性呢?

首先,張載的宗族構想基於其對井田制的理解。張載認為,所謂“三代”理想,包括三個方面的制度安排,即井田、封建和肉刑。他說:“井田而不封建,猶能養而不能教;封建而不井田,猶能教而不能養;封建、井田而不肉刑,猶能教養而不能使。然此未可遽行之。”[18]

不過,井田制很可能只是儒家的理想設計,尤其未必與宗族有實質關係,反而更接近國家所有制下對土地的平均分配。那麼,井田的好處是什麼呢?張載認為,“治天下不由井地,終無由得平。周道止是均平”。[19]大概在儒家看來,只有井田制才能真正解決中國土地的均平問題。

張載又認為,推行井田制並不困難,只須“朝廷出一令,可以不笞一人而定”。[20]自孟子以來,井田制就被儒家視為最理想的土地制度,然而,此種制度從來沒有得到真正的實施,正因如此,朝廷通常採取抑制土地兼併的權宜辦法,即漢人所說的“限民名田”。

只有在極少數時期,當國家掌握大量無主土地時,才有可能實現對土地的平均分配。那麼,為什麼張載認為井田制很容易推行呢?我們先看看他設想的辦法:

蓋人無敢據土者,又須使民悅從,其多有田者,使不失其為富。借如大臣有據土千頃者,不過封與五十里之國,則已過其所有;其他隨土多少與一官,使有租稅人不失故物。治天下之術,必自此始。


今以天下之土棋畫分佈,人受一方,養民之本也。後世不制其產,止使其力,又反以天子之貴專利,公自公,民自民,不相為計。“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


其術自城起,首立四隅;一方正矣,又增一表,又治一方,如是,百里之地不日可定,何必毀民廬舍墳墓,但見表足矣。方既正,表自無用,待軍賦與治溝洫者之田各有處所不可易,旁加損井地是也。百里之國,為方十里者百,十里為成,成出革車一乘,是百乘也。


然開方計之,百里之國,南北東西各三萬步,一夫之田為方步者萬。今聚南北一步之博而會東西三萬步之長,則為方步者三萬也,是三夫之田也;三三如九,則百里之地得九萬夫也。[21]

若土地皆為國家所有,那麼,朝廷就方便將土地分成棋盤式的小塊,平均分配給農民。問題在於,宋代的土地大多掌握在大小不等的地主手裡,後世井田制之難行,根本原因正在於此。

按照張載此處提供的辦法,就是將擁有土地的地主封為大小不等的諸侯,或五十里,或百里,並以百畝大小為單位平均分配給其中的農民。如此,諸侯“不失故物”,“不失其為富”,且爵為諸侯,既富且尊;而農民亦得有其地,且按“什一之法”納稅,較原來作為佃戶所上繳的田租,自然要少一些。

按照這種辦法,農民自然是樂從的,至於地主,“所得雖差少,然使之為田官以掌其民”,雖然犧牲了部分經濟利益,但卻獲得了政治上的地位和保障,也應該是願意的。

其次,在張載看來,上述辦法還只是權宜之計,最終還是要實現真正的封建制。張載說道:

其始雖分公田與之,及一二十年,猶須別立法。始則因命為田官,自後則是擇賢。欲求古法,亦先須熟觀文字,使上下之意通貫,大其胸懷以觀之。井田卒歸於封建乃定。封建必有大功德者然後可以封建,當未封建前,天下井邑當如何為治?必立田大夫治之。今既未可議封建,只使守令終身,亦可為也。[22]

可見,通過井田以實現土地的均平,只是封建制的部分目標,最終還是恢復世襲性質的“田官”或君主,使君上得以久治其民而已。作為過渡,則以“守令終身”,實行類似世卿的終身制。

真正的封建制精神,還在於實行“分治”。對此,張載說道:

所以必要封建者,天下之事,分得簡則治之精,不簡則不精,故聖人必以天下分之於人,則事無不治者。聖人立法,必計後世子孫,使周公當軸,雖攬天下之政,治之必精,後世安得如此!且為天下者,奚為紛紛必親天下之事?


今便封建,不肖者復逐之,有何害?豈有以天下之勢不能正一百里之國,使諸侯得以交結以亂天下?自非朝廷大不能治,安得如何?而後世乃謂秦不封建為得策,此不知聖人之意也。[23]

顯然,此處張載對秦以後的郡縣制都提出了批評。其實,郡縣制的缺點,至北宋時已暴露無遺。宋初鑑於唐末、五代藩鎮之禍,乃盡收地方之權於中央,強幹弱枝,遂造成有宋一代的貧弱局面。

正因如此,宋代倡議實行封建者不乏其人,譬如,蘇軾就建議放棄陝西,使之自治,以抗西夏。我們不免奇怪,北宋舉全國之力,尚不能克復西夏,而蘇軾反欲以區區秦地以當之,這是什麼道理呢?

