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後勤員工的績效工資去獎勵一線教師合理嗎?

肖志華6


如果不是教育行業的人,定會對這個提問感到難以理解:怎麼可以這樣做?太不合理了!

但是行業內教師們的觀點卻恰好相反:後勤人員沒有上課,當然不能領取績效工資啊。

首先有個概念需要釐清。這裡所提到的後勤人員,指的是具有編制內教師身份,但未擔任教學工作,而是從事後勤服務的人員。如財務處、總務處、辦公室、食堂、門衛室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這類人員,要麼是有一定專業性的崗位,如會計出納,小規模學校一般由教師兼職,中大規模學校一般有專職人員;要麼是年齡較大或健康欠佳的教師,由教學崗轉到後勤崗。還有一類是校級領導改任非領導職務(如督導員),領著職務津貼到後勤養老,等待退休。

再說教師的績效工資。

我國2009年起實施教師績效工資制度。按規定,績教工資的70%隨基本工資發放,不參與二次分配。30%作為浮動績效津貼,用於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評價。

有些學校將全校教師所有浮動績效工資歸併至統一賬戶,然後根據工作量、工作業績等進行二次分配。工作量一般摺合成課時數,工作業績主要依據考試排名確定。後勤人員沒有任課,也沒有可以折算為工作量的職務,因而未能參與30%浮動績效工資分配。

這樣,就導致很多後勤人員不滿,認為學校用自己的績效工資獎勵一線教師,很不合理。

但一線教師卻認為,後勤人員沒有任課,哪來績效一說?領基本工資就可以了。

當然,一線教師也有不滿,認為學校領導職務太多,分割走了本屬自己的那塊蛋糕。這是另外一個話題了,不贅述。

其實問題的關鍵在於:30%績效工資到底是教師個人工資的一部分,還是屬於學校。

這正是政策自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明確要求學校,30%浮動績效工資必須用於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評價。另一方面,核算績效工資卻以教師檔案工資為依據,而且在扣繳教師個人五險一金(不一定有五險)時,還將績效工資計入工資總額作為扣繳基數,這進一步強化了教師們“30%績效工資屬於個人”的認知。

有些地區將30%浮動績效工資直接發放給教師本人,另增設教育教學獎,作為教育教學管理和評價的手段。這樣做既消除了矛盾,又增加了老師們的獲得感,應該全面推行。


毫米


必須指出的是,提問者並沒弄清什麼是績效工資,績效工資應該如何發放。績效工資確實是財政按單位人頭撥發下的一筆工資,但該工資卻明確規定,不允許按人頭髮放,必須是按職工的工作量,工作績效等進行二次分配的一項工資,所以,在沒核准每個職工績效大小發放前,這筆工資只能說是為學校教職員工所共有,絕不能說按人頭下撥的數額就是自己應有的績效工資。後勤職工也一樣,也應在按具體發放細則考核計算後才能拿到你應有的那一份。既然叫績效工資,而每人的績效也肯定不一樣,所以每人的績效工資也一定有多有少,根本不存在發得多的就一定侵蝕了發得少的。故問題中的提法本身是站不住腳的。再說,對於一所學校,績效工資向一線教師傾斜,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至於有些單位績效考評方法不合理,那是另一個話題了。


飛鳥留痕2O16


用後勤員工的績效工資去獎勵一線教師合理嗎?

可以明確的說,這種做法不僅不合理,根本就是違背勞動法的,嚴重侵害了後勤員工的合法權益。

我不知道您所在的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個人認為:私立學校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但不管所在學校是什麼性質的,這種做法都是低級的,不合情理的。任何懂教育的決策者都不會作出這種愚蠢的決策。除非他不想在領導層幹了,才會出此下策。

如果真的出現了這種情況。後勤員工可以直接找所在單位的領導交涉,指出這種做法的荒唐,既不合情,更不合法,必須立即糾正。如果問題還得不到解決,可以將問題直接反映給其所在單位的教育主管部門,應該會得到解決。再者,也可以把這個問題反映給勞動部門以及政府部門。還可以在媒體上曝光這類荒唐做法。最後,實在不行就走法律程序。一句話,這種錯誤做法總可以得到糾正。我相信:學校的領導者即使吃了豹子膽,在今天日益走向法治化的道路上,沒有人敢倒行逆施,除非他自己也不想在領導崗位上幹了。

學校是一個大家庭,是教書育人的地方,是倡導民主、團結、公平、和諧的屬地。無論是教師,還是後勤員工,大家都是平等的,不應該被區分為三六九等,任何一方的權益都不應該被侵犯。

希望你們學校能夠及時糾正這種錯誤做法,還後勤員工一個公道。


鵬城夜鶯


提這個問題,顯然是不曉得績效工資是什麼?人社部門給事業單位核定的是績效工資總額,一般是按編制數和高中初技術級別行政管理等核定,並未規定後勤是多少,所以不存在將後勤的績效給一線教師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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