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掌握的工程招投标重点!关键环节分析?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招投标的有序进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下面针对招投标的相关要点进行了分析,希望为您提供借鉴。

必须掌握的工程招投标重点!关键环节分析?

招投标项目规定

0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此外,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0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条件

满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常见招投标违规行为

01虚假投标

1、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6、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02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好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0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在其他单位投标;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来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中标无效的情况

01依法必须招标未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未进行招标的,中标无效。

02招标泄露标的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03围标、串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04借用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05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06招标、投标方私下接触

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07违法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

招标人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

招投标人的“不得”行为

01招标人的“不得”行为

1、第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3、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4、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6、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7、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8、第二十七条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9、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0、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1、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12、第四十九条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13、第五十条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4、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02

投标人的“不得”行为

1、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4、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5、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第五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8、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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