這是因為大國的治理不若小國為易,亦不如小國能充分發揮其潛力,也就是張載講的“分得簡則治之精”。郡縣制不如封建制,根本緣由就在於此。

張載為了證明井田制的合理性,曾試圖在鄉里推行這個辦法。據其弟子呂大臨所言:

先生慨然有意三代之治,望道而欲見。……乃言曰:“縱不能行之天下,猶可一鄉。”方與學者議古之法,共買田一方,畫為數井,上不失公家之賦役,退以其私正經界,分宅裡,立斂法,廣儲蓄,興學校,成禮俗,救災恤患,敦本抑末,足以推先王之遺法,明當今之可行。此皆有志未就。[24]

看來,張載恢復封建古法的嘗試,似乎並未得到真正實踐的機會。

第三,張載主張恢復先秦古宗族,不僅有均貧富、盡地力的考慮,而且還包括另外兩方面的用心:

其一,厚風俗。張載認為,“管攝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譜系世族與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則人不知統系來處。……無百年之家,骨肉無統,雖至親,恩亦薄”。[25]蓋人情易澆薄,宗族卻能夠使親屬保持經常性的聯繫,從而達到厚風俗的功能。

其二,保國家。張載說道:“宗子之法不立,則朝廷無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於貧賤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傳。宗法若立,則人人各知來處,朝廷大有所益。

或曰:‘朝廷何所益?’公卿各保其家,忠義豈有不立?忠義既立,朝廷之本豈有不固?今驟得富貴者,止能為三、四十年之計。造宅一區及其所有,既死則眾子分裂,未幾蕩盡,則家遂不存。如此,則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國家?” [26]

一般來說,出於世族大家的人常有顧念家族之心,其行事亦多小心謹慎,而不至於貪圖眼前之利去鋌而走險。《論語·學而》中有這樣一段話:“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

張載對宗族之政治功能的認識正與此同。相反,那些任俠使氣之士、嘯聚山林之賊,因為沒有家庭之牽累,故容易做出那些犯上作亂之事,又焉能有保家衛國之念!

那麼,如何建立宗族呢?張載認為,關鍵在於建立“宗子之法”。不過,張載對宗子的理解頗不同於禮家,大概受了漢代梅福“諸侯奪宗,聖庶奪適” [27]之說的影響。

蓋宗子固出於嫡長子,但若旁支昌大,則有繼立宗子的道理,對此,張載舉伯邑考為例,以為“伯邑考又不聞有罪,只為武王之聖,顧伯邑考不足以承太王之緒,故須立武王。所以然者,與其使祖先享卿大夫之祭,不若享人君之禮”。[28]

誠若是說,應該推舉地位高的人擔任宗子,如此能摶聚的族人自然就多,便更能實現宗族“收族”的功能。而且,宗族乃全體族人生活於其中的血緣共同體,通常是不可能滅族的,因此,作為宗族代表的宗子就成為朝廷的“世臣”。

所謂“世臣”,即世世為朝廷之大臣,而其所以能為“世臣”,實因其為宗族的代表,故宗族永存,即有所謂“世臣”。顯然,張載此種對宗族的理解,完全與先秦古宗族相近,而迥異於宋明以後僅僅由士庶聚族而居形成的新宗族,蓋後者不必有宗子,亦不必有“世臣”也。

自西周以來,宗法制成為古代中國社會的基本結構。雖然隨著後世的平民化及世家大族的衰落,宗法制不斷受到破壞,然而,其中蘊涵的基本觀念畢竟深入到普通百姓的日用常行之中。正因如此,張載將中國人的道德觀念與宗法制聯繫起來,他說道:

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尊高年,所以長其長;慈孤弱,所以幼吾幼。聖其合德,賢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殘疾、惸獨鰥寡,皆吾兄弟之顛連而無告者也。[29]

在儒家看來,中國人修德的方式是通過擴充人心固有的善來實現的。這種固有的善,首先體現在家庭中的父子、兄弟關係中,然後將此善性擴充到社會與政治生活方面,從而上升為普遍的道德。

這種擴充的可能性,根本在於古代社會的宗法制結構,因為此種結構不僅使孟子所說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成為可能,而且,正如張載此處所說,個體還能視君王為“吾父母宗子”,大臣為“宗子之家相”,換言之,通過宗法制,家國之同構才成為可能。可以說,在張載看來,宗法制是最能養成、擴充人那種固有的、近乎本能的善性的社會組織形式。

然而,宗法制的基礎在於對親戚的封建,即所謂世卿或世臣制度,也就是張載所說的“立宗子之法”。

自孔子以來,儒家對世卿制的批評,除了指責其違背“賢賢”的原則外,更為重要者,就是認為世卿分國君之權,乃至有不忠的隱患。

漢初,賈誼提出“眾建諸侯而少其力”的削藩主張,就是基於這種認識,即認為諸侯勢強必反。同理,世卿亦因為世世專權,而擁有了特殊的政治地位和資源,必然會導致政治上的不忠。

