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印發,重點涉及8方面內容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重点涉及8方面内容

近日,《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印發,於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細則》對現行的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整合,豐富、完善和調整質量監管方式,適應轉變政府職能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以及轉變發展方式、突出節能環保和安全發展理念的新常態。

《細則》重點內容如下:

適用範圍。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及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鄉道、村道可參照執行。

實行分級監督管理原則。省交通質監局負責全省新建、改擴建高速公路、交通部審批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及廈門港建設規模為10萬噸級以上(不含)、其他港區建設規模為5萬噸級以上(不含)的新建改擴建港口和航道工程;其他公路、水運工程由設區市、縣級交通、沿海港口部門負責。

明確從業單位的質量管理責任和義務。規定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組織開展交工、竣工質量檢測;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負監理責任;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其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負責。

明確質量監督機構資格條件及經費來源。明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從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70%,其中市級機構不少於15人、縣級機構不少於4人。並要求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執法裝備等,保障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質量監督執法用車,配備手持執法儀、筆錄室等執法裝備和設施。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經費應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協調有關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明確檢測能力要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等級的第三方試驗檢測機構負責相應檢測工作。

明確質量監督手續辦理期限和工作期限。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路水運工程監督管理受理通知書;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期限為建設單位辦理完成施工許可手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之日。

明確交(竣)工驗收前檢測等工作要求。交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出具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報告,設計單位應當出具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等,質量監督機構應開展驗證性檢測。結合我省實際,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出具竣工質量檢測報告,管養單位應出具運行情況報告,質量監督機構應開展竣工質量複測。

明確監督檢查工作要求。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採取綜合督查、專項督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制定年度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計劃;質量問題較為嚴重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時間、地點、內容、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形成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作者:林俊評 樓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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