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歲父親與養女斷絕關係 起訴索要24萬撫養費並追回過戶房產

3行21字斷絕35年的父女之情。77歲的曾明(化名)沒有半點後悔:“這樣的女兒還有什麼好要的,不要了!”

據曾明稱,1983年冬,他和愛人收養了年僅4個月的女兒曾英(化名),多年來,他都與女兒生活在一起,供女兒上學,看著女兒結婚成家。曾明說,在愛人過世後,還將房產直接過戶給了女兒,女兒結婚後,又拿出了大部分資金幫助女兒購買了另一套房產。

然而,父女倆的關係卻在今年出現了惡化。一份字據顯示兩人簽下協議斷絕父女關係,曾明甚至向成華區法院提起訴訟,欲追回已過戶給女兒的房產,同時索要在收養期間的生活教育開支共計24萬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77岁父亲与养女断绝关系 起诉索要24万抚养费并追回过户房产

訴訟

7旬父親狀告養女

“我的東西全部要還給我”

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77歲的曾明在律師陪同下,來到了成華區人民法院。此行,他要狀告的是他的女兒曾英。曾明稱,女兒曾英是他和愛人(已過世)於1983年冬收養的。“當時她只有4個月大,是我愛人從一對夫婦那裡收養的,但那對夫婦其實也不是她的親生父母,親生父母好像是郫縣(現為郫都區)的。”

曾明準備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訴狀稱,其與曾英在生活期間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並於2018年5月25日,雙方簽訂字據,斷絕父女關係。記者看到,該份字據僅僅3行21字,稱雙方經過協商,斷絕父女關係。而根據起訴狀所述,父女關係的決裂源於一套房產。

此前,曾明和愛人在成華區東風路居民點擁有一套住房,在愛人過世後,曾明放棄了應有的繼承權,並將自己名下50%的產權也贈與了女兒。不過,房產證一直保管在曾明處,且約定贈與人享有房屋的永久居住權。起訴書中寫道,由於該房屋位於5層,樓層較高,因曾明逐漸衰老,每天上下五樓,力有不支,提出賣掉該房買個低層的住房,但遭到了拒絕,之後他又提出由女兒曾英出個二、三十萬元,容其買個底層小屋,也未獲準。

雙方矛盾逐漸增加。起訴書稱,後來女兒未經說明,拿走了由曾明保管的產權證,矛盾徹底激化。“這樣的女兒還有什麼好要的,不要了!”曾明很堅決,父女倆簽下協議斷絕父女關係。

之後,曾明向成華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回贈與女兒的房產,並要求女兒支付其在收養期間的生活教育開支共計24萬元,“我的東西全部要還給我”。記者瞭解到,成華區法院已於7月9日受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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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

父親稱生活瑣事導致隔閡

女兒暫未回應及證實

日前,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見到了曾明,他向記者講述了他與女兒曾英的一些點滴。曾明介紹,當年與愛人收養了女兒曾英後,在一位公安局朋友的幫助下才為曾英上了戶口。當年他在“郫縣一中”上課,期間為了照顧曾英,夫妻倆就輪著班來照顧。曾明介紹,之後有機會調到成都市區上班,進入到了四川省商業專科學校(後合併到成都理工大學),為了讓孩子受到好的教育,隨後經過努力將愛人和女兒也帶到了市區。曾明說,曾英從小到大非常聽話,考試成績也都不錯。

曾明說,除了將東風路房產贈送給女兒外,還用自己的教職工名額在成都理工大學附近購買了一套住房,“70%的房款都是我給的,但房產證上,99%的產權都是給她了的。”之後,女兒女婿搬到該住房居住,自己也一同居住,期間也會回東風路的住房。

按照曾明的說法,他與女兒的關係在搬家後發生了變化,在其一次生病住院後,女兒女婿的不上心,加上生活中一些繁瑣事物,漸漸與女兒女婿間開始有了隔閡。而“女兒悄悄拿走其保管的房產證”一事,則讓曾明覺得“沒有指望了”。他表示,在矛盾升級斷絕關係後,女兒還讓他搬出門去。

對於曾明的說法,記者試圖與曾英取得聯繫。但據瞭解,曾英近日在外出差,記者多次撥打其電話,均無人接聽或被掛斷,發去短信也未有回覆。

目前,父親曾明的說法,暫未得到曾英的回應以及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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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背後

幾個法律問題

1、養父母與子女間是否可以解除關係?

全國律師協會民委委員、副主任律師張承鳳表示,如果父母與子女之間有血緣關係,那麼是不能解除關係的,而如果是非親生屬於收養關係,雙方關係又確實惡化的情況下,在子女成人後可解除收養。

北京理工大學民法副教授孟強表示,對於本案情況,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對於年滿18週歲的被收養人,如果長大後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已經到了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再維持收養關係對雙方均不利,且被收養人已經長大成人,具備自我生存生活的能力時,養父母和養子女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主張解除收養關係的一方,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解除關係後,養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補償在收養期間的經費開支,“贈與”是否可以追回?

張承鳳表示,在解除收養關係時,被收養方就面臨著需承擔父母贍養的問題——老人需要養老,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但如果要解除父女或父子關係,就意味著子女方後面可能沒有贍養義務了。這種情況,就需要在解除的時候,就商討好具體所付費用問題,老人有權利要求其承擔在撫養其長大過程中的開支。

另外,對於“贈與”的追回問題,根據《合同法》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張承鳳表示,如果不符合《合同法》法定撤銷權的情況,法官在具體解決事情時,也會把撫養子女返還費用與贈與費用結合起來共同考量。

孟強表示,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已經具備了工作和生活的能力,甚至能反哺遇到困難的養父母,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在解除收養關係後,成年養子女依法應當給付養父母一定的生活費。至於在收養期間贈送的房產是否可以追回,孟強表示需適用《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根據該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房產一旦過戶給了養子女,除非事先有約定,或者因養子女的違法行為而導致養父母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否則無法撤銷贈與、追回房產。

3、解除關係後,是否意味著完全“一刀兩斷”?

張承鳳認為,收養關係不解除,可能對於老人方更難受,彼此之間並不愉快,強行在一起也會發生衝突。對於解除關係後,老人獨居,無其他子女及親人贍養,發生困難時無外乎兩個問題,一個是經濟上的幫助,一個是人情上的關心。而雙方關係已然不好,即這種人情上的關心是負面的,所以在解除關係後,把金錢問題理清楚,給老人實際補助,再付點錢請保姆和護工,讓老人養老問題能得到解決。

孟強則認為,既然《收養法》第30條要求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在收養關係解除後,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那麼類推適用該條,則當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去世後無人支付喪葬費用的,解除收養關係的成年養子女應當負有支付喪葬費用的義務。這也是基於人們的普遍情感和道德要求。

4、與養子女解除關係後,今後養老如何進行?

孟強表示,老人在解除收養關係後沒有其他子女的,就屬於獨居老人、空巢老人,確實需要社會的進一步關愛,一是應當在老人失去或者部分失去民事行為能力時,給老人確定合格的監護人幫老人處理日常事務,照料老人,沒有合適的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二是應當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相關服務,使老人能夠享受到養老金,在病痛時能夠受到良好的醫療照顧。三是民政部門和社會各界均應當以各種形式展開對老人的照料和慰問,豐富老人的精神生活,使老人能夠安度幸福晚年,這也是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之後面臨的急迫而普遍的問題。

成都商報記者 杜玉全 實習生 廖曉琴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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