然而,無論是經學家所闡發的“象賢”說,還是張載的“世臣”主張,卻似乎無此顧慮,反而認為世卿製作為“親親”原則在制度上的表現,無論世卿與君王的血緣關係,還是對自身宗族利益的理性考慮,似乎較通過科舉出身的異姓之臣,有著更多的政治忠誠。

  • 五 結論


在中國傳統的政治結構中,權力的過渡可區分為三個層次,即君王層面實行世襲制,而政府層面實行尚賢制,民間基層社會則實行鄉賢制。

當然,這種區分必非絕對,譬如,君王層面雖然通常採取傳子制,但並不簡單就是立嫡或立長,因為某些時候又會輔以立賢的辦法,就像清代的“秘密建儲”,就是典型的立賢;至於政府各級官吏的選用和升遷,基本上是講“賢賢”的,但是,蔭補和捐納又是頗為常見的補充辦法。

而且,如果我們站在儒家“象賢”說的角度,不難發現,無論是君王層面的世襲制,還是大夫層面的世卿制,卻在一定意義上又符合“賢賢”的原則,尤其對於政治人物來說,不僅需要具備治國理政的具體能力,但政治上的忠誠似乎更為重要,兩者都同樣構成了賢才的標準。

文革結束後,黨內曾有人說道:“還是我們的子孫可靠,不會掘自己的祖墳。”此種說法頗能讓我們從側面窺透儒家講“象賢”的秘奧。蓋開國元勳的子孫通常不會否定其父祖,反而會繼承其事業,堅定地遵循先輩們走過的道路。

因此,當鄭玄提出“賢者子孫恆能法其先父德行”,此種對“象賢”的解釋,其實道出了政治忠誠構成了“賢賢”原則的重要內容,天子、諸侯固然要“象賢”,而對於沒有血緣關係的各級政府官吏,“象賢”依然是非常重要的政治品格。

註釋:

[1]王國維《殷周制度論》則立足於“息爭”的角度,視“傳子制”的建立為周公最偉大的理想創制。(《觀堂集林》卷10,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第291頁)

[2]參見鄧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北京:三聯書店,2006,第9-10頁。

[3]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7,開寶九年。

[4]參見鄧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第265-280頁。

[5]譬如,漢人於六經中最尊《公羊》,而《公羊》不獨為“禮義之大宗”,又為“萬世之刑書”,顯然具有“霸王道雜之”的特點,故漢儒不可純以“德教”視之。

[6]康有為:《上清帝第一書》,《康有為全集》第一冊,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7,第183頁。

[7]康有為:《上清帝第七書》,《康有為全集》第四冊,第29頁。

[8]《光緒朝東華錄》,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丁未條。

[9]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萬言書》,《臨川集》卷39。

[10]《三朝名臣言行錄》卷1,“丞相魏國韓忠獻王琦”條。

[11]《靖康要錄》卷7,靖康元年六月二日條。

[12]《中興兩朝聖政》卷50,乾道七年二月丙辰條。

[13]《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200,紹興三十二年十月庚午條。

[14]《中興兩朝聖政》卷54,淳熙三年十月己卯條。

[15]《朱子語類》卷128,《本朝二•法制》。

[16]真德秀:《召除禮侍上殿奏札一》,《西山集》卷4。

[17]《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101,《逐元祐黨人上》。

[18]張載:《性理拾遺》,《張載集》,北京:中華書局,1978,第375頁。

[19]張載:《經學理窟·周禮》,《張載集》,第248頁。

[20]張載:《經學理窟·周禮》,《張載集》,第249頁。

[21]張載:《經學理窟·周禮》,《張載集》,第249頁。

[22]張載:《經學理窟·周禮》,《張載集》,第251頁。

[23]張載:《經學理窟·周禮》,《張載集》,第251頁。

[24]呂大臨:《橫渠先生行狀》,《張載集》,第384頁。

[25]張載:《經學理窟·宗法》,《張載集》,第258、259頁。

[26]張載:《經學理窟·宗法》,《張載集》,第259頁。

[27]《漢書·梅福傳》。

[28]張載:《經學理窟·宗法》,《張載集》,第260頁。

[29]張載:《正蒙·乾稱篇》,《張載集》,第62頁。

作者簡介:曾亦,男,西曆1969年生,湖南新化人。曾任職於復旦大學社會學系,現任同濟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系教授,經學研究所所長。兼任復旦大學儒學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員、上海儒學研究會副會長。著有:《本體與工夫—湖湘學派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共和與君主—康有為晚期政治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春秋公羊學史》(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主編《何謂普世?誰之價值?》(